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16種飲品及食物
被告王某,十九歲,浸會大學一年級學生,控罪指她於黃大仙樂富中心惠康超級市場偷取蛋卷、薄餅、麥精飲品沖劑、香口膠、牛奶、蘋果、酸乳酪飲品等十六種飲品及食物,總值一百五十七元二角。
案情指出,事發日下午二時許,一名女顧客在超級市場目睹被告從貨架取了上述物品,放入所攜膠袋內,沒有到收銀櫃位繳付金錢,便離開超級市場,女顧客於是通知職員,超市職員在店外截獲被告,報警後,她在警誡下向警員要求給予機會。
律師求情表示,被告剛於今年由北京來港,在浸會大學修讀一個為期三年的學士學位課程,她因現金緊絀,亦只是偷取食物,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輕及初犯,以罰款處理,她可以從獎學金中拿取金錢繳付罰款。
裁判官查問被告經濟狀況有否困難後,認為可以個別事件處理本案,但不忘訓斥被告,指她從遙遠地方來港,但冒險干犯偷竊,可能因此失去讀書機會,考慮被告犯案時沒有想及後果,故判簽保守行為。
香港案件編號:KCCC1705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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