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议近日表决通过条例,规定全市公共场所不得单独使用外语。示意图。(图片来源:WANG ZHAO/AFP via Getty Images)
【看中国2021年11月28日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议近日表决通过条例,规定全市公共场所标志须以简体字为基本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违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可处人民币5000至1万元罚款。
大陆《新京报》报导,北京市15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11月26日表决通过“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条例”规定,北京市公共场所标志应以“规范汉字”(简体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而使用汉字同时需要使用外语的标志,外语应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
条例所称“外语标识”,是指在标志牌、告示牌、电子显示屏等载体上,使用外语标示名称、场所导向、设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标记。
根据重要程度和必要性,《条例》明确了应当设置外语标识的五类公共场所,包括民用机场、火车站、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国际体育赛事、国际会议、国际展会等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引进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文化、旅游、体育等其他重要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使用遵循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设置、使用前应当进行审核。
“条例”并规定,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标志单独使用外语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并可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提到北京市外语公共服务的内容,并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应用,借助科技手段提升外语服务水平。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译写规范和内容规范,要求市政府外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交通、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外语标识译写地方标准,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政府外事部门将外语标识管理要求纳入牌匾标识管理规范。
如规定,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犯民族风俗习惯”,以及不得含有“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等内容。
责任编辑: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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