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民喊冤
【看中国路扬帆综合报道】据11月10日深圳新闻网报道,根据深圳市委35次常委会议有关精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 深公(指)字2009542号 ]《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列出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对曾经"非正常上访"被拘留过后又再次"非正常上访"的人员,将实施劳动教养。其中,对个人和群体在"非正常上访"中组织、鼓动、策划等首要分子及主要参加者,将依法从重处罚。
有关部门解释《通知》的出台原因,是由于目前一些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大量以信访的形式表现出来,有一些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态,采用方式超出正常信访活动的范畴,如果不采取措施加以整治,势必会愈演愈烈,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政府官员不作为应立法责查
此《通知》一经公布,立即引起民众的强烈反响。有人撰文对此《通知》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该《通知》的制定,经过人大或政协委员协商吗?制定程序合法吗?此外,如果上访者的程序合法且内容属实,但某些手握权力的官员的不作为最终激起民怨,是不是应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呢?
9 月初,湖北《长江商报》的一名记者,因其报道触犯了江岸区检察院的有关官员,而遭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的"非法传唤"和"人身威胁"。这名记者不得不在网上发帖求助,引起了中宣部、最高检察院的高度关注。湖北省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最后证明该记者是清白的,江岸区检察院遂于10月17日作出道歉。该新闻也成了中央电视台的重要新闻,中央电视台的一名编辑说,武汉江岸区检查院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该检查院多次非法传讯记者,这难道不是执法者的错吗?
4月 初,国家卫生部专家委员暨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孙东东公开发表了他对访民的看法。他说,"对那些老上访的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至少 99% 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此言一出,立即引起全国网民的挞伐。孙东东于4月6日为此言论发表道歉声明。身为专家学者,对访民作出人身攻击, 他能不为自己的不当言论负责吗?
目前深圳市发布的《通知》只对上访者的行为作了限制,但没有对政府不作为行为作出任何约束,这就如 同"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而《通知》所列举的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已经背离了信访的本意。上访民众一般都是在遭受不公、求助无门的情况下而采取的不得已举动,他们投诉的对象不是强势人物就是政府有关的职能部门。试想:若情非得已,有谁愿意离乡背井、餐风饮露地走上上访之路呢?
堵死正规程序上访之路
网民们在网上对此《通知》议论纷纷。
一网民问,"请问什么叫正规程序上访?难道我告县长犯法,县长不允,然后我打报告给县长说我要到省长那里告你犯法。县长会答应吗?"
"非正常上访?如果正常上访有效的话,谁吃饱了撑的喜欢非正常上访?"一位广东深圳罗湖的网民说,"中央给特区的立法权难道就是为了立这样的法?现在的社会简直就是‘小闹懒解决,中闹不解决,大闹小解决'。 其他远的我不清楚,就罗湖莲塘一个巴掌大的地方,‘莲塘名磊物业公司'、‘莲塘自来水供水公司'两家公司因为国企股份改制,让少数几个人大肆侵吞国有资 产,成了私人企业。职工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许多人因此下岗、失业。两家企业的职工多次到区、市、省,甚至北京上访,至今没有得到解决。现在反而要把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的群众送去劳教?王市长啊,难道这就是你给深圳人民的下马威吗?"
一网民在其部落格中做了更深入的评述,"如何界定信访的‘非正常'性',是一个慎重而复杂的问题。信访涉及的某些部门,会不会动辄以‘非正常上访'为由对信访者打击报复?有正当上访诉求的群众,会不会谈《通知》而色变,从此噤若寒蝉、忍气吞声?"
《通知》成四害 覆舟始于此
广州一网民毫不讳言地说出了《通知》的弊端:堵塞民意为一害;滥用刑规,混淆视听为二害;伤人体骨,摧人意志为三害;自砸庙堂,毁誉政信为四害,不一而足,不可取也。
中国在很早就有直诉制度。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打破审级的限制,直接越级上诉。根据《周礼》的记载,西周时期的"路鼓"和"肺石"制度即是为冤民而设的直诉制度。"击鼓鸣冤"或"拦轿喊冤"更是在古典戏曲中常见的情节。但是在今日中共政权下的深圳特区竟然发布如此《通知》定义了14种可以关押入狱导致失去自由的"非正常上访行为",直接堵死冤民的陈情之路。 "水能载舟也能覆舟!"中国历朝历代不都是因此而改朝换代的吗?
附:深圳市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
(一)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新华门、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政治敏感地区和省、市、区党政机关等非《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场所信访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在市委、市民中心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市民广场等重要场所或会展中心等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信访时采取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滞留、占据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
(五)以信访为名,阻挠干扰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正常活动的行为。
(六)信访时出现拦截、强登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七)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或采取传播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摆放尸体、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挟的行为。
(八)信访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九)信访时纠缠、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伤害他人的行为。
(十)信访时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
(十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教唆、幕后操纵他人上访的行为。
(十二)信访时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十三)信访时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十四)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来源: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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