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0日傍晚,王洪在單位宿舍與朋友聚餐,突然桌下的一瓶金星啤酒發生爆炸,玻璃碎片使王洪的右眼眼球破裂,經法醫鑑定達五級傷殘。
2007年9月,王洪將昆明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賠25萬餘元。官渡區法院一審判決:因王洪戶口在農村,應按農村標準進行賠償,據此判令昆明金星啤酒有限公司賠償王先生61908.78元。
一審宣判後,王洪不服,向昆明中院提出上訴。昆明中院經審理認為:王洪的戶口雖然在農村,但在身體受損之時系昆明市環球閥門有限公司員工,生活在城市,有固定的居住地、工作及收入。因此,應按城鎮居民標準進行賠償。最後,昆明中院終審判決:由昆明金星啤酒有限公司賠償王先生共計 184893.18元。
僅因戶口差別,王先生的賠償數額從原來的6萬餘元飆升到18萬餘元!
来源:都市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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