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寧陽農信社多家儲戶數千萬存款離奇消失


"我的2015萬元存款在農信社莫名其妙地消失了。"坐在中國青年報記者對面,在山東泰安做鋼材生意的孫建軍先生無奈地說,"事情發生快一年了,直到現在仍然沒能給我一個說法。"

據孫先生介紹,2008年8月5日,他發現自己在泰安市寧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風華信用社的賬戶3天被轉走了2350萬元,分別是:2008年 7月30日,轉取1000萬元;2008年7月31日,分4次分別轉取200萬元、 300萬、50萬、50萬元;2008年8月4日,分兩次轉取350萬元和400萬元。而這一切都是在孫先生不在場並且沒有授權的情況下發生的。後經孫先生交涉,風華信用社僅歸還了335萬元,但是其餘存款2015萬元至今拒不支付。

多次催要未果後,孫建軍於2008年9月16日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沒想到的是,此案審理出現了當事人意想不到的變化。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9月17日依法受理了此案,根據孫先生申請凍結了風華信用社在泰安市岱岳區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1749萬元。並定於2008年10月30日上午8:50開庭審理此案。但是,10月30日當天,泰安中院將雙方當事人召集到庭後告知案件暫不進行審理。2008年11 月17日,泰安中院在沒有依法釋明具體事實理由的情況下,僅以"因本案出現需要中止訴訟的情形"為由裁定中止訴訟。

直到今天,此案尚未進行審理。

據記者瞭解,和孫先生有相同經歷的不止他一人。王先生表示,他的兩千多萬元存款也被信用社轉走,"我的存款同樣是在未經我允許的情況下,被私自轉走。這一年來,由於缺乏流動資金,我們的生意受到嚴重的影響,但是直到現在仍然沒有給我們一個明確的答覆。"

另一位受害者韓先生的遭遇與前兩位不同。據他介紹,風華信用社前主任胡永成(被停職)以信用社的名義向他借錢1910萬元,並在欠條上加蓋信用社的公章,此筆款項後來也不知去向,直到現在也沒有人給他任何官方的答覆。

一提起此事,孫先生就感到非常委屈,"當初信用社主任胡永成多次請求我們存入大額資金,承諾高息。我正是看中和相信了農信社有信用,才把錢存到了該銀行。沒想到該銀行的信用卻出現了問題。信用社不應該在我本人不在場,沒有經我授權,沒有本人密碼的情況下轉走如此巨額存款。而且我本人也不知道存款轉走的去向。我認為,此案的性質並不複雜,作為國家的金融機構,保護儲戶資金的安全是其法定的義不容辭的責任,在出現侵害儲戶的事件後,應該積極地進行處理,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毫不遲延地支付存款,那本來就是儲戶的血汗錢。"

記者在寧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採訪了主任李延玲。李主任表示,涉嫌違規操作的風華信用社原主任胡永成已經被停職,正在接受當地公安局經偵部門的調查,"我是在事發之後上任的,對以前發生的事情不是很瞭解。"

李主任坦陳,信用社"此前的管理肯定存在漏洞。現在,此案已經移交公安司法部門,對於此事的責任界定,需等調查結果出來,才能給予答覆"。

李主任還表示,此案可能涉及三四戶,上千萬的金額,"具體的情況,最終只能由司法機關做出裁定。"

孫先生多次要求信用社出具當時的取款記錄,但是信用社以此案正在調查為由一直拒絕提供。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此案背後或許存在信用社違規操作的"重大隱情"。

據涉案受害人介紹,之所以將如此巨額資金存入或者借給風華信用社,是因為風華信用社存在違規"高息攬儲"的事實。"案發前,農信社的存款壓力很大,原主任胡永成多次請求我們存入大額資金,承諾高息。我們之所以能夠相信他,也正是看中了信用社的牌子,才將錢存入信用社。但是,信用社違規,不能讓儲戶買單。我們存入的錢款,信用社應該歸還。我認為,這不是胡永成個人行為,信用社應該負全部責任,歸還儲戶存款。"張先生表示。

胡永成被公安機關調查之後,王先生和韓先生也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法院不予立案,"法院給的理由是先刑後民(先審理刑事案件,後審理民事案件--記者注)。等此事調查結果水落石出之後,才能給予答覆。"韓先生說。

"如果信用社認為其對原告的儲蓄存款支付了高額利息,完全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要求當事人返還,而不是簡單地借其工作人員涉及刑事犯罪為由拖延解決問題,拒絕兌付原告存款本金和合法利息。"孫先生代理人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高堂律師認為,"根據基本的交易習慣和法律規定,在存款活動中,存款人向金融機構交付款項後,存款人與金融機構間存款合同即告成立。孫先生款項是交付給信用社的,款項一經存入設在信用社處的賬戶,雙方存款合同關係即告成立。至於此後信用社對原告賬戶中的款項如何處置,或信用社工作人員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犯罪,均不影響原告與信用社之間存款合同關係的成立與效力。即使信用社存在高息攬儲行為,那也僅僅是高出國家規定部分的利息無效,孫先生與信用社之間的存款關係仍然是合法有效的,信用社應當依法兌付孫先生的存款本金和合法利息。很顯然,該案件就是一般的存款糾紛,不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中止訴訟的情形。該案孫先生以存款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法院完全可以依據現有證據對該案存款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被告是否應當兌付存款做出裁判。"

記者到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採訪,法院相關人員沒有接受採訪。

一年來,孫先生一直奔波於法院和信用社之間,直到今天,仍然沒有得到任何官方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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