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修正案草案既无公平又无效率

作者:崔宇 发表:2011-04-27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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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但并未表决通过。4月25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25日。

草案中针对工资薪金所得的改革方案与此前媒体披露的并无不同,一是把免征额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二是把现行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从此前的各方舆论来看,目前大都把目光聚焦在免征额上,将其提高至5000元的呼声较高。

其实,税率级次和级距的调整才是关键,正是个税修正案草案中税率的微妙变化,让中高收入阶层面临改革后税负降低较少甚至增加的窘境(见《个税改革的有限进步》),即使大幅度提高免征额,也不会改变这种状况。而税率级次和级距的调整本应遵循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原则,目前看来,个税修正案草案既无公平又无效率。

有人会说,让中高收入阶层税负降低较少甚至增加不正是体现了纵向公平原则吗?因为纵向公平就是要收入低的少交税、收入高的多交税。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中国官方也是以此作为依据,要对工资薪金较高的人“大开杀戒”,但如果考虑到横向公平(即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和效率原则的话,则完全不然。

中国目前实行分类式个人所得税,针对11个大类的不同收入分别征收个税,工资薪金收入只是其中之一。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草案将调整为7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适用20%的比例税率(2008年10月起利息所得税暂免)。

除了这些一般性的规定,还针对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做出了特殊规定。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而未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稿酬所得则按应纳税额减征30%,也就是打了七折。

通过这一套复杂的税率体系,我们大致可以判断,个人通过劳动的所得(比如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的平均税率,相比非劳动所得(比如利息、股息和红利、偶然所得以及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的平均税率,整体上相对偏高,因为前者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劳动所得的平均税率要远高于非劳动所得。通俗地说,获得的收入相同,但勤劳的比不不勤劳的交税多,这并没有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

比如,按照现行的标准,如果月工资薪金所得在45000元左右,其平均税率在20%左右,并随着收入提高不断攀升,如果月工资薪金所得在10万元左右将达到30%,而非劳动所得不管收入(或净收益)多高都适用20%的比例税率。而且,即便是与同样属于劳动所得的劳务报酬相比,如果月收入超过3万元,工资薪金所得的平均税率也将高出劳务报酬的平均税率,比如,许多挣劳务报酬的演艺明星的税负要比取得同等收入的白领金领还要低。

如果按照个税修正案草案的标准,月工资薪金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人税负都增加了,因此,这将强化上述的横向不公平格局。横向不公平不仅打击了工资薪金收入阶层的工作积极性,也激励了他们的逃税漏税动机,而且还加大了税收征管成本,这给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带来了双重损失。即使提高免征额至5000元,也不会显著改变这种横向不公平的格局,至多只是让月收入在2-4万元的人平均税率减少2个百分点左右,而且收入越高效果越不明显。

因此,不能为了理想状态下的纵向公平,而忽视横向的不公平和效率损失。为了保证横向公平,应该继续降低税率级次至5级或6级,而且要合理设定各档税率和级距。

从税率来看,依然采用形同虚设的45%的最高边际税率已经没有必要,可以考虑降低至35%或40%,而且还要合理设定各档税率水平。比如,美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各档税率分别为10%、15%、25%、28%、33%和35%,可以看出,针对最高收入群体税率跨越的幅度并不大,而中国这次个税修正案草案的各档税率分别为5%、10%、20%、25%、30%、35%和45%,应纳税所得额达到8万元的临界点后,适用税率一下从35%跃升至45%。

从级距来看,此前的问题在于级距过密,工资薪金所得稍有提高就被适用到更高档的税率,而这次个税修正案草案问题最大也是最隐蔽的修改在于,将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00-35000元的部分适用25%的税率,而此前的要求是超过5000-20000元的部分适用20%的税率,超过20000-40000元的部分适用25%的税率。这意味着,应纳税所得额在9000-20000的部分适用的税率从20%提高到了25%,这也直接导致了应纳税所得额大致落在这一区间的中产阶层其减税幅度较低,而且高于这一区间的还将面临税负的增加。

按照中国一贯的渐进式改革逻辑,也许最终个税改革不会动大手术,但不管怎样,改革后至少应该让所有工薪收入群体都减税,以缓解目前横向不公平的现状。

对于免征额来说,由于目前实行一刀切的政策,各地发展水平不一,大幅上调的阻力会很大,按照官方的城镇住户调查数据,即使家庭月消费支出最高的上海,也不过3500元左右。最起码的修改是,在个税修正案草案的基础上,将免征额定在3200-3500元之间,最高边际税率从45%降至40%,同时将9000-35000元的含税级距调整为20000-35000元,这样对所有工薪收入群体都实现了减税。这至少会向着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前进一小步,而不是后退。

原标题 个税改革不能既无公平又无效率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华尔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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