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聯邦法官斯奈德(Christina A. Snyder) 說,國土安全部不能拒絕喪偶者的綠卡申請,因為國土安全部在他(她)們的配偶尚健在時沒有能夠及時處理申請案件。
聯邦法官的這一明確指令,為西部各州喪偶移民申請綠卡鋪平了道路。
以前,按國土安全部的規定,喪偶者是拿不到綠卡的。近年來,移民官拒絕過很多喪偶者的綠卡申請,理由是他(她)們在申請綠卡時,是以異國通婚理由為前提的。作為美國公民的妻子或丈夫一旦亡故,外國移民配偶的綠卡申請便被視為失去了前提條件。不僅在加州,在其他各州因喪偶而導致綠卡申請被拒絕的案例比比皆是。西部各州幾十名喪偶者聯合起訴聯邦政府,終於得到了法官這一令他(她)們再次燃起希望之火的裁決。
除加州外,密蘇里、馬里蘭、喬治亞、得克薩斯州均有類似的訴訟案。
斯奈德的裁決是有根據的。2006年,聯邦第9巡迴法庭有一案例。國土安全部向南非女子發出驅逐令,因其丈夫在一次車禍中喪生,不批准她的綠卡申請。聯邦第9巡迴法庭裁決,南非女子的綠卡申請條件依然有效。
就在第9巡迴法庭在2006年做出喪偶者申請綠卡的條件不能因喪偶而視為改變的裁決之後,移民官採取了一些人道主義手法,允許喪偶者另尋其亡夫或亡妻的親屬提供經濟擔保,繼續申請綠卡。這一變通做法發揮了一些效果,但是那些找不到亡妻或亡夫親屬的喪偶者,這條規定也是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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