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奇的〝告知书〞7年前就作決定?(图)

发表:2009-12-01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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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不存在神奇,更神奇的是,决定是7年前作出的,七年后收到!请看下面的告知书: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商城县伏山乡62岁的农民吕皇银,于2009年11月12日被抓捕后,关进了商城县看守所。

吕皇银的家人从商城县找到信阳市,要被抓捕人的《拘留证》。

中国的法律规定:拘留和逮捕人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通知书》送达到被抓捕人的近亲属。而奇怪的是:中国的法律规定对"商城县迫害信访人项目组"是无效的。

中国的法律对商城县贪官污吏有利的会变本加厉的实施,不利的会被权贵们抛在九宵云外。

一直到八天后的11月20日晚上,吕皇银的家人才在乡邮政所里找到了
《对被捕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

通知书上的批准文号是:商公建字(2002)62号。
签发日期是:2002年8月13日。

因由是:吕皇银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商城县检察院决定,于2009年11月12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也就是说:早在2002年8月13日,商城县检察院就决定在7年多后的09年11月12日逮捕吕皇银,此案并不存在不能告知的任何情节。

而商城县公安局却对法律明文规定的送达文书,改为从邮政局寄出。并且还是普通邮件,而不是专递邮件。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商城县是多么可怜的效力。

吕皇银的"妨害公务罪"是因为什么呢?


来源:南极次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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