批评家们惯把明星当作良知道德拷问的对象,自是常理,毕竟以传统道德标准而言,无疑,明星是触犯道德禁律最广泛的群体----至少从媒体上得来的印象是如此。对明星来说,这也是作为公众人物付出的必然代价,谁让你是名人呢。
不过,从另一层面讲,演艺界的明星之为明星,并非是道德榜样而成为明星,批评点集中于其私人生活和道德层面上,未免有偏爱对明星道德上苛责之嫌。尤其重要的是,在明星的职业和社会性活动的一面,对明星进行紧密盯人式的道德看守,无可厚非,但是,作为其私人生活的一面,依旧目光炯炯,我看不出和“狗仔队”有什么太多区别。
无论是明星还是普通人,私人生活没有义务向公众敞开以便接受道德检验,相反,无论是明星还是普通人,个人隐私均受法律保护,即使是政府官员,其个人隐私也当得到保护。假使明星的床公然摆在马路上,旁人大可品头论足一番,而摆在自己卧室里,自不许他人在窗外探头探脑。
大家急需从正式的媒体上知道姓名的“某明星”,愿意与谁结婚,愿意接受谁的跑车和别墅,都是其私人生活,与旁人何干?何况她当时还退出了舞台。再者,以有钱人为选择对象的标准,本属无可厚非,假使真的就道德有亏,应当远不止这位“某明星”,只要批评家把眼睛从明星身上移开,周围到处都是。
不过,之所以大家恨不能在媒体上知道“某明星”的名字,聊出口恶气,除却道德观念上不能相容外,还在于“某明星”那么多有钱人不嫁,偏偏嫁给了大走私犯的侄儿,遂是可忍孰不忍起来。然而,“某明星”并未参与走私,不过聊做海外寓公而已,而且并不知晓赖文峰是凭走私积攒起这么不牢靠的财富的,----人有趋利避害的本能。既然“某明星”的行为并无法律上的过失,愿意嫁给谁、愿意用谁的支票,纯粹是属于私人生活范畴的事情,不过是无意中卷进是非罢了。想她今天必为自己没借得一双慧眼上一大当而后悔,更可痛悔的是,今天一帮人明知道她是谁,还恶作剧式的非要把她的名字变成报纸上的“铅字”不可。无非想让她更大的出丑一次而已,是为无理的迁怒。
赖昌星走私集团罪恶深重,但的确与“某明星”没有丝毫干系,这点愤怒的人也当知道。而非要将“某明星”的名字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方觉快意,方认为道德良知终于在与丑恶的角逐中彻底获胜,可资欢欣鼓舞,我觉得这种不依不饶的追打拷问,实在是滥用道德名义的无理拷问。
至于所谓公布“某歌星”姓名可给其“警示”的一片好心,真是意外得让人感动,这和法海和尚偏要放下经卷,干涉起白娘子婚姻的好心相仿佛:“大约是嫉妒罢,──那简直是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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