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泉专栏】珍爱童年,远离中共(图)

民主先生334

作者:郭泉 发表:2008-11-03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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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晚8时许,中共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纪检组长林嘉祥(1950年生,山东烟台人)在深圳南山区科技园新梅园海鲜大酒楼吃饭,席间欲去洗手间。遂向路过身边的一位11岁的女童询问男厕所怎么走。11岁女童热情带路,不料,在男厕所门外,林嘉祥掐住女童的脖子,将其拖向男厕所。女童虽喉咙被掐不得喊叫,但女童奋力抗暴,最后挣脱魔爪哭奔逃走。

女童父母抓获林嘉祥后,林嘉祥叫嚣:"我就是干了,怎么样?要多少钱你们开个价吧。我给钱嘛!"
林嘉祥还咆哮:"你知道我是谁吗?我是北京交通部派下来的,级别和你们市长一样高。我掐了小孩的脖子又怎么样,你们这些人算个屁呀!敢跟我斗,看我怎么收拾你们。"

10月31日下午5时10分,深圳海事局紧急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瞿久刚和深圳海事局副局长王建华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王建华表示从网络获知事件后,深感震惊,并对林嘉详酒后的不当言行深表歉意,他表示,公安机关正在做进一步调查,相信在调查后会有合乎事实的结论。
王建华说,媒体和网络对事件的关注,将促进我们对干部队伍的监督和管理,这个事件给了我们很好的警示。
瞿久刚代表国家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宣布了3个决定:第一,由交通运输部成立调查组赴深调查;第二,在调查期间,停止林嘉祥的工作;第三,根据调查结果将进行严肃处理。

林嘉祥事件有几点值得我们思考:

第一、本案件一开始只作为一个普通的社会新闻在深圳电视台播出。播出时,连记者都不知道案犯的姓名和身份。但是,新闻播出后,广大正义的网友立即通过视频搜索,立即找出了案犯的姓名和身份,即:中共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纪检组长林嘉祥。这次网络搜索,充分说明了网络的力量是无穷的。

第二、深圳海事局副局长王建华称此事件为"林嘉详酒后的不当言行"是完全错误的。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醉酒不是犯罪的借口。
那么,林嘉详的行为,是"酒后的不当言行"还是"犯罪行为"呢?
本人认为,林嘉详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第三、本案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
目前面市的所有的新闻都称此事件为"林嘉祥猥亵女童"事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本人认为,本案案犯林嘉祥所犯之罪应为"强奸幼女(未遂)罪"。

我们先看看刑法是如何规定猥亵罪的: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对未成熟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严重的猥亵行为构成猥亵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从重处罚。"

那么什么叫强奸(未遂)罪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本人认为,本案案犯林嘉祥意图用掐脖子的方式将女童强行拖入男厕所实施奸淫,但被女童挣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刑法》第二十三条第1款之规定,应定性为强奸幼女(未遂)罪。

中国新民党代主席 中国基督教民主党代主席 中国在野党联盟轮值主席 郭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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