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年年有,年关尤其多。每到年头年尾,似乎总有那么些人要出来折腾一下,譬如半路打打抢劫,把他人围追堵截洗劫一空等等,让治安警察忙乎得年年严打整治。
在中国古代,抢劫罪叫“强盗罪”,被公认为最严重的一种侵犯财产罪,历朝历代都是严打的。
有关强盗罪案件的最早记载是在秦朝,只是当时只有五人以上的群盗案的说法,并无“强盗罪”一说,据秦史记载,当时有戊、丁、己、庚、辛五人,以武力强抢了一个大地主后逃到了深山里,最后被围剿捕获了。
当时虽无“强盗罪”的罪名,但处罚却是免不了的,《秦简·法律答问》载:“群盗赦为庶人,将盗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论,斩左趾为城旦。”斩左脚、在脸上刺字涂墨并服筑城苦役等是秦朝处罚强盗犯的方法。
在汉朝以前,强盗罪一直以“盗罪”概括,也就是说盗窃罪与强盗罪是相互混淆的。到汉朝,强盗罪开始从“盗罪”中分化出来,并出现了“强盗罪”罪名。汉律规定,犯了群盗罪和强盗罪的人都将被判以“磔刑”。“磔刑”是死刑中的一种,分裂身体致死。
唐朝:抢谁都同罪 未得手也坐牢
唐朝,对待强盗的态度很是强硬,抢劫不管得手未得手,也不管抢劫了谁,都得受处罚。古中国历来非常重视等级礼法,唐朝也不例外。但为了镇压强盗行为,不惜突破良贱等级制度,对强盗犯加以整治和处罚。
在以往的法律中,奴婢是视同财产,而不被作为人来看待的。在唐代,强盗犯即使是抢了被视为财产的奴仆,奴仆一样有了良人的“身份”,在对强盗犯的量刑上,是与抢劫杀、伤良人同等的。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发展的鼎盛时期,财产关系复杂,法律对各种侵占行为的规定更加具体。不仅将盗罪分为“强盗”、“盗窃”、“监守自盗”几种,《唐律》对强盗罪的处罚体系较之以往朝代更要完整和系统化了,将所抢劫的财产数量以及 是否伤害到他人的人身安全等与处罚力度挂上了勾。比如《唐律》规定:若犯强盗罪,没抢到财物,也得服两年徒刑;对抢到钱物的,看是否伤人或杀人:没有伤 人、杀人的,按赃物价值大小分别处以徒刑、流刑和绞刑;伤到他人的,处以绞刑,有杀人情节的处以死刑中更重一等的斩刑。处罚轻重分得很是细致,对持有凶器作案的强盗犯,处罚将会被加重一等。
中唐以后,量刑有所加重,不再以抢到财物的多寡来作为量刑的标准,只要犯了强盗罪,处罚就将很严重,不少被处以死刑。
唐以后,宋、元、明、清对强盗犯的处罚,基本都沿袭了《唐律》的规定,甚至更为严厉。直到清末逐渐引进西方的刑法理念,对强盗犯的处罚才有所减轻。
在《唐律》的基础上,宋朝还另颁布了一系列严惩强盗罪的特别刑事法规,如《窝藏重 法》、《重法》、《盗贼重法》等。宋朝不仅对强盗犯处以重刑,对包庇强盗者,处罚也不轻,重者可能被处斩,家中其他成员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比如被发配到 偏远地区等。犯强盗罪者,受到的处罚就更重了,本人处斩,没收家产,妻子儿女均被送千里或五百里外州军编管。到宋哲宗时,宋朝的大半地区都成为了重法地。元代时,对犯强盗罪者处罚不轻,曾有这样的规定:除非对强盗,不得施以酷刑。由此可以看出,强盗罪依然是最为严重的,处罚当然不会低。
明朝:白天黑夜抢劫定罪有区别
明朝的明律有“轻唐律之所轻,重唐律之所重”的特点,对强盗罪的量刑重于唐律。对没抢到钱的,《明律》也要处流刑;对抢到钱的,《明律》规定一律处以斩刑。
但相比唐律,明朝对强盗犯的处罚有一项新的规定,即对光天化日之下,一两个人赤手空拳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另外进行单独定罪,谓之“白昼抢夺”罪。
“白昼抢夺”罪在强盗罪中,其处罚算是轻的了。比如服一百杖刑和三年徒刑,若抢得了财物,且超过了三年徒刑所能惩治的范围,则比照盗窃罪加重二等。若有伤人情节,才会被处以斩刑。但在白天强抢了他人财物的人,脸上是要刺“抢夺”二字的,永世都有 了污点。此条处罚规定后来清朝在沿用。
到清朝时,赃物多少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了,量刑轻重清朝先看其危害性。处罚也相应的有所减弱。譬如1910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第370条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之所有,而以强暴、胁迫强取他人所有物者,为强盗罪。处一等至三等有期徒 刑。”
现今,对抢劫罪虽不像唐宋时,动不动就处斩,但依然是很重视的。不义之财,不可得。若要得,必将付出惨重代价。因为法网灰灰,从来都是疏而不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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