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今年22歲,是某大學的學生。張某訴稱,2002年2月4日晨,她與同學到北京站乘坐地鐵。她在查看地鐵線路圖時摔下站臺。此時列車進站,造成她右下肢軋傷截肢,顏面部搓裂,上頜骨折。張某認為,被告地鐵客運公司未盡到安全義務,應承擔自己受傷害的全部賠償責任,故要求被告賠償其醫療費、殘疾用具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傷殘鑑定費等合計603830元。
庭審中,被告地鐵客運公司辯稱,原告被進站的地鐵列車軋傷的情況,公安機關進行過勘查,結論為意外事件。而且地鐵站臺內標劃了安全線,懸掛了《乘客須知》,站臺廣播也在進行安全宣傳,在站臺候車區域所面對地鐵通道的牆壁上,也挂有警示標誌等。這些都是被告採取的能夠保障乘客候車安全的措施。被告認為原告的要求不符事實,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本案正在繼續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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