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2岁的王天义敛财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一是利用职权为违法犯罪分子谋利收受钱财,如1995年上半年,张伟忠因绑架他人被鹿城公安分局收容审查,为获取保候审,其家人请温州公司法人代表姚某出面向王天义求情,同年10月18日,张伟忠被保释;在另一起发生于1997年涉嫌敲诈勒索案中,又是姚某受托出面向王天义说情,涉嫌者如愿以偿在交纳担保金之后被释放。为感激王天义的帮忙,姚先后四次送给王天义共计人民币33000元。
二是傍“大款”进行权钱交易,1997年八、九月份以来,王天义利用职务之便为温州某公司法人代表林某谋取利益,先后八次以买画为名收受林某财物折合人民币计170余万元。而给国家造成经济失达690余万元。
三是卖官敛财。王天义在担任鹿城区公安分局局长期间,应有关“中间人”或者该局有关干警本人的请求,先后利用职务之便为十多名干警提升职务,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至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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