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憲法,乃我們人民為建立國家,經共同自由協商、同意並簽署的契約。此為國家最根本的法律文書,舍此,國家將無以圖存,個體的權利將無從保障。因而憲法對所有的法人與自然人均有最高最後最強的約束力,每個個體均應自覺地捍衛憲法的尊嚴,保衛其至上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自誕生之日始,就以明確無誤的文字規定人民享有言論、出版、結社、選舉、遊行等基本自由。按理,政府應遵循憲法,以切實可行的法律與行政法規積極落實人民的憲法權利。然而,現實卻不能不令人大失所望。政府不僅公然漠視人民的憲法權利,而且通過各種法律與行政法規限制甚至剝奪人民的憲法權利。
例如,國務院頒布的《出版管理條例》,使"言論自由"降格為說話的自由,公民失去了借媒體傳播自己思想觀點的可能,而此本為言論自由之根本。"出版自由"等同於無條件地接受政府審查及是否批准出版的自由;《社團登記條例》使本應是登記備案制的結社自由,套上了申請批准制的緊箍咒,自由蕩然無存;《選舉法》之條款使被選舉自由形同虛設,選舉自由成為不爭的口惠;《遊行示威法》之條款使之被戲稱為"不准遊行示威法"。等等。
凡此種種,都是對憲法的嚴重違反與破壞。當此時,每位公民都應該自覺地站出來,勇敢地投身於捍衛憲法的權威與尊嚴的行動中去,糾正政府的錯失。惟如此,方能與己與人與國多利。反之,我們最終將不得不吞食因此釀就的苦酒。(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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