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发表:2009-07-20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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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李淑珍,女,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35号付1号33栋3单元403号,无职业,身份证号:130102196212142145,联系电话:15081119718。

被控告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卫生局局长。法定代表人闻宏海,系该局局长。

被控告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结核病防治所。法定代表人刘福全,原石家庄市结核病防治所所长,现任市五院副院长。

被控告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五院。法定代表人:刘恒军,系该院院长。

被控告责任人员:

(一)何丽新,女,系河北省石家庄市结核病防治所医生。

(二)齐文涛,男,系河北省厂家庄市结核病防治所医生。

我在2003年,因咳嗽到石家庄市结核病防治所检查,何丽新医生让我先拍胸片,又测血沉,结果出来后,有各项检查指标正常情况下,何医生看过胸片,就给我开药方,服药有,利福喷丁、盐酸乙胺丁醇片、力克肺疾片三种药,服药后我咳嗽更加严重,而且引起了喘,上下楼都非常困难,我发现让我超大计量服药后找到医院,由张振华主任和曹金凤大夫为我做了各项检查后,一直输氧、输液10天、输的是利复星和阿奇,吃的药是舒氟美、沐舒坦、甘草片,在这期间,院方请来二院专家王保发会诊,专家告诉我,你得的是慢性支气管炎,后有院方知情人事告知,我才知道,X光仪器报废,我十分震惊,医院拿我做试验,院方在医疗器械完全报废的情况下,仍用它赚钱,坑害患者,由于院方受金钱利益的驳倒和厂家回扣诱惑,丧失了白衣天使神圣的职责,我没有结核病,医生让我超大量服用没有经过临床试验,没得到医学上的认可的药,抗害百姓多人,又没有人告知让我停药,又没有给我采取逾量处理,没有进行胆汁引流以切断药服在肝肠循环。

2004年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双腿无力,行动缓慢,2005年病情加重住院,从市三院转入省四院,经检查,B超、CT、胃镜、肠镜后由妇科、外科、施全麻手术,剖腹探查,因肠严重粘连,多器官浸润,无法止血,无法实施大功除术,只切除双卵管、大网膜、肠系膜肿物活栓术,积液清理后缝合,置引流袋、胸腹、盆腔手术刀口达25公分,手述后20天才拆线,引流袋40天后才取出插管,因大量服用假药在体内侵蚀,造成我身体多器官损害,损坏了我的免疫功能,经病理报告将我诊断为"非霍奇金淋巴瘤"手述后由妇科转入血液科,长达1年半的化疗,头发全部掉光、呕吐、吃不下饭,身体整个变形,本人受的罪,常人无法想象。

2007年3月找到医院院领导让我回家写材料,交材料时,人去楼空医院已被市五院兼并,我多次找院领导解决,院长张新园非但不解决此事,还动手打我,并指使其办公室工作人员打我,还叫喊"拖死她"刘恒军院长指着我说:"别想从五院拿起一分钱,找100次也没用"。我曾多次找市卫生局领导,他们同样不但不同情,反而地我被他们一个下属部门医院害得患癌症绝症的病人,进行百般刁难、殴打、辱骂等摧残手段,不仅摧残我的精神、人格受到极大的侮辱,我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我现在急需要治疗,全身化疗和放疗,让严重损害我们百姓身体健康,让这些草菅人命、丧失医德的白衣杀手,赔我损失,还我健康人生,请领导认真核实,公正执法,为我们老百姓伸张正义。

我本人现在生活不能自理,手脚常抽搐需要人照顾,我请求领导让市五院赔偿我的一切费用,前期手术、化疗、医药费等,后期继续治疗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拿我身体做试验的费用。总共380万元。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会有这样伤天害理的事情发生,真是天地不容,老天啊快睁开眼吧,让违规、违纪、违法、违逆良心,重利轻责的白衣恶魔受到应有的重罚。我请求领导关注一名被市五院假药害得身患癌症的受害者期盼尽快得到解决。

控告人:李淑珍
2007年7月15日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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