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育嬰堂
【看中國2014年01月07日訊】清代慈善活動比較發達,涉及慈幼、養老、濟困、救殘、助學、助葬等方面。當時慈善機構大體可分兩類:一類完全由政府開辦,如養濟院;另一類由民間力量主導,包括育嬰堂、普濟堂等。在慈善事業發展過程中,其監督機制頗具特色。
將養濟院的慈善活動納入政府的監察體系
隨著對全國統治的確立,清政府逐步恢復和發展了明朝的養濟院制度,在各州縣設立養濟院,收養「鰥寡孤獨及篤廢之人」。州縣地方官對養濟院負全面責任,從接收孤貧、發放口糧到日常事務,均由其管理。日常口糧是養濟院最主要的開支,經費全部由政府撥付。因此,養濟院的慈善活動被完全納入政府的監察體系。
對養濟院救濟活動的監督,由州縣官的上級府、道、督撫以及戶部來執行。《大清會典》規定,州縣地方官需要將養濟院的實在人數按順序編號,「開列花名、辨明年貌、委係何項殘疾孤苦之民,並註明原住籍貫,出具印結」,由知府轉送上司稽察,有關裁革、病故、頂補、新收等事項,也要隨時申明。每到年終,還要將發放給孤貧的口糧、布匹等造冊登記。道員、知府每年遇查勘公事之時,即帶原送冊籍,赴養濟院點驗。如房屋完整、孤貧在院、並無冒濫,出具印結,年底造四柱冊(舊管、新收、開除、實在)申報總督、巡撫,加印後送交戶部。另外,還有專職監察人員——御史對養濟院的救助活動進行監督。
如果管理不到位,則要加以降職、革職等懲戒。上級官員如果包庇,同樣要加以懲處。但從乾隆中期愈演愈烈的吏治腐敗直接影響到養濟院的監管,相關規定也就成為一紙空文。
慈善機構需將收支賬目張榜公布,這種財務公開無疑是慈善管理進步的標誌
清中期以後,財政日趨匱乏,政府已很難再為慈善活動支出足額經費。慈善機構的重心逐漸由政府向民間轉移。
在民間慈善機構初創時期,主要實行管理和監督合一的輪值制,由數人分月輪值,彼此互相監督。隨著慈善事業的發展、善堂規模的擴大,多數慈善機構改行董事負責制。其管理者分為決策監督者和執行者兩部分,前者負責決定機構的重大事項,監督慈善活動的開展,一般不領薪水;而執行者則常住在堂,支領薪水。
慈善活動是捐助者的自願行為,取得其信任尤其重要。為取信於人,慈善機構需將收支賬目張榜公布。以後則逐漸發展為刊刻徵信錄,其內容多為財務收支狀況,詳細列出捐款人的姓名、捐款數額和各項公費支出細目,表示經辦人涓滴歸公,以昭眾信。當時徵信錄對財務收支狀況的記載比較簡單,但財務公開無疑是慈善管理進步的標誌。
清代民辦慈善機構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接受政府的監督。除了主動將徵信錄送交官府「核閱」外,由於一些善堂接受了官府的財物支持,政府要求「其動用官發生息銀及存公銀者,均每歲報部覆銷」。另外,晚清報刊興起,形成輿論,也具有監督慈善活動的職能。
按照血緣關係成立的義莊,其監督機制帶有農業社會的特點
清代中國仍然是一個以農業經濟為主的社會,按照血緣關係成立的義莊,其監督機制即帶有農業社會的特點。義莊是清代宗族內的主要慈善設施,以贍養貧困族人為宗旨,擁有義田、莊屋等,多由族中富人捐出。組織機構一般以莊正為首,下設莊副一二人來經理莊務。建莊者及其後裔有權對管理者進行約束與監督。此外,宗族內所有人均有監督之權。義莊對其款項出入有詳細賬冊。為避免糾紛,宗族中人均不得與義莊發生經濟往來。
總體看,清代對民辦慈善機構的監督最有特色,帶有較強的近代色彩。其監督覆蓋了籌款、經費管理、實施救助等各個環節。通過監督,充分利用各種手段取得信任,這使民間慈善活動在晚清獲得了較快發展。但其不足之處也很明顯,一方面,政府的介入使其容易受到當時吏治腐敗的影響;另一方面,受物質條件制約,財務監督尚不是很到位。
来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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