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虽未逃逸。可是,肇事现场离辽源市矿务局总医院还不到二百米。案发时间是1998年11月13日16时40分许。医院的接诊时间是17点20 分。是围观的群众将肇事者扭送到矿医院保卫科,并拨打110、122和泰安派出所。结果是122事故处理大队来了三个人把肇事者带走的。第二天,事故处理大队张科长等三人通知我们时,却说肇事司机跑了,他们一起"出动"了三伙"人",一宿都没有抓到。让我们自己到肇事者家协商解决。
事故发生在能见度二百米(肇事者亲口自称)的视线良好、地域开阔、时速限制20公里/每小时的三叉路口。而且撞人后,肇事者徐绍起还给他人打过电话。其见死不救,袖手旁观,不采取救治措施,不履行必须负有的责任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其结果导致被撞飞致伤的我二姐夏连群终因流血过多没有得到及时抢救不治身亡。
我二姐夏连群遗体至今在冥馆没有火化,不能入土为安。10元/每小时,费用现已达九十多万。
吉林省辽源市政法委书记任剑波利用北京市公安局进行奥运会清查工作之机,对我逐级进京向中共中央、最高权力机关、信访部门控告其纵容无恶不为的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于1998年11月30日,对发生在同月13日的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明目张胆认定为"酒后、超速"(还有"逆行" 尚未写在《认定书》)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肇事者徐绍起(对伤者我的二姐夏连群不予救治的故意杀人案却认定肇事者)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我二姐夏连群负主要责任,并对死者罚款100元(2110153《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的蓄意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徇私舞弊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渎职行为,实施压制和打击报复。再借劳教制度致我"二进宫"。再次对我非法拘禁,剥夺限制我人身自由权。
(十一年艰辛维权上访,惨遭三次拘留:三十五天、两次劳动教养各一年)
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2110153号
时间:1998年11月13日16时40分
地点:矿电大街银都浴池门前三十米处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时四十分,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太阳升四组居民徐绍起(男、50岁)驾驶吉D50813号南方125B型摩托车沿矿电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银都浴池南侧三十米处,因酒后驾车、超速行驶与由道西向道东正在蹬脚踏板上车前行横过机动车道的骑自行车人夏连群(女、41岁辽源煤机厂工人)相撞,致夏连群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现场调查证实,当事人夏连群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没有推行和注意避让过往的车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一)款第五十八条(三)款之规定是引发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徐绍起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六)款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七)款之规定是引发此事故的次要原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认定夏连群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绍起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承办人:高健、刘强 (名章)
辽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公章)
98年11月30日
(医院离肇事现场不到二百米,案发四十分钟后才送往医院)
2005年正月十五公安部来了一位领导,据说是公安部信访主任,在辽源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局长坐陪,也就是主管公检法的现任辽源市政法委书记任剑波)会议室,他说:关于肇事者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问题,回部里研究更改(此时的肇事者已由当初公安机关"认定"其负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在历经六年后通过两次的责任变更,现已负主要责任)。还说按肇事者负全部责任赔偿14.5万元,如肇事者无力赔偿,公安机关先行垫付。虽后,我们找到公安局,局长先是说一笔一笔的算。(因为这时我儿子邻近高考,想早日了结,为孩子以后的学业。此时,我无任何经济来源,十一年来,我是职业打这场官司)我们同意了。可真去算时,他们又以赔偿只能按法院的三万元(枉法)判决赔付,致使事情没有谈成。我儿子高考后,我也只能看着入学通知书望洋兴叹,而放弃十年寒窗苦读后深造的机会。由于这起本初始极为简单,后又人为造成棘手的官司久拖不决,我对成长中孩子的监护权就这样被专业造假的辽源市公安局给剥夺了。
案发七年后,能惊动公安部信访接待室主任在二零零五年正月十五中国的传统节日元宵节,特意从北京来到吉林省辽源市过问处理这起长达七年(1998-2005)之久未决的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划分交通肇事故意杀人事故责任一案。由此可见,由于肇事者徐绍起同辽源市交警支队长杨海军是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同一个屯子的特殊关系,使其初始极为简单的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案能拖延至今人为搞的更加复杂化。况且本案已由公安部直接干预,却未果。肇事方的后台势力可见一斑。
辽源市政法委书记说:"你告到公安部八年了,再告八年能怎的!这在辽源市是小事,你‘息拆'吧!要不!还教养你!"
我是被逼无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之规定维权,依法逐级进京上访的。肇事者的小姨子一个普通农民妇女在事故调解科科长王尔敏的面对我说:"不就撞死个人吗,有什么了不起!"
奥运会前夕,辽源市公安局信访室负责人郭主任在公安局上访人群体中丧心病狂、大张声势转达凶相毕露的市领导指令,并借机恐吓威慑上访人,宣称:"王连英、夏元丰,还让他们‘作'(告)!还拘留、劳动教养他们!市长说了,辽源市有钱,赔得起!"
草菅人命!十一年艰辛上访维权路,在官官相护,处处碰壁逆境中困苦煎熬。
在2008年奥运会前的7月14日下午四点多钟,在我外出打工回我住处寿宝庄村对过的老三余村途中的村入口处看到有三个人正在强行拖拉一位60多岁的妇女往车里拽。这妇女死活不肯上车。当时,我还以为是某地方信访部门在蛮横霸道的强行截回当地进京上访的呢,因为这种事,在这里司空见惯。就是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访局的门里门外曾也屡见不鲜。(2006年在"两办",我自己就曾遭此恶运,被辽源市公安局一帮如狼似虎的流氓强盗、土匪连狗都不如的警察拳打脚踢推进匪车后,还咬牙切齿、凶神恶煞般的连踹我三脚)
我还以为这也是某"地方"强行抓人,并没有在意。若无其事进入村口,向里面我住的地方走去。就在这时,听到有人呐喊:"这人是上访的,把他截住!" 心想:坏了!这是遇到土匪强盗了。突然遭到另一伙身份不明的人围追堵截。听到喊声,在我回头迅速离开这是非之地时,却被其中一人强行拦住,问我住在哪,我说住在里面。就听这人告诉他们同伙的:"这有个叫夏元丰的!"可他们不让我走,青天白日不由分说的将我也强行推进另一辆车里,第一个把我送到了大兴区大白楼村派出所。这里,随后又陆续被强行抓来了20多人,都是全国各地的的冤民。
有一着装的干警自称是其代表北京市公安局给我们开会。他说:从15号,北京的信访部门关门,不再接待上访。并还说:"各省、市的一把手在地方接待你们,这是中央的指示。"众人听后,议论纷纷,让他出示文件,他却拿不出来。当天晚,不允许我们回住地取回个人物品,强行将我们送往马家楼收容中心。
晚九点多钟,吉林省公安厅四人和辽源市驻京办事处邓主任到马家楼收容中心。其中省厅一人幸灾乐祸的对我说:我们找你好长时间了,这回可找到你了。还故弄玄虚、人说鬼话的欺骗我:"送你回辽源市政府信访局给你解决问题。"我要回我住地取回私人财物,他们说:你再回来时取吧。我说:"奥运会前北京都没人管,开完奥运会更没人管了"。无论我怎么说,他们就是执意、死活坚决不让我去取回自己的东西。
我被别有用心、存心不良的邓主任和省厅的人骗上省公安厅的车。次日清晨,似鬼非人的省厅专车并没有把我送到辽源市政府信访局。要想见到省、市的一把手,痴人说梦!省、市的一把手就更不可能见到了。却把我从北京不择手段的骗上车后,送到了我所控告、举报的原枉法办案机关造假成性,对我强烈镇压蓄意已久的辽源市公安局防暴处,而被锒铛入狱。
灭绝人性、丧尽天良的辽源市公安局流氓警察给我加戴手铐,其势汹汹、咄咄逼人,冷嘲热讽的口口声声、念念有词:
"接你回来,我们花了三千"。
"前些日子你上因特网了"。
"杀人不过头点地"。
"夏元丰啊!夏元丰啊!公安局让你讹上了,这回你告到头了!教养你两年!"。
"等教养两年批下来,再给你大姐打电话。"
还拿出一份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检察院联合文件给我看,其内容我连看都没看,这些部门都参与了这起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案。随之,屋里屋外窜来窜去的几个人歪理邪说颠倒黑白的整理拘留我的黑材料。
现查明:夏元丰于2008年2月8日到北京天安门非正常上访地区无理上访,严重扰乱了该场所的正常秩序。
现决定:给予夏元丰行政拘留拾日的处罚。
辽源市公安局
2008年7月15日
难道说当代依法治国的民主法制社会的"理"字,永远归属于无恶不作的政府、贪官污吏们所专有的吗?百姓的"理"所当然、追求正义在贪官污吏们的歪理邪说中是永世不变的"无理"、无休止的压制、打击迫害。
在我被拘留期间,拘留所就停止了家属与犯人接见,剥夺了犯人接见的权力。
"公安局把你‘报教'了"。我质问其为什么劳动教养我?劳教委的人说:"你越级上访"。并还说:"上次给你撤销了,这次就再不会给你撤销了"。我是逐级寻找公正、求公理、寻求祖先所留下的文明、道德。怎么又成了越级?纯属无稽之谈。岂有此理!"劳动教养聆讯告知书"没有给我个人,他们让我签字,我没有签,就不给我告知书。所有让我签字的材料,我概不签名,可也入狱无误。
拘留到第九天7月24日,公安局给我戴手铐解送到辽源市劳教所教养一年。该"教养决定书"中既未体现我上因特网如何,也没有越级上访之说。
事故处理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辽源市政法委书记任剑波(系原辽源市公安局局长,现升任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电话:13351560001)利令智昏,专权擅势、为虎作伥,积极充当"酒后、超速、逆行"驾车致一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的罪犯和无法无天、以身试法,渎职、草菅人命的公检法的保护伞,全力维护渎法、渎检者们的利益。处心积虑,借中国举办奥运会之机,打击报复、陷害不择手段,以劳教方式非法拘禁护宪维权、依法逐级进京上访的人。
中国的劳教制度以成为地方政府、专横跋扈的政法官员包庇、保护刑事、渎职犯罪,扼杀、消灭正义,镇压护宪维权、依法逐级进京上访群体的专用卑鄙无耻手段。
辽源市检察院对公安交警改变刑事案件性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拒不依法给予立案。
2001年6月18日由省公安厅综合治理列为涉法上访案件辽源地区第一号,厅长挂牌督办。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事故处理专家、权威伞国才处长说:"‘酒后驾车'是违章,违章不能承担本事故应负的主要责任,因为‘酒后驾车'与被撞死人无因果关系"。
省公安厅控申处长说:"‘酒后驾车'是事实,,‘超速行驶'没法认定"。(在辽源市交警支队三楼小会议室,与我们谈话还不到四十分钟)
事故处理人员处理交通事故的行为是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是,我和聘请的律师查阅卷宗,办案人告诉我们:"张科长不让看。"可见事故处理大队暗箱操作,程序违法。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渎检为虎作伥的对辽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放跑"酒后、超速、逆向"驾驶两轮摩托车的交通肇事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徐绍起构成犯罪的行为不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反而替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的肇事者做被害人亲属我们的工作:"认了吧!你们是不撞南墙不回头,最后会撞的满头是包,还得跪着求我们!"擅自调解处理,以调解结案,伪造材料,违反程序,徇私枉法划分责任,改变刑事案件性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函告:
"夏元丰(我是夏连群的弟弟):你来信反映的问题属公安机关管辖,已转省公安厅处理。希你直接与他们联系。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为开脱交通肇事后故意杀人的肇事者承担刑事责任,辽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集体于1998年11月30日悖理出台了空前绝后、荒谬绝伦的(211015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种欲盖弥彰为肇事者开脱故意杀人的罪责,是可忍,孰不可忍。
"认定书"中虽未否认"酒后、超速"。可是,为了摆脱对肇事者的刑事追究;为了规避法律,却认定酒后、超速的故意杀人的肇事者负"次要责任",断章取义地改变刑事案件性质。最终达到了确认故意杀人的肇事者无罪的目的。
事故处理大队张文江科长告知我们:"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我们集体研究决定的"。
1998年11月30日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集体歪理邪说作出第211015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酒后超速"(逆向行驶没有写在认定书)驾车致一人死亡的肇事者是事故次要原因,认定其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为使我们心服口服的认同其颠倒黑白的"认定",又同时丧尽天良的作出第2110153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胆大妄为、狼心狗肺的警察不但放跑了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反而却对认定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的已故受害人我的二姐夏连群罚款:100元,并到我的家里向我强行索要此项罚款。(交通事故处理明确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已死亡,则该当事人不承担刑事及行政责任,即不管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违章行为和是否负交通事故责任,都不给予刑事及行政制裁。)
可是,辽源市王法何在?公安局局长就是王法的标志!
众所周知:酒后、超速、逆行驾驶机动车致正常行走的行人死亡,就应当负全部责任。
至此,由于市检察院和省检察院同流合污,拒不立案和责任的"认定"仍不公平、不公正。我又多次依照程序进京上访。
在2004年5月30日,却惨遭辽源市公安局拘留十五日,后又转为劳动教养一年。
现查明:
2004年5月25日,该人因姐姐夏连群交通肇事死亡,去北京聚众无理越级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决定给予夏元丰行政拘留十五日辽源市公安局
2004年5月31日
本人拒绝签字
拘留期间,我被同牢的人传染上了疥疮。2008年月10月30日辽源市人大、市检察院检察长到辽源市劳教所视察时,我见到了辽源市检察院检察长,对公安交警刑事案件不移交一案,市检察院十多年来为什么不给立案提出质疑,检察长回走时,让我写一份材料转给他。同年12月19日我大姐在市检察院同检察长又详细面谈过。可至今对公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也没有给立案,也未出具"不立案通知书"。中央电视台曾报导,百分之九十的都处理了。少数人要求过高,无理取闹。可是我们依照国家信访条例,连一张纸的"不立案通知书"书面答复都不给。
早在1999年我们就已与市检察院检察长开诚布公面谈过。
奥运会前夕,辽源市公安局信访室负责人郭主任在公安局上访人群体中丧心病狂、大张声势转达虎视眈眈、凶相毕露的市领导指令,并借机恐吓威慑上访人,宣称:"王连英、夏元丰,还让他们‘作'(告)还拘留、劳动教养他们!市长说了,辽源市有钱,赔得起!"(王连英在我被辽源市教养的一个多月前的6月又第二次被辽源市劳动教养)据说市政府的某位领导开会时说:只要夏元丰进京就抓。辽源市有的"是钱"赔得起。(此事已得到了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自2007年逐级进京上访以来,为避免在奥运会期间让政法委书记任剑波抓到闯"非"的任何理由、把柄。在京期间,深居简出、谨言慎行。即无偏见,也无过激行为。可还难逃其造假成性,无视中国(可悲)政府的法纪无事生非的魔爪,还是遭其非法剥夺我人身自由权,成为现实劳教制度下的牺牲品。
2008奥运会之际,作为受害人的弟弟我夏元丰,对开奥运会还会有什么影响吗?又对谁会有威胁?"他们"害怕的是什么呢?含冤与理俱争,护宪维权人士却成了敏感时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这是强盗的逻辑,这是强词夺理的悖谬!
专横跋扈的权力、暴力将更激起民愤,或更激化官与民的矛盾。
其根源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力。地方政府、政法委书记任意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无休止的劳教护宪维权这一弱势群体。
护宪维权何罪之有?维护中国的宪法、法律尊严,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尊严何罪之有?悖宪劳教、疯狂镇压用生命作为代价极力维权人。劳教制度给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依法逐级上访维权人士带来沉重灾难。这是什么天理?什么制度?
*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款: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辽源市政法委书记任剑波利用劳教手段限制我人身自由,压制我护宪维权,无事生非、颠倒黑白对我打击报复。这不仅仅是单纯的对我个人镇压行为,不仅是对法制社会的亵渎,而更是对将"依法治国"载入根本法《宪法》的亵渎。
检察机关对这起典型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既不给立案,也不依法出具"不立案通知书"。上下推诿、互相渎检、敷衍塞责。法制监督机制又不知到何处去了。使所谓的法律程序根本就在长达十一年中无果。狼狈为奸,有法如同没法,法如虚设,读法、渎检无人问津,护宪维权遵纪守法却要坐大牢。
欺天罔人,中国的上访渠道分明就是通向"劳教制度"下监狱的敲门砖。
2006年3月我进京上访。9号我被辽源市政府信访局高局长、驻京办事处主任、市公安局刑警副支队长等人接到了辽源市驻京办事处非法软禁、非法剥夺我人身自由权37小时。高局长说她们接访的人每天吃的都是"方便面"(中国政府把这些常年驻京截访的"人"常年以吃方便面为生,由可见当今政府的"廉政"之极?)。在我不堪忍受政府的不"人道"和泯灭人性的待遇绝食37小时夜深人静时,我冒险逃出了丧失人性的魔窟,重新获得了自由。
同月13日九时许,我到中央、国务院国家信访局信访接待处去交12号(表中均有序号,依次接谈,我的表是 3 月 12 日 第 81 号,当日两办工作人员告知我今天你谈不上了,明天 13 日上午来)领取的《来访人员登记表》时,在北京南站去两办的门口外的路边,又不幸再次遭到了守株待兔守候在那里的由辽源市政府信访局高亚男(女)局长率领的市公安局等四人,还有一个雇来的戴着口罩的女流氓遭遇。
市公安局的流氓强盗土匪警察和女流氓在强盗式的市政府信访局女局长的支使指令下,二便衣警察(一男一女,称其为二土匪再恰当不过了,男者方头,黑面酷似土匪,女者与"高"相似,"高"和女匪均戴口罩,一直未露出其女匪本来面目)对我拳打脚踢,我说其是土匪行为,其还不太满意,又再次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和伤害。对我拳打脚踢踢进流氓土匪警察的匪车里后,市公安局的一个支队长还恶狠狠,其凶势,就好像我抱他家孩子下井了似的连踢了我三脚,然后又把我送到了辽源市驻京办事处。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侵犯了我人身自由权力。第二天强行送我回辽源市东吉警署会议室看电视给予体罚,说早八点署长找我谈话,当时,时值凌晨两点四十五分,会议室有一部电视机和桌、椅数十排。我说,这硬桌、椅能休息吗?给你们署长打电话,我要回家休息。在我强行要走和多次强烈要求下,才让我到休息室休息。至此,信访渠道受阻,使我(市政府信访局高局长告诉我说:"你的问题联合国能解决")无法从正常渠道维权。
在此,质疑中国政府:挂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访局"牌匾这个地方,是否是非正常上访地区?那么,正常上访地区又在何处?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辽劳决字【2008】第102号《辽源市教养决定书》:夏元丰,该人2006年7月17日在北京中南海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夏元丰于2007年9月中旬至2008年7月中旬携带上访材料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从2007年9月18日起至9月24日期间先后到东交民巷17号非上访地区多次非正常上访。之后,夏元丰又于2008年2月8日到天安门广场(此次教养拘留十日就是以此为由)非正常上访。2008年7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在进行奥运会清查工作中,将滞留在北京的夏元丰查获,并由吉林省公安厅驻京工作人员将其遣送回辽源市。本会认为:夏元丰先后以上访为由进京,到东交民巷 17号和天安门广场等非上访区域,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实事清楚,劳动教养一年。
国务院温家宝总理曾说:中南海的大门是向人民敞开的。在北京"两办"国家信访局受阻,上访渠道遭到人为无法畅通后的同年7月17日,我在被地方政府是非不分,搞的非是颠倒。一时也别无他法,就选择了向中南海园内投递材料,梦想能够得到口口声声依法治国的政府重视此案。那成想,却遭到北京市公安局拘留十日的行政制裁。
现查明:
夏元丰于2006年7月17日21时30分,伙同屈延江,李福香在中南海北门西侧绿地将各自的上访材料与石头(厚度一公分左右,直径在三公分左右)一同装在一塑料袋中,由屈延江扔进中南海围墙内后被抓获。现决定:对夏元丰行政拘留拾日。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2006年7月18日
以上内容已向夏元丰宣读
该人拒绝签字
投递材料谁之过?何罪之有?
我们三个人是当时第一批进入天子脚下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拘留所,随后,又陆续进来了三批,他们是五天、七天、十天不等,他们均为集体多人,也有的数十人浩荡上访大军,但是,他们全都在没有到预定期限,就均由地方政府提前几天接出监狱,唯有我们三个人是到期也是最后才由流氓的地方政府、专业造假、专制冤假错案的公安机关接出了牢狱,送回强盗的"地方"。
进拘留所,我拒绝穿中国政府监狱的囚服,遭到了不许出号放风;不许出号看电视、学习政府的政治;不许到卫生间淋浴;不许到卫生间大、小便的高级特殊待遇,只能在囚室的马桶里小便。为此,我不得不紧衣缩食来浩然正气,应付依法治国的政府对我十日的人身自由的剥夺、人格尊严的污辱,保持做人的高尚和坚持正义不受妥协,不畏强权、不畏强暴,决不会让政府一时镇压所吓倒,不屈不挠坚持真理,坚守诺言。最后三天是靠绝食走出的牢狱,(后来的几天又允许我到卫生间了,我也没有去)从而完成了不穿囚服的十天(没进卫生间)没有大便的诺言;从而走出了中国政府对我人身自由的剥夺和人格尊严的无视。
北京市东郊民巷17号门前,有北京市东郊民巷派出所的值勤公安人员在警车内"坐等"中国上访的到此地用身份证登记造册。
我就不明白了,本国(冤民)访民顺"政府"之意到此登了记,又何罪之有?违的是什么法?否则,此地就不应该设置公安值勤人员"等候"(误导)访民来此登记。即使是非正常(我真的、真的让政府搞糊涂了,究竟何为"非",?又什么是"正",都有些"非"、"正"颠倒了)上访地区也罢。更何况在这里还有全国各地"截访"的在这里常年耗资坚守岗位,风雨不误的守候。谁能说到这里登个记就是违法犯罪?就"非"了?即使"非"了;即使真的触犯了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可毕竟这是北京市公安机关在此地"坐候"招来的访民,理应由北京市直接给予拘留或劳动教养,只有这样,才似乎更合天理。
辽源市算是什么政府?
如果人命关天的案件在北京市东郊民巷17号门前这里登个记就是违法、犯罪的话。共产党的天下还真的有王法吗?法律都是给贫民百姓定的。
维权上访的访民确有(我个人诉案冤否就不必再说了吧)冤情,中国政府也并不否认这点。可是,尽管有些冤案已过数十载,可近十年间发生的,前也好,后也罢。这一切的一切毕竟都是当今执政党"共产党"在执政期间,由于执法者们在有法可依悖离朝纲利欲熏心、利令智昏种种原因所致,就理应责无旁贷,由中共政府承担起执政党的贪官污吏们曾欺压百姓所造成的后果,使成千上万的中国访民早日息诉,安居乐业,共度和谐。
否则,冤案久拖不决,造假无过、无罪,还加官进爵高官厚禄。含冤者还要违心的忍受政府的无形诽谤、残酷丧失人性的凌辱。致使只会出现更多的 "冤"假错案。难道中国政府真想让这些冤案成为历史遗留吗?那谁是"黑暗腐败"的历史的罪人?
恶性循环何时休?
2008年2月8日我到天安门广场观光时,被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的值勤民警拉到分局只是登个记。
众所周知:天安门广场有警察值勤,随时可以检查游人物品。发现是上访的,都送往分局登记,这是惯例。
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听到过某个"政府"发布严令:进京上诉人等"概不许"踏进天安门广场半步或游玩。否则将视为非正常访,要受到上访人原居住地政府,乃之公安机关给予强行拘留十天,之后,再强行无理非法劳动教养一年剥夺人身自由的相关文宪和规定。假如违反了治安法,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当时就不会放我走。当场就在北京拘留了,尔后,在北京就应给予劳动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五款严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006年进京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过十天的;
2007年到北京市东郊民巷17号登过记的;
2008年2月8日在天安门广场游玩过、在地区分局登过记的、
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检察院助纣为虐不作为的;
在北京市公安局2008年7月14日进行奥运会清查工作时,滞留在北京的上访人,符合上述四项要件,无论其何种原因,都必须由当地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先将其拘留10天,然后再劳动教养一年。
如果这是中共中央的指令的话:这个政府就是货真价实的昏庸无道的政府,流氓政府。如果不是中央的指令,辽源市为何竟胆敢违抗中央的命令,而天高皇帝远、地方为政、我行我素而为之吗?
难怪鬼都不怕恶人了!辽源市政法委书记任剑波在中央领导外?有特权?吉林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有特权吗?如果是地方所为,中国政府将如何对待此事件?
压而不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严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二款:"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有如此之多具有针对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处理有关办法规定案件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我又未违法,我又未犯罪。为什么一个市的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就有权歪理邪说整理出一份此地无银三百两的造假黑材料?就可以任意欲加之罪、为所欲为拘留我十天?为什么还能以中国的劳教制度再强行非法惨绝人寰劳动教养我一年剥夺我人身自由?
政府官员以稳定为最主要目标,就是稳定压倒一切,地方官员全都是想尽一切办法来保平安,来阻止我们上访,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极力采取将错就错、错了也不纠正的杀人不偿命、欠债不还钱的中国式流氓无赖政策,一而再、再而三的大量制造冤假错案。难道这一切与政府高层就一点关系也没有吗?
由此可见,劳教制度的无视人权的强权蛮横霸道胜似土匪强盗,典型的霸权、诋毁人权灭绝人性。
如何能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健康权利?那么,《宪法》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岂不成了一句空话吗?
在以所谓利用合法手段掩盖其非法目的无限空间难道说这不是一句掩耳盗铃的口号吗?
究其原因何在?《宪法》的尊严又何在?
如一如既往继续使用无政府状态下的劳教手段,以稳定所谓敏感时期为借口,随心所欲压制和打击报复、全力镇压护宪维权百姓。其结果并不然,坑人不浅的劳教制度,只能助纣为虐、助长了如同辽源市政法委书记任剑波这类人创造消灭正义、纵容犯罪、保护贪官污吏的机会,最终必将导致亡党亡国。
我二姐夏连群遗体至今在冥馆没有火化,难以入土为安,10元/每小时,费用现已高达九十多万元。
在"盲人骑瞎马的同时进入了北京。可这夜半临深池"的下场是多么悲惨、可怕、可叹。信访口不起作用,上下贿赂。我们找国家机关和国家领导人,说是非正常上访口,难道我们的国家机关是非国家机关和非国家领导人吗?因为这些原因,我们被劳教、拘留、打击迫害,株连九族。政府的所作所为不亚于秦始皇的暴政。
究竟依法治国、依德治国能体现在什么地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令五申的强调党的最高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地方政府与中央背道而驰的作法,是可忍,孰不可忍!
总而言之:今天不是独裁专制的年代,个人不可能决定一切,所有事情只有中央决定才行。
我们千辛万苦不远千里来到北京。结果,还要由原来欺压我们的贪官污吏再次欺压摆布我们。历经重重千辛万苦,苦苦的在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的和谐民主法制社会中争扎。不奢望安居乐业。希望国富民强,全民团结一心,与世同步。
光天化日之下,依法治国的中国就让一个维权者走上了官府尾追堵截之路。法律什么时候才能体现他至高无上的威严;什么时候才不会再出现人治社会飞扬跋扈的专横;什么时候依法治国、依德治国的民主法制中国才不专逼打击迫害、报复我们这些上访维权者?
由于劳教制度在以兼职公安局长为首的主管检察机关、法院的政法委书记的操纵控制下,倚强凌弱。在中国不知坑了多少维权人坐穿牢底度时弊?
天理昭昭,铁案如山。渎法、渎检护渎逍遥法外。护宪维权、伸张正义坐大牢。
昭示天下志士仁人、全国的访民团结一致,共诛中国的上访渠道误导访民,事实上根本就不畅通,实为,中国政府借劳教制度为虎作伥、以劳教方式压制中国的访民维权的专制独裁。使上访渠道真正成为言必信,行必果通往求公平、求正义的桥梁,使其永远不再轮回为专权、暴政、专横跋扈、言而无信、言行不一通向"劳教制度"下监狱的敲门砖。
吉林省辽源市
惨遭践踏人权的政府投入监狱上访维权人:夏元丰
来源:看中国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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