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试点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中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大门,可能在不经意之间打开了。从这次沪深两地同时颁布的《试点办法》的基本条文来看,中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方式的设计是完全符合世界资本市场先进潮流的,可以说是中国证券交易市场最为先进的模式。
从这次《试点办法》的规定来看,中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与美国资本市场的垃圾债券非常类似,假如中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能够形成像美国垃圾债券市场那样庞大的交易规模(这是可以预期的,因为中国银行间市场的各类债券交易、交易所市场的股票交易,都是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市场,而就资金募集额度来说,甚至在某些年份,尤其是最近几年来一直是超过美国市场的),对改善中国资本市场的结构有着非同小可的积极意义,完全可以说,中国版的垃圾债券对中国的资本市场有着黄金般的意义。
第一点意义就是改善了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同时,也改善了中国金融资源的交易方式。假如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以为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完全现代化、制度化的阳光市场融资渠道。这对消弭地下金融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比如消除高利贷、非法集资),有着本质性的作用。道理简单,中小企业可以按照《试点办法》,以3倍于同期法定的利率,通过合法的渠道发私募债券,其实就等于用合法的手段消除了高利贷的生存空间。使得民间资本可以有较高回报的去处,而民间的中小企业可以找到资金。
其次,《试点办法》规定在两地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都是以备案制进行发行的,并无对哪一种中小企业可以发行私募债券的资格限定,这极大地降低了中小企业参与中国资本市场运行的制度成本,对中国金融资源配置向以市场交易为主的方向发展,不啻开了一个重大的先河。
《试点办法》不仅在资本市场交易主体的资格上有了重大突破,还就交易形式进行了改革。比如《试点办法》对发行私募债的中小企业的偿债能力和方式也没有勉强的限定,如限定信用额度,又如限定担保方式(是第三方担保、还是资产担保),只是从信息披露的程序上进行了若干规定,以供投资人进行选择(上海交易所只在第39条设定了三项增信措施,分别为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商业保险;深圳为第38条,条件一模一样)。这无疑是债券发行革命性的改革。假使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能够为中国IPO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鉴,IPO也能够如此发行的话,那么中国资本市场就会有更符合现代资本市场的交易制度。
当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不是一朝就可以建立的市场,它不仅仅需要像沪深两地交易所颁布的《试点办法》这样的基础制度,还需要中国的中小企业和相关的为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提供服务的机构。比如我们只会为大机构做服务的券商,是否有着充分的人才准备为中小企业服务?其他相关的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对中小企业尽职调查的专业人才,以及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是否知道如何服务小企业面向投资人和信息充分公开的市场?
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对中国的资本市场而言完全是一项新的金融产品和新的金融服务。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主流方式和金融资源配置大格局,从某种程度上说可能并不合适为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提供服务。比如这次两地的《试点办法》就缺乏明显的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等级划分的标准,只是粗糙地按照工信部对中小企业的定义,认定营业收入12亿以下的企业均为中小企业。虽然发行备案可以不设准入信用标准,而让市场交易者按照信息披露程序进行充分磋商,但在一个标准的交易所市场里,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还是要有一些基础的统一的标准,即在什么情况下(比如中小企业负债到什么程度),或者在什么信用标准下,需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这也是一个市场是否成熟,是否能为投资人负责的重要基础。
但不论怎么说,这两个几乎一模一样的《试点办法》都是好办法,好就好在终于不把金融交易看做是行政分配下的权力交换和权力恩准(比如中国发行公募债券,中国的IPO就是如此的市场准入),而是把金融产品及其服务看成按照一定要求的、充分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披露下的市场交易。仅此一条,就值得为中小企业的私募债券来到中国资本市场而欢呼。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来源:上海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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