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
二是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
一年前,关于黄松有落马的原因,香港《大公报》等媒体曾报道称,他主要涉及三大问题:以权谋私、严重经济问题和生活腐化。也有报道称,黄松有"对未成年少女特别有兴趣",更有司法界人士称其为"性贪"。可是,从检察机关的起诉情况看,黄松有只有经济问题,没有别的问题,也就是说没有性事方面的问题,只有钱罪、没有性罪。这说明,性贪不算贪!!
事实上,性贪不算贪,也不是从黄松有开始的。十贪九性,极少有贪官不玩性的,可是很少有贪官被追究此方面的法律责任,对于男贪也好,对于女贪也罢,都很少追究他们的性事责任。事实上,在惩处贪官方面,早已成为了一个不成文的规则,对于贪官只问经济责任,不问性事责任,只从经济方面处以刑法,不从性事方面处以刑法。如此这般,才使得官员们不把与异性发生性关系当成什么屁事,反而当成可以炫耀的风流韵事到处显摆,以至形成95%的贪官背后都有女人的客观事实。
性贪不是贪,不贪白不贪,白贪谁不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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