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官員多判緩刑?


眾所周知,緩刑不是一種刑罰,而是對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份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所規定的考驗期。這本是一項非常嚴肅的既體現懲處、又顯示寬大精神的司法制度,但是現在我發現,目前的緩刑制度正成為某些官員獲罪後的避難所。

1月9日,我隨手翻到兩則當天的消息:一是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司法局副局長閆偉酒後駕車,造成一人死亡、兩人受傷後駕車逃逸,在不遠的路口與另一輛車追尾相撞,中原區法院判處閆偉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見當日新華社消息);二是四川省營山縣原縣委常委、組織部長李雄偉違規駕駛公車撞人致死,經一審判決,李雄偉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見當日《成都日報》)。

這兩起案件的主角差不多都是副縣級的領導幹部,在基層都不是小人物,刑事犯罪的事實也都不複雜,判決結果更是大同小異。按照目前的司法制度,兩名獲罪的官員既不必被關押、也不必被管制,只須法院將判決書送到其所在機關或基層行政單位即可,以便瞭解其在緩刑期間的表現,予以教育;如在緩刑期內,沒有犯新罪,對他所判之刑就根本不執行了。

大家知道,駕車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不同於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刑法》第133條第3款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局副局長不僅造成一死,另外還致兩傷,最後只落個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通常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屬違規駕駛的要加重處罰,但現在對那位組織部長非但不予加重,反而做了從輕處罰。這兩起案件的結果不免使人產生疑問,是不是因為官員身份特殊就可以擁有格外的豁免?是不是因為是官員就可以比其他普通司機幸運一些而躲過牢獄之苦?

讀過上述兩則消息,我隨手在網上鍵入「官員+緩刑」的關鍵詞,結果搜索到4440條與之相關的信息,內容多是近期各地官員的貪污受賄案或其他刑事案件,其中有許多是曾經轟動一時的新聞。例如廣西農機局3名官員用公款集體嫖娼案、繁峙礦難牽扯出的官員受賄案,等等。一條條讀下來,我有一個意外的發現:凡是官員的刑期確定為3年以下的,判決中都會拖著一個緩刑的尾巴。這個以前未曾引起人們注意的緩刑尾巴,現在越來越多。是不是這條尾巴已經成為法院判決官員時的一條潛規則?筆者不敢妄下結論,但是,獲罪官員都拖著這條「尾巴」,對法律而言總不是一件雅觀的事情。

我們擔心官員緩刑現象成為法官們的潛規則並非沒有道理。當社會依然沒有擺脫人治陰影,當權力依然干預著司法公正的時候,司法審判的公正性時常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質疑。當然,我這裡並不是在做有罪推定的假設,我只是擔心,有形無形的緩刑尾巴,很可能最終演變為我們司法審判制度上的一個漏洞。官員獲罪不同於常人,法院不能不審理,但最後多被緩刑了,這會使人們感到在官員和平民之間,法律的天平發生了傾斜,官員對刑罰部分地享有豁免權。法律寬容了不該寬容的人,直接損害的就是社會的正義和秩序。

在腐敗現象被不斷圍剿卻仍能夠逐步升級的現實中,在我們越來越明確依法治國主要在於依法治「官」的時候,我們有必要提請大家注意:監獄是懲戒犯罪人員的場所,包括平民也包括官員--這是法律公平的最基本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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