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未公開審理,所以結果還不知道。據悉,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昨在法庭上指控被告犯有強姦罪,並具有從重處罰的犯罪情節,而被告則始終予以否認。
受害人曉月(化名),女,20歲,原是西安某民辦院校學生,家住外省。今年7月9日上午9時許,被告孫彥駕駛一輛警用桑塔納經過西安市電子城紫薇花園南門,當看到正在街上行走的曉月後,孫心生歹念,即開車靠近,並探頭與之搭訕。通過搭話,他得知曉月要去大差市附近一家公司求職,便以交朋友和順路送曉月前往為名,將曉月誘騙上車。上車後,孫駕車一路狂奔,在開至長安區灤鎮以南廢棄的西萬路上後,才將車停下。然後,孫彥以語言相威脅,在警車內將曉月強姦。作案後,孫又將曉月帶回市區朱雀大街,並攔了輛出租車讓曉月自己去大差市。曉月下車後,即快速抄下孫的車牌號,並很快乘出租找到了一位親戚向警方報案。
接到報案後,長安區警方迅速進行調查。根據曉月記的警車車號,以及郭杜收費站(孫彥駕車經過了該收費站)的錄像監控,於當日下午6時左右,在孫彥的所在單位,將其抓獲。隨後在8月2日孫彥被正式逮捕。
近日,長安區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孫彥違背婦女意志,以脅迫手段強行姦污婦女,其行為已經構成強姦罪,遂作出以上判決。
判決一出,曉月不服。昨日,她哭著告訴記者,拿到法院一審判決書後,心裏十分難受,她感到一審法院的判決明顯偏輕。她告訴記者,案發那天,主要是因看對方開的是警車,又有警報器,想不會是壞人,才上了車。但上車後,車卻往南走,她要下去,對方卻讓她從急馳的車上自己跳下去;在停車強暴前,對方威脅她如果不從,就要叫十幾個男的來強姦她;並自稱是公安局的,如她不老實,就把她送到灃峪口當「三陪小姐」關起來……
曉月說,就在拿到判決書後第三天晚上,一個女人還打電話給她,說「有錢能活動」,讓她不要再亂告,否則就收拾她。當時,她氣極了,她想不通,為什麼這樣一個罪犯,竟然能獲得法定刑的最輕量刑(刑法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強姦罪可判處3-1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曉月表示,為了捍衛自己的人格尊嚴,她將不惜一切代價將官司打到底。
去年12月12日,長安區法院審理認為,孫彥違背婦女意志強行姦污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一審以強姦罪判處被告孫彥有期徒刑3年,賠償被告經濟損失280元。曉月不服,遂向長安區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經長安區檢察院上報西安市檢察院同意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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