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泉專欄】珍愛童年,遠離中共(圖)

民主先生334

作者:郭泉 發表:2008-11-03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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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晚8時許,中共深圳海事局黨組書記、副局長、紀檢組長林嘉祥(1950年生,山東煙臺人)在深圳南山區科技園新梅園海鮮大酒樓吃飯,席間欲去洗手間。遂向路過身邊的一位11歲的女童詢問男廁所怎麼走。11歲女童熱情帶路,不料,在男廁所門外,林嘉祥掐住女童的脖子,將其拖向男廁所。女童雖喉嚨被掐不得喊叫,但女童奮力抗暴,最後掙脫魔爪哭奔逃走。

女童父母抓獲林嘉祥後,林嘉祥叫囂:"我就是干了,怎麼樣?要多少錢你們開個價吧。我給錢嘛!"
林嘉祥還咆哮:"你知道我是誰嗎?我是北京交通部派下來的,級別和你們市長一樣高。我掐了小孩的脖子又怎麼樣,你們這些人算個屁呀!敢跟我鬥,看我怎麼收拾你們。"

10月31日下午5時10分,深圳海事局緊急召開新聞發布會。國家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副局長瞿久剛和深圳海事局副局長王建華出席了新聞發布會。
王建華表示從網路獲知事件後,深感震驚,並對林嘉詳酒後的不當言行深表歉意,他表示,公安機關正在做進一步調查,相信在調查後會有合乎事實的結論。
王建華說,媒體和網路對事件的關注,將促進我們對幹部隊伍的監督和管理,這個事件給了我們很好的警示。
瞿久剛代表國家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宣布了3個決定:第一,由交通運輸部成立調查組赴深調查;第二,在調查期間,停止林嘉祥的工作;第三,根據調查結果將進行嚴肅處理。

林嘉祥事件有幾點值得我們思考:

第一、本案件一開始只作為一個普通的社會新聞在深圳電視臺播出。播出時,連記者都不知道案犯的姓名和身份。但是,新聞播出後,廣大正義的網友立即通過視頻搜索,立即找出了案犯的姓名和身份,即:中共深圳海事局黨組書記、副局長、紀檢組長林嘉祥。這次網路搜索,充分說明瞭網路的力量是無窮的。

第二、深圳海事局副局長王建華稱此事件為"林嘉詳酒後的不當言行"是完全錯誤的。
《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所以,醉酒不是犯罪的藉口。
那麼,林嘉詳的行為,是"酒後的不當言行"還是"犯罪行為"呢?
本人認為,林嘉詳的行為是犯罪行為。

第三、本案如何定罪量刑的問題。
目前面市的所有的新聞都稱此事件為"林嘉祥猥褻女童"事件,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本人認為,本案案犯林嘉祥所犯之罪應為"強姦幼女(未遂)罪"。

我們先看看刑法是如何規定猥褻罪的:

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對未成熟少年的性騷擾,即使在對象不明瞭意圖和沒有違抗乃至順從的情況下,也可視為猥褻。嚴重的猥褻行為構成猥褻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從重處罰。"

那麼什麼叫強姦(未遂)罪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十三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份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根據這一規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所呈現的犯罪停止形態。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所以,本人認為,本案案犯林嘉祥意圖用掐脖子的方式將女童強行拖入男廁所實施姦淫,但被女童掙脫,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刑法》第二十三條第1款之規定,應定性為強姦幼女(未遂)罪。

中國新民黨代主席 中國基督教民主黨代主席 中國在野黨聯盟輪值主席 郭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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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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