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涌自1995年以来,以沈阳嘉阳集团为依托,先后勾结被告人宋健飞等人为骨干成员,组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孟祥龙等人的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沈阳区域的经济、社会秩序。
被告人刘涌及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刘涌又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其同伙被告人宋健飞则因故意伤害罪在宣判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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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以为:如此重大的罪行,就凭简单的臆断的理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给放生了。然后无期--20年--10年--5年--出狱,几年后还是好汉一条!难道就如此振兴东北吗?
危害性并不很大的小抢劫犯抓住就毙了,难道这震惊全国的黑老大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还不够恶劣吗?
我的天呀!您怎不六月飞雪呢?中国的司法,你何时才能挺起腰板来呢?中国的社会,你何时才能为弱者说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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