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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2015年01月29日讯】(看中国记者苗薇综合报导)近期,中国大陆各地存款丢失的案例频频发生。据陆媒披露,2014年以来,浙江、河南、湖南、四川等地皆发生银行存款“失踪”案件,从数额来看,单笔丢失的企业存款最高达3.5亿元,尚未追回的个人存款5000万元。储户存款丢失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在现实情况中,银行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储户维权困难重重的事例屡屡发生。
杭州42名储户丢失9505万元存款
据陆媒1月26日报道,杭州42名储户丢失9505万元存款,事发银行为杭州市联合银行。据初步调查,杭州市联合银行古荡支行文二分理处原负责人祝超菊,就是导致42名储户存款丢失的“内鬼”。案发前,祝超菊先冒用银行名义,并伪造盖有银行公章的保证书,宣称可提供事先一次性给予13%利息的“贴息存款”,向储户推荐大额存款。当储户来到指定窗口存储时,祝超菊再趁储户不备,打开转账界面要求多次输入密码,并将存款转入其同伙账户分赃。
银行存款屡屡丢失储户维权困难重重
中国是世界上居民储蓄率最高的国家,截至2014年末,大陆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余额高达116万亿元。中国民众热衷存款,最主要的理由是“安全”,旱涝保收无风险。但现在这个想法,也遭遇到了挑战。
据不完全统计,仅1个月之内,大陆银行存款莫名丢失的案例就有7起之多。据银监部门通报,2014年存款丢失的案例,更是多达十几起,包括泸州老窖1.5亿存款失踪、杭州42位储户共计9505万元存款丢失等这些大案。
一旦储户的存款丢失,想要找银行的责任非常困难。2006年,重庆张净夫妇状告农行工作人员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之便对储户实施侵害。张净夫妇十余年前在农行存款4笔,共120余万元,然而钱却“失踪”了。他们状告农行反被刑事立案,丈夫以诈骗罪获刑4年。后来经过媒体的持续关注,张净在出狱4年后,终获无罪判决。
2008年,储户张某将900万元存入工商银行江苏扬中支行。存款到期后,他却发现已被银行营业部主任何卫华转走,私自偿还个人债务。经过6年诉讼后,2014年,二审法院判定银行无过失,不赔偿。这么判的理由,是法院认定这是何某的个人行为,和涉事银行无关。
2011年初,广州储户张庆伟微博求救,其一张中国银行借记卡遭遇盗刷,22万元一天内不翼而飞。
2012年,北京王先生银行卡被盗刷83万元,代理律师谢清海说,事发期间,办理的这张储蓄卡里存款达160余万元。2012年4月2日晚,王先生乘飞机从香港回北京,刚落地开机便接收到银行短信提醒,称他的卡分两笔交易了83万余元。 向银行索赔,银行拒担责任。
储户任人宰割,和举证责任不在银行一方有很大关系
在所有的储户存款丢失案例中,最大难点就是举证。大陆司法实践中,法官遵循的往往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在提出自己主张时,要自己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事实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下,储户要维权和索赔几乎是不可能。
而《商业银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显然,让储户承担举证责任很不合理。
当储户存款账户出现“丢失”等异常现象时,应该推定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应该由银行证明己方管理没有漏洞,没有故意或过失责任。如果银行能够证明己方无过错,过错在储户一方或其他方,且举证能被法院采信,那银行才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
在中共银行业垄断经营的大格局下,银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部门立法,部门立法必然对银行自身利益过分保护。既没有外力促发改变,也没有严厉的法律规制行为,因此,“丢了也不赔”几乎是大陆银行一个必然会发生的现象。
来源: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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