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两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其他11名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分别判处两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4 年1月,被告人孙海瑜出资人民币100万,以其和胡臻两人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南京润在生物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孙、胡二人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指使魏家迅、连志刚、梅水良等人以公司名义,先后通过发展被告人孙志亮等八人作为一级代理商,再由一级代理商发展下线的方式,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为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孙、胡二人用非法集资获得的少部分款项在高淳县租赁了100余亩土地作为灵芝种植基地,以供投资人参观考察,并谎称投资无风险,片面夸大种植灵芝的收益。
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4月至2008年7月间,被告人孙海瑜、胡臻以润在公司的名义采用欺骗的办法,非法集资累计人民币401682.65万元,最终造成14822名投资人共计人民币65007.07万元无法偿还。
经审理,法院认定孙海瑜、胡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连志刚等11名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
最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孙海瑜死刑,胡臻无期徒刑;连志刚等11名被告人被判处两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并责令13名被告人继续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来源: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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