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同時規定,中學小學教科書由中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或者組織審定,其出版、印刷、發行單位由省級以上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以招標或者其他公開、公正的方式確定。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出版、印刷、發行業務。
條例同時首次對出版物進口作出規定,指出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向中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取得出版物進口經營許可證後,持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
至於發行進口出版物的,必須從依法設立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其中發行進口報紙、期刊的,必須從中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
此外,條例規定,大陸任何出版物不得宣含有以下內容: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條例並且規定,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條例包括總則、出版單位的設立與管理、出版物的出版、出版物的印刷或者複製和發行、出版物的進口、保障與獎勵、法律責任、附則。
新條例生效時,一九九七年公布的「出版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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