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母王静梅叙述杨佳案前前后后(图)

杨佳妈妈王静梅(刘亚玲)的自述

作者:王静梅 发表:2009-11-29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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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名风景区"八大处",有一座杨佳纪念碑,传杨佳曾在此碑旁拍照留影

心情

自从开博以来,有好多好多话想说,又不知从何说起,想写又写不下去,见物思人,佳佳一直是我的骄傲,我的生命,他曾经是那么的优秀,那么的阳光,那么的善良,那么的坚强,那么的以助人为乐,那么的以遵纪守法为荣......这么真正合格的国家公民却被国家里,社会上,政府部门中那些视法律为废纸,!渎职的,!弄虚作假的,!公然违反公安条令的公,检,法人员,土匪行为的警察给害了!到底谁是违法者,!谁在危害国家!到底谁是故意杀人犯,谁在危害社会,!到底谁在胡作非为,谁在危害公民的生命安全,!我!心情郁闷!!!心情郁闷!!!......

事实

我是无罪的!有罪的是他们!精辟的话语说出了我的心声,我要大声的说:我是无罪的!有罪的是他们!这是无数个事实证明了的事实!不用问了事实是什么!它就是我的亲身经历,它就是事情的真相,它就是法官公正判案的依据,它就是警察公正执法的保证,它就是信誉的根本,它就是光明磊落的体现,它就是道德最基本的底线,......法官有了它判案就会公正,廉明。警察有了它执法就会公平,正义。公民有了它就是一种依靠。它是稳定,和谐的保障。

上访

在生活中每一个公民都难免遇到一些问题和矛盾,就要通过各种正当的途径去解决去处理,这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需要,也是合法的,如果基层单位解决和处理不了的问题和矛盾,就要找上一级单位来处理和解决,法院接到起诉的问题,就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判案,因为法院就是根据条文来评判是非的地方,如果基层法院没有依法处理好的问题和矛盾,就要找上一级法院来处理和解决,上一级单位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监督下一级处理好问题和矛盾,每一人找任何部门和单位都用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就是大家说的上访,他是一种正当的行为。

接访

国家之大城市之多,每一个地区和城市都有自己处理和解决矛盾的部门和信访接待处,如果在当地确实有高级机关都在违法,处理不好,处理不公的事件,可以找国家最高部门,申诉他们的行为,作为当地部门就要有责任帮助他们,协调好这种解决问题办法,支持他们的正当行为,在当地就要合法的把关,要对他们负责,依法处理,解决好问题和矛盾,而不是跑到北京来接访甚至劫访,殴打违法给他们造成痛苦的人们,这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端午

今天是端午节,是我国传统的节日,农历五月初五,古代的诗人屈原在这一天投江自杀,人们为了保护这位伟大的诗人把粽子投到江里防止鱼虾的寝食,把这一天定为节日来纪念他,因此有了吃粽子的习俗,每年农历的五月初五就是端午节,有许多网友都给我发来了问候,谢谢你们!我也祝大家节日快乐,每年这个节日都是我自己包,然后送给大家品尝,今年佳佳不在我也没了心情,朋友送了我一些稻香村粽子,也很好吃,感到很温暖,谢谢朋友!谢谢大家!谢谢所有关心我的人们!

警察 督察

公安--警察,督察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每一位警察都是保护国家,保护社会,保护人民安全的武装力量成员,督察依法监督·纠正警察的违法行为,依法急时处理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维护公民的人格权力,警察是人民的公仆,警察·督察必需依法履行职责,如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责,将受到纪律及法律的追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及人格尊严。

法官

法官--依照法律以审判权为职业的成员,依照法律公平,公正为社会,为人民服务,依照法律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独任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审查起诉以决定是否立案,依照法律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依照法律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惑者先予执行措施,依照法律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照法律对妨害诉讼者决定给予强制措施,依照法律解决下级法院之间管辖争议问题,依照法律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工作问题,依照法律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依照法律处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纠纷...... , 法官判案首先要依法,执法,守法,要有职业道德。

辩护律师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充分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和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方面的辩护意见,材料,切实保证辩护质量,充分保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庭辩护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论证分析,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理由和意见。这就是辨护律师的职责。

经历

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晚,我被带到大屯派出所笔录,一直没有让我离开,七月三日深夜,我在大屯派出所,民警办公室内,临时的折叠床上刚刚熟睡,突然那位姓宋的民警叫我起来,跟他走,我当时还没有从睡意中清醒,跟着他走到大门口,让我上了一辆浅色面包车,这时又上来两位年青的民警,一位女士,一位男士一左一右坐在我身旁,车开了,我问他们带我去哪,他们说"到了你就知道了"这时我的睡意消失了,漆黑的深夜,车在飞速的行着,我不知道他们究竟要带我去哪,但是我心里非常坦然,我是一位遵纪守法的公民,没有任何不规范的地方,他们能带我去哪呢!我隔着玻璃看到外面有很多的树,有山,路上只有我们这一辆车在疾驰,天很黑,我说你们要把我送山里,他们没有正面回答我......也感到对我不公,车继续前行,开了好一会儿,停在了一个大门口,姓宋的民警进了大门,我们在车上等着,他出来后又上了车,,把车开进了大门,我看了一下门口的牌子,只看到管理处三个字,车停在了一个大铁栏门前,让我下车进了大铁栏门,天黑我看不清,他们又带我进了一道门,门里是一圈房间,又进了一个小门,里面就一张床......

《我委托的辩护律师》

2008年7月16日我在极度的思念,心急如焚,极度的惦记儿子......一种无法形容的心境下,在那间只有一张床,没有尊严,没有自由的房间里度过了进半个月的煎熬,中午正在规定的时间内午休,迷迷糊糊感到有人在开房门锁,护士主任进来了,告诉我有人要见我,我迫不及待的跟着她出了门,又过了一道门,去了主任办公室,其中有两个陌生男士,主任介绍说"上海来的律师",我听到是上海来的时,想从他们那知道什么,又怕知道什么......他们问我叫什么名字,是不是杨佳的母亲,身体如何,你知道你儿子的事情吗,我一一回答,我是杨佳的母亲,我叫王静梅,但是这里的人都叫我刘亚玲我不知道为什么,她们说我来时就是这个名字,我身体还好,就是特别着急想见我儿子,上海警方只告诉说,我儿子在上海犯了刑事案,两位男士说:我们是你儿子在上海请的律师,我姓谢,我也姓谢,争先恐后的让我看律师证,我只看到名字,一位叫谢晋,一位叫谢有明,他们说:我们和杨佳谈得很融洽,那位瘦些带眼镜的律师说,我看他挺可怜我给他买了几身衣服,我忙说谢谢,拜托你们了,然后他们说有一封你儿子只让你签字的信,当时我也没看清,好像是一份复印件,他们说是你儿子的笔迹吧,催我签字,当时我感到那个气氛很紧张,好像在说快签吧你,不签你......我蒙了,疑惑了,不能签,儿子的辩护律师怎么不问儿子的情况,没有一句给儿子辩护的话,我简单的说了一下我们的情况,他竟无心听(没有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我的心慌了,六神无主,我说能不能给我点时间考虑一下,他们说你快点,我们的票都买好了,我马上离开办公室,回到那个只有一张床的房间,还没有坐到床上,主任就进来了,问我到底签不签,不签他们就走了,我犹豫,儿子办事,我相信他,尊重他,可这两律师的行为,签也不是,不签也不是,他们......,我跟着主任回到办公室,为了儿子少受罪,如果真是刑事案判完下去劳动自由些,(没有想到我还有重要的话没说,我还有重要的证据要提供,却非法的拘禁我,就把我儿子判了死刑)还想着别在麻烦别人,签,我问要收多少钱,他们说不收费,我说该收多少我一分不会少,我为这么好的儿子,不惜一切!一再的说谢谢,拜托了,没想到谢晋,谢有明从此没了人影儿,杳无音信,明明知道我在那......

谁视法律为废纸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一) 2000年7月为了遵纪守法的,团结协作认真工作的职工能够有立足之地,单位能树立正风正气,教育,打击那些溜奸耍滑,搬弄是非,称王称霸,随便欺负,多次殴打,陷害他人的职工,我在遭受无故殴打和卑鄙陷害后,走正当途径询求法律的保护,诉讼到北京宣武法院,但是本案一,二审法官在审理中,有法不依,有证不查,特别不重事实证据,偏听偏信一方的虚假伪证,本案实属判案极不公正,徇私舞弊。

司法监督部门 ( 高级法院,市检察院一分院,市检察院)对此案草率从事,不负责任,只依据一,二审法院偏袒一方所采信的虚假伪证,渎职的驳回再审申请的做法严重的违背了《民诉法》第179条之规定因此造成我的原审错判案,时至今日未予纠正。

(二) 2008年7.3日深夜侵犯了我的人格尊严,非法拘禁,拨夺了我一切合法权力。

(三)2008年我被非法拘禁后派出所民警,拿走了我的衣物,我家的门钥匙,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非法的进入我家,可以说偷走了我的材料,单据,部分财物。

用事实真相讨说法

2007年10月杨佳到上海旅游,10月5日晚上八--九点其间骑着一辆合法租用的自行车载着随身物品,由东向西正常行驶到芷江西路与普善路交界处,在没有任何不规范行为,又不是每个人例行检查的情况下,遭到了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薛耀态度恶劣的胡乱盘查,当时杨佳没有计较他的态度,而是耐心的说明了自己是来上海旅游,自行车是在上海正规租用的,有合同,说明了自己的身份和租住地等,(民警应该知道租赁的情况,杨佳没有错)但是民警薛耀不问青红皂白,故意给公民制造麻烦,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非要扣车!(警察是稳定社会,保护人民,方便群众的公仆,不是天老大,你老二,无法无天,想劫谁就劫谁的土匪)薛耀的行为遭到质疑,杨佳请薛耀出示一下工作证,询问扣车的执法依据,民警薛耀置之不理,杨佳询问多次,薛耀竟然出言不逊用极其污秽的语言骂人"你从你妈......裤裆......出来......等非常下流的脏话,粗暴的拽车,(这是杨佳的叙述与笔记)(上海警方配备了录音笔这一段的执法过程为什么不播放!)杨佳非常气愤,拒绝薛耀的无理言行,播打了上海公安热线,分局督察队,派出所的电话投诉,薛耀用对讲机呼叫巡警,编造事实,还说杨佳不配合他,还让杨佳尊重他,杨佳问他,你尊重谁了?15分钟左右6.7个巡警过来,询问经过,都没有出示证件,自称"带长字的领导"要看合同,拿到合同后,马上说是假的,车和人要带回派出所验证,杨佳随即同意到派出所验证,当时合同和车物都在那几个巡警手里,但是到了派出所,自称"带长字的领导"根本没有验证合同(他们知道是合法的)一个警察(高铁军)满嘴口臭,喷着吐沫星儿,很诬赖的......凑到杨佳眼前说话,杨佳多次提醒他注意自己的言行,并躲退的了门口,高铁军竟叫了好几个警察把杨佳抬到............ 进行两次殴打(这段录像为什么不播放)还威胁杨佳............2007年 10月5日深夜一阵急促的电话铃把我从梦中惊醒............,杨佳到底做错了什么?上海有关此事的警察完全是这起事件的制造者!!不但执法犯法!!不但完全不当......,!根据事实的真相请给杨佳一个说法!!!请给我一个说法!!!请给全中国善良,正义的人们一个说法!!!

去年的今天

2008年7月2号从昨晚到今天我在派出所里已经坐了一夜,白天上海来了两个穿便衣的民警一个带眼镜的男士姓孙,一个姓顾(顾海奇),我看到他很眼熟,突然想起来他就是2007年芷江西路派出所来北京私了的那个民警,就大声的说:你们怎么又陷害杨佳,你们除了会弄虚作假还想干什么!(后来才知道这个姓顾的民警还当了证人)笔录由姓孙的民警记,当时大概说双方打架我儿子伤人了,我问对方多少人他说很多,我又问我儿子这边呢?他说就一人,我说对方那么多人打他一个人,姓孙的民警没在说什么......临走时甩下一句"你儿子还等着你去救他呢"...... 其间还看到......

答疑

2008年7 月1日杨佳带着3万多元去上海讨说法,这笔钱是2006年杨佳曾被山西警察无故殴打,警察多次到北京置意要私了,当时的赔款是35600元,杨佳带着这笔山西警察打人后私了的赔款,找上海打人的警察讨说法,上海警方也不好处理,还是有风度的退回了这笔款(在笔记本的问题上却失了风度始终没有退回给我)现金 8415.9,还有储蓄卡一张22084.34(现在正在办理手续之中),一共30500.24,35600-30500.24=5099.76(投诉上海警方的物品,讨说法的开销)上海警方虽然退回了这笔钱,我也不好处置,还想把这笔钱作为被警察无故殴打人员的救急金,我想这也是杨佳想做的事情。

杨佳毕业于财会专业,对钱款细心安排,专款专用,非常认真,直到最后都没乱花一分钱。

丧尽天良的中国司法

1. 2008年7月3号深夜大屯派出所民警宋刚亲自驾车强行把我送到安康医院,但是7月13日,7月14日他却若无其事对我的家人说"王静梅确实被警方带到大屯派出所协助调查,但调查结束后王静梅便自行离开了派出所,还告诉我的家人,在到我家,和我退休前的单位去寻找,如果找不到可以向警方报走失。贼喊捉贼,制造混乱,扰乱社会,让公民不得安宁。宋刚本身就是大屯派出所民警,就是他亲自送我去的安康医院,他的谎言代表警方吗?

2. 2008年7月15日杨佳父亲委托北京市雄志律师事物所律师熊烈锁,孔建做为杨佳的辩护律师,到上海看守所会见杨佳办理委托手续,当时看守所以快到中午吃饭时间为由,让两位律师下午再来,看守所下午上班后,又以必需通过检察院同意为由拒绝了两位律师,两位律师马上又去了检察院,检察院又说明天接待,2008年7月16日两位律师又去了检察院,检察院又说下午接待,下午14点55分检察院接待了两位律师,谈话间检察院出示了一份前一天7.15日杨佳"只同意接受母亲聘请律师"的笔录。(这个时间段,正好是2008年7月16日上海律师谢有明到安康医院找我签完委托书的时间)......当时谢有明告诉我他们是杨佳聘请的律师,征求一下我的意见......杨佳的一审辩护律师就这样产生了。

3. 从2008年7.1日到2008年11.26日我在不明真相,毫不知情,被非法拘禁,剥夺一切合法权力,剥夺一切人格尊严,没有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得知儿子被执行的消息,我不相信自己的耳朵,我不相信,这对我是难以承受的最大悲剧,我不相信,这个国家会这样对待合法的公民,我不相信,儿子出事把母亲关起来不让说一句话,我是佳佳的母亲,我是他合法的代理人,我是问题的知情者,我是整个事件的证人,我更是合法的监护人,我不相信,没有跟我这个母亲说一句合法的理由,就把我含辛茹苦养大,相依为命,我这么优秀,这么阳光,这么善良,坚强,这么待人有礼,助人为乐,这么有功德之心,这么健壮,这么遵纪守法的好儿子给杀了!那些真正违法犯罪,让合法公民无法生存,社会不得安宁,公检法里的罪人该不该杀!!!怎么办???

4. 2008年11.24日我回到家中,得知了儿子2008年9.14日从上海寄来的邮件,让我代他聘请二审的辩护律师,当时为什么没有人告知我!!!卑鄙!!!太卑鄙!!!上海司法部门明明知道谢有明拿着我的委托书,清清楚楚知道我在哪!却让杨佳把信故意寄到已经没有人住的家里,谎说找不到我,欺骗杨佳接受上海司法局安排的律师翟建,号称东方大律师的翟建,根本没有职业道德,根本不具备委托人提出的诚实,坦率的条件,白白地占据了辩护律师的位子,虚张声势,打着给自己的当事人辩护的晃子,却不给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力,暴露了势利小人的嘴脸,每一位当事人都不需要这种律师,没有人味!!!

5.2008年9月1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智刚等人员,明知谢有明拿着我签字的委托书,明知我在哪!却欺骗广大,善良的公民,以找不到我为由,拒不告知我儿子的情况,开庭的时间等,在我不知情时,暗地进行一审不公开审理,在其实一切都是故意编造,没有真相的安排下,在没有合法的,没有充分有力证据时,在杨佳被剥夺了合法权力的情况下,就以故意杀人罪,判了死刑。

2008年9月5日杨佳的父亲又合法的委托北京熊烈锁律师,孔建律师作为杨佳二审的辩护律师,两位律师办理了各种合法的手续,完全有资格,合法的又去上海会见杨佳,但是看守所却又以两位律师没有出示二中院一审的判决书为由,非法的剥夺了他们的律师权,两位律师联系了上海二中院本案的审判长王智刚,但是为了极力阻止北京律师作为杨佳的辩护律师,王智刚出口谎言,称一审的判决书已经送达杨佳母亲,不能再给判决书,两位律师只好返回北京,与应该持有杨佳一审判决书,杨佳的父亲取得联系,杨佳的父亲居然没有收到一审判决书。

2008年9月9日北京多人律师团,持有各种合法的手续与杨佳的父亲到上海二中院,索要应送达杨父的一审判决书后,有资格,合法的要求会见杨佳,合法的担任杨佳的辩护律师,但是看守所没有正当的理由,编造出各种谎言,极力的剥夺北京律师的权力,不予会见,法院的违法人员,故意欺骗杨佳再次写委托母亲代请律师的邮件,寄到明知我不在的家中,昧着人心的说找不到我,就这样我的佳佳被剥夺了知情权,委托权,被辩护权,等合法权力,在无奈的情况下,只好与上海非法的,事先安排好的翟建签了授权书!只有!你说你的!我说我的!

号称东方大律师的翟建,更是无齿,事先安排好,假装给当事人重做精神鉴定,却拿来了一本专业人员看的精神病学的教科书,给当事人看!翟建真是无耻!荒唐透顶!!!有这样的律师,有这样的公检法国家混乱,社会混乱,正义,善良的公民没有保障!他们耍着每一位公民!!!

6. 2008年11.5日晚上在上海华政大学明镜楼800人的报告厅,几位法学者及司法人员的讲话,有些地方完全是道听途说,哗众取宠,为自己违法的行为做辩解,浮华,浮夸的骗,误导学生。

董明亮上海检察x分院公诉处处长的言行,完全与介绍他所有的身份不相符,没有体现出,高学历,高素质,高修养,高尚的作风。通过讲话大家也看到了他的真实作风。

其中他讲"杨佳母亲失踪与杨佳案没有关系,为什么失踪我不知道,"(我是杨佳的法定的代理人,又是知情者,怎么没有关系?就凭他的身份真的不知道吗?)

"杨佳带着望远镜(7.1号)抓他的时候拿在手里......"( 瞎分析,你说的又是另一样!到底是怎么回事!!)

"杨佳当时的衣服被扒了做证据了,谢有明花400多元给他买了衣服,温暖呀,杨佳就拖住他了,你想,在里面(看守所,监狱)最希望有人去看他了,那怕检察官法官,他们都高兴,为什么?解闷呀......"(充分说明了一些公检法人员的心里和言行与素质)

董明亮为拒绝北京律师会见杨佳的违法行为,给自己找借口,称"杨佳拒绝父亲请的北京律师,二审拒绝了谢有明,换口味了,"请了翟建"我们尊重杨佳的意见"请问,(公 检 法 律不规范,违法人员)杨佳应有的人格尊严,杨佳应有的知情权,杨佳应有的一切一切合法权力你们尊重了吗??!! ......

不要再诬陷杨佳,他的行为,只要是有人格尊严的,有良知的,有正义感的,希望看到真正稳定,和谐的人都理解!!!

7. 2008年11月24日我在一行8人(大屯街道办事处3人,北京公安4人,强制治疗管理处安康医院主任1人)的陪同下,前往上海会见5个多月没有见到面的儿子,会见之前进最后一道门时,上海一位姓(包)的女法官告知我三个条件,其中一条是,不许谈案情,当时我极力控制自己的情绪,非常盲然,只想快点见到我儿子,急丛丛往前走,见到儿子后我赶紧把手放在隔绝的玻璃墙上佳佳也过来和我拍拍手,那种心情无法用语言表达,佳佳很懂事,问了家人和我的情况,我也问了佳佳的情况,在他平静的话语中我感到了他对我的不解,毕竟我是他在这个世界上最亲,最关心他的人,在他最需要我的时候,我却没能及时的出现,没有为他说上一句话,我强忍着自己的情绪,无法跟儿子解释更多,他们(案件的整个策划)剥夺了我们母子的知情权,剥夺了我们一切合法的权力,我根本不知道外面的情况,我当时只有一个想法,奥运早已结束了,我只要出来一切都会有转机,我要立即为他申诉,为他澄清事实,给他请最好的,最称职的律师,为他大声的疾呼,奔走,争取权力,让世人知道事实的真相,还儿子以公道,我在会见儿子后马上见了主审法官徐伟,向他说明情况,他说"找不到我",我说我被非法拘禁昨天才出来,我还有重要的证据,我还有重要的话没说,他说你回去写申诉,我万万没有想到,他们没有给我申诉的机会,都在弄虚作假。

我想起了2008年7月2号上海来的两个穿便衣的公安人员,一个是顾海其(来北京私了的人)一个是闸北分局姓孙的刑警负责人,笔录后他(孙)说的一句话,你儿子还等着你去救呢,这句话暴露了他卑鄙的嘴脸,一手策划,请问(孙)你有母亲吗?你母亲知道你在外面做的这些事情吗?,你这没有人性的东西。

维权

2008年11月24日根据徐伟法官告知我可以申诉,抱着这种希望,回到家中,简单的收拾一下,来不急整理,晕头转向地赶紧准备为儿子申诉,就在我怀着唯一的希望,找证据,写证明材料,了解情况的时候,第二天(25日)晚7点多钟,突然来了两位朝阳分局的民警告诉我上海有人找我,其中一人我有点印象就跟着他去了410楼居委会会议室,见到两位上海来的法官,这时我才知道他们是向我告知最高法院的核准书,让我签字,我拒签,我说:

一审,二审,都没有告诉我,最高法院21号的核准怎么今天才告诉我,我是我儿子的法定代理人,重要的证人,我还有重要的证据,我还有重要的话要说,其中一位法官说"你这不是说呢吗"我说在我儿子的事情上我还有话要说,那位法官又说"你这不是说呐么,你这不是说呐么"当时我说:"简直是诬赖"转身离去(对这种人我还能说什么呢......)

请问二位法官我的要求有什么不妥吗?不应该问吗?你们回答问题的方式是固定的吗?跟你们的家人或(单位同事,领导)都用这样的方式吗?为什么?我真的不明白?

我一生都是在建设伟大祖国的进程中努力学习和工作,直至退休。

我的意见:

一.高级法院的法官执行公务,有维护:"国家司法形象"的神圣使命。是很重要,很严肃的工作。而决不会是随便什么人穿上袍子就干的事情。你们二位(法官)这种不计社会效果的执法作风,是没有社会责任的表现。我是不能接受的,也不理解!!

二.据说你们在搞"三个至上"活动,我不知道它具体的内容是什么东西,我只知道你连对一位公民最基本的尊重都没做到。我非常失望!!!

致此:

1. 做为一名共和国的建设者我要求你们:对你们不规范的执法作风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

2. 做为一名共和国的公民,我请你们:就你们的这种行为,向我道歉!!!

(社会一分子)退休工人 王静梅 2009.9.3

偏袒

法律是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的准则,我国多位领导人也一再强调的说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法院的标志是一架天平,代表着法律的尊严,如果法院偏袒一方,就有失公平,如果没有公平就谈不上正义,法律及公民就没有尊严,没有保障。

法院判案要以法律为准绳,要以事实为依据,要有充分的证据,如果控方应该提供的证据,控方却没有提供或者严重的缺失,法院就不能立案,应退回检察院,检察机关也应要求侦察(公安)部门补充证据,如(派出所的录音,录像的全部资料,发案现场的证据,重要人证等)无论如何也不能在重要证据都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就断然判案,而且还一审,二审,最后还能够核准!!!公 检 法这样办,判案件,小案无结果,大案无程序,是必制造极多的冤假错案,!伤害极多的合法公民,!法律的意义何在?怎能太平,!社会也无法真正的和谐!!!

没有良知的执法者

2007年10月5日晚,由于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薛耀的违法盘查(破坏了,更没有执行民警巡查的合法规定和条令)制造了民警与公民的无理纠纷,他事后解释说:杨佳骑着车东张西望(注:谁在陌生的地方旅游,购物时能不东张西望呢)......当时薛耀非常无理的要扣留,带着许多物品,当时已经出示了合法租用证明后杨佳骑的自行车,薛耀非要把没有任何不规范行为的杨佳,带到派出所去,谎称到派出所进一步解决问题,(民警完全知道杨佳租用的车是合法的为什么要让他去派出所???)但是到了派出所民警根本没有审理刚才发生的事情,而是找个借口先把杨佳暴打了一顿,......嘴里还说如果再不服:"我找个证人就能把你拘了"(这样的民警什么坏事都做)。

说这种话的民警很清楚他的"职权"(范围),他也更知道如何运用手中的这点权力(违法),而且很熟练·很自如,不然不会对被加害人如此肆无忌惮的公开威胁,直至如此嚣张的程度。

这些没有良知,违法的民警掌握了权力,就可以滥用权力(就可以随便编造谎言,捏造事实,变着法儿的整人,迫害人,制造了无数的冤·假·错案)。让善良的公民被迫地丧失了权利和尊严。

没有社会良知的执法者,制造的全是罪恶,是给这个社会制造混乱和不和谐的祸根!!!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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