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湧自1995年以來,以瀋陽嘉陽集團為依托,先後勾結被告人宋健飛等人為骨幹成員,組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孟祥龍等人的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瀋陽區域的經濟、社會秩序。
被告人劉湧及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而劉湧又系該組織的首要分子,應該按照其所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於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其同夥被告人宋健飛則因故意傷害罪在宣判後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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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以為:如此重大的罪行,就憑簡單的臆斷的理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於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給放生了。然後無期--20年--10年--5年--出獄,幾年後還是好漢一條!難道就如此振興東北嗎?
危害性並不很大的小搶劫犯抓住就斃了,難道這震驚全國的黑老大的犯罪事實、性質、對社會的危害還不夠惡劣嗎?
我的天呀!您怎不六月飛雪呢?中國的司法,你何時才能挺起腰板來呢?中國的社會,你何時才能為弱者說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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