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從人大代表的方面來看,人大是不存在的。
第一,人大代表沒有組織的性質,即人大代表的組織不存在。人大的全稱是「人民代表大會」,其主要組成人員當然應該是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由各地區選舉產生。然後聚集到一個地方,一年召開十幾天的會議。會議結束後,又各自分散到各個地區。所以,人大代表根本就不可能有自己的正式組織。有人也許會說,人大常委會和各專門委員會不就是人大的正式組織嗎?不錯,人大常委會和各專門委員會確實是正式的組織,但是,他們卻不屬於人大!這一點我會在後一段中說明。
第二,人大代表沒有法人的性質。人大代表並不作為國家機關的組成人員。他們沒有固定的工資、獎金,也沒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大代表一般都是兼職的,他們是以別的工作作為主要工作。除了人大會議召開的十幾天以外,人大代表基本上沒有其他的人大事務,沒有把其他的時間用於人大的工作。
第三,人大代表沒有法人權力。人大代表沒有什麼個人權力,作為人大代表只不過是提高了個人的影響力。人大代表除了在人大的發言權外,沒有別的實質上的權力了。人大代表的發言、建議權似乎只是為了「反映民意」,其實,每一個公民都有權發表對國家事務的意見和建議,那麼,作為人大代表與作為普通公民也就沒有什麼區別了。只不過,人大代表的個人影響力比普通公民要大一些,所以,他們所說的話,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當權者總會認真聽一下罷了。至於媒體上所說的,人大代表走訪了什麼地方或接見了什麼反映問題的普通公民,之後瞭解了社會中存在的什麼問題,然後人大代表向有關部門、有關領導反映了問題,最後成功地解決了問題之類的,其實,那並不是人大代表用自己的職權解決問題,而只是用他的個人影響力解決問題,中共官員在表面上也不敢過於得罪他,不得不給他幾分面子而已。
第四,人大代表沒有立法權。人大代表沒有立法的提案權,全國人大制定了那麼多的法律,沒有哪一個是人大代表提出來的。立法權屬於人大常委會及其下屬的各專門委員會。不管是法案的提出、起草還是法案的通過,實質上都是人大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和中共黨委的權力,這些都與人大代表毫無任何關係。人大會議召開的十幾天通過什麼法律、國家政策之類的,只不過是走過場而已,對於這些東西,人大代表根本就沒有任何實權。況且,把那些人大常委會已經通過並實施,甚至是已經實施了很久的法案,再在人大會議上通過一次,這又有什麼實際意義呢。
第五,人大代表沒有選舉權。法律規定,國家主席、軍委主席、各行政長官、法院院長、檢察院院長、人大委員長等等,都是由人大會議選舉產生。也就是說,不管是行政、立法還是司法,幾乎所有國家機關的主管人員都是由人大「選舉產生」。我看,如果把「選舉產生」四個字分開來講,實際是什麼,就清楚明白了。沒錯,各國家機關的主管人員的確都是由人大「產生」的,但是,卻並不是由人大「選舉」的。打個比方吧,各國家機關的主管人員的確定,就跟女人生孩子一樣。人大選舉這一過程,就像是女人到醫院把孩子生出來這一過程。至於這孩子是男是女,這孩子是誰的孩子,都是早就決定好的事了,不是這一過程的事。這一過程只管「產生」,而不管「選舉」。所以說,人大根本就沒有選舉權。
第六,人大代表沒有監督權。人大代表沒有實質上的選舉權,決定了他的所謂監督權也只能是軟弱無力的。法律規定人大會具有罷免權。但是,人大會議一年只召開那麼十幾天,「小錯小事」,人大會議是不會管的,但如果是「大錯大事」,中共黨委、紀委和「上級組織」早就管了,還用得著人大嗎?而且,人大代表的監督權、罷免權的實施沒有很好的程序規定,這也決定了人大代表的監督只能是一句空話。事實上,人大代表的所謂監督權、罷免權在實際中根本就沒有實施過。所以說,人大代表根本就沒有監督權。
第七,人大代表沒有做人大代表的資格。人大的主要職權,一是立法,也包括國家各項政策的制定;二是選舉。那些人大代表,各行各業的都有,可以說,他們是社會中各行各業的精英,但是,他們卻不是法律的精英,也不是政治的精英,他們根本就不懂法律,也不懂政治,更不用說是立法、制定國家政策了。我沒有聽說國家的哪條法律、哪個國家政策是人大代表提出來的。他們只是「發家致富的帶頭人」 、「勞動模範」,只會跟在別人的屁股後面拍手叫好。不過,這也不能只怪他們,他們也只能這樣。
其次,從人大常委的方面來看,人大是不存在的。
第一,人大常委會不屬於人大。人大的主要組織應該是人大會議,而人大常委會則應該是人大會議的協助組織。然而,實際恰恰卻是相反的,人大會議倒好像是人大常委會立法的協助吧。人大常委會具有很大的獨立性,可以完全脫離人大會而進行運作,但是,它的運作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中共黨委的「領導」,卻跟人大會、人大代表毫無任何關係。所以,人大常委會實質上與政府、法院、檢察院等國家機關是平級關係,但是,他們都是中共黨委的下級國家機關。人大常委會不是人大會的常設機關,而是中共黨委立法的常設機關。人大常委會的組織所屬,不是屬於人大,而是屬於中共黨委。
第二,人大常委具有法人的性質,擁有法人的權力。人大常委是國家機關的組成人員。他具有固定的工資、獎金,具有固定的工作職務、工作地方和工作時間。人大常委一般都是專職的,立法是他們的主要事務。人大常委會擁有的權力,人大會卻沒有;人大常委擁有的權力,人大代表卻沒有,這豈不是怪事?
第三,人大常委會擁有立法權。國家的法律和國家政策基本上都是由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但是,人大常委會是在中共黨委的「領導」下工作運行的,所以,它並沒有完全的立法權,還要受到中共黨委的控制。至於選舉權,人大常委會沒有,人大會也沒有,它只屬於中共黨委,人大會和人大常委會只能說是擁有「產生權」罷了。
第四,人大常委會的人員確定由中共黨委決定。人大常委的人員確定與其他國家機關的人員確定一樣,都是由中共黨委決定的。中共黨委不就經常「安排」一些離退休人員到人大常委會或政協中「發揮余熱」嗎?這「安排」就說明瞭中共黨委對人大常委會人員的確定具有決定權。而人大的所謂選舉只不過是走過場而已。
綜上所述,人大會沒有組織性質,人大代表沒有法人性質、沒有權力、沒有工作資格。而人大常委會雖然具有組織性質,人大常委具有法人性質、擁有法人權力,但是,他們卻不屬於人大。所以說,中國根本就沒有人大的存在。(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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