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长青:台湾的诽谤法必须改革

作者:曹长青 发表:2010-01-27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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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加拿大最高法院关于诽谤案的一项裁决,使“媒体和记者将享有更大的法律保护”。加国最大报纸《环球邮报》的社论说,这是“言论自由的里程碑”,加国进入新时代!
 
这个案子发生在九一一事件时,当时渥太华的警官库森带着爱犬到纽约世贸现场搜寻幸存者。《渥太华公民报》在报道此事时,引据纽约警方的消息说,库森伪称自己是皇家骑警;而且他的爱犬并未受过适当训练,可能影响救援行动。于是库森面临警方的纪律处分。
 
库森以“污蔑、诽谤”罪名,把《公民报》和三名报道记者告上法庭。在安大略省的上诉法庭,陪审团裁定《公民报》需支付库森十二万五千元的赔偿费。
 
有时报道失实,也不算诽谤
 
但加拿大最高法院却否决了安省法庭的裁决,要求重新审理此案,并对“污蔑、诽谤案”做出新的阐述,指出过去的“诽谤辩护过于严格和受限,有违《权利及自由宪章》的言论自由保障”。
 
主审法官指出:从现实角度出发,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在法庭上得以证实。由于媒体可能因某种原因无法证明自己报道的东西是事实,比如说,提供消息的人已搬家,或无法出庭作证等,结果使得许多与老百姓利益相关的故事被打入冷宫,或即使发表,故事中的重要情节要被删去。
 
对《公民报》作出有利裁决的大法官强调,法律的重点如果放在不让假话、不实消息在市面流行,最终结果“将是真理被压制”。因为只有让不同的意见和思想自由地传播和交锋,最后才能 “寻求到真理”;在信息流通中,“误解和错误将被揭穿”,真实最后一定占上风。

加国大法官甚至说,“有些情况下,为了老百姓的利益,对有些没有事实根据的话不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 《公民报》的律师解释说:如果记者对其报道的内容已经进行了核实,但最后仍出现错误或失实,那么记者和媒体就不会被判污蔑或诽谤。这个判例的精神,和美国的“给记者和媒体诚实犯错的空间”是一样的。就此,《环球邮报》社论欢呼说,“从现在开始,加拿大的言论更加自由,人们对问题的公开辩论将比以往更加开放。”
 
金恒炜 周玉蔻,言者无罪
 
美国对诽谤案具有全世界最保护新闻自由、最有利媒体的法律,现在加拿大跟进。但已经是民主国家的台湾,在保护言论自由方面不仅远远落后,而是已经到了阻碍民主进程的地步。我们看几个案例。首先是评论家金恒炜被判诽谤总统夫人周美青一案。周美青被指在哈佛时偷报刊一说,早见《马经》一书。金恒炜到美国演讲时,还去波士顿向披露此事的哈佛医学院教授核实。这位教授也曾抵台开记者会,并愿出庭作证。这样的案子,在加拿大,在美国,有第一夫人权势地位的周美青,绝不会打赢。因西方对诽谤案的裁决,多基于这样的原则:即使消息可能不准确,但对政治人物、公众人物的监督更重要;宁可让他们名誉有受损的可能,也不要轻易给媒体定罪,而导致言论自由受限,损害大众知情权和公共利益。
 
更早些时候,电视节目主持人周玉蔻被判诽谤连战一案,也同样离谱。二千年总统大选时,周玉蔻在政评节目中和来宾温绅评论当时的总统候选人连战去被视为洗钱之都的瑞士卢加诺旅游一事。此事缘自温绅所写的书,其中“怀疑连战将部分家产寄存在瑞士”。结果被连战控告是“影射、诽谤”。连战官至副总统,又是总统候选人,对这样权势人物的怀疑和评论,就如此轻易被定罪,那其他人怎么还敢议论、评论权力者?周玉蔻拒绝登报道歉,连战居然声请法院查封她的住宅。权力影响力至此,这在加拿大、美国等,简直完全不可想象。
 
诽谤除罪化,民主有保障
 

而政论家李筱峰被判诽谤国民党立委蔡正元案,则更离谱。因法院的判决,不是因事实有错,而是说李筱峰批蔡时使用了“厚颜无知、政客的居心之恶毒与阴狠、卑鄙”等“字眼”(卑鄙一词,还是李引用蔡的同党人士批蔡之语)。那么法官是否应出版一本“字眼法典”,告诉天下评论家,那些形容词可用,那些属诽谤?诽谤是指事实指控,而不是抽象的主观评论。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专栏作家的评论,对那些权力者,怎么痛骂、贬损,使用什么形容词,都没看到因此定罪的案子,连被起诉的情形都罕见。蔡是立委,还曾是国民党文传会主委,当过两届泛蓝总统竞选总部发言人,权倾一时。如果政治评论对这样的权力者使用什么词,都要追罪判刑,哪还有言论和新闻自由可言?
 
至于台湾的诽谤案,至今仍列入刑事犯罪,更是荒谬。在西方,诽谤案属民事纠纷,即使定罪,也只是罚款,而不必蹲监狱。把诽谤作为刑事犯罪,不仅更恐吓媒体和评论者自我设限或闭嘴,更是国家公权力用“刑事诉讼”方式介入民事纠纷,为党派斗争和政治清算等,提供了机会。
 
诽谤案的标准和审理原则不改革,不走向美国和加拿大的方向,台湾就不会有真正的言论和新闻自由,台湾的民主也就缺乏有力的监督和保障。(更多文章见:caochangqing.com)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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