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2歲的王天義斂財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一是利用職權為違法犯罪份子謀利收受錢財,如1995年上半年,張偉忠因綁架他人被鹿城公安分局收容審查,為獲取保候審,其家人請溫州公司法人代表姚某出面向王天義求情,同年10月18日,張偉忠被保釋;在另一起發生於1997年涉嫌敲詐勒索案中,又是姚某受托出面向王天義說情,涉嫌者如願以償在交納擔保金之後被釋放。為感激王天義的幫忙,姚先後四次送給王天義共計人民幣33000元。
二是傍「大款」進行權錢交易,1997年八、九月份以來,王天義利用職務之便為溫州某公司法人代表林某謀取利益,先後八次以買畫為名收受林某財物折合人民幣計170餘萬元。而給國家造成經濟失達690餘萬元。
三是賣官斂財。王天義在擔任鹿城區公安分局局長期間,應有關「中間人」或者該局有關干警本人的請求,先後利用職務之便為十多名干警提升職務,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至少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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