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官方:律师泄露邓玉娇被强奸严重违规(图)

发表:2009-05-23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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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会见邓玉娇后

【看中国讯】湖北巴东县人民政府5月21日就“邓玉娇案”的最新情况及公众关注的问题接受访问,该政府官员批评夏霖、夏楠两位志愿律师向媒体透露,关于邓玉娇称自己被强奸的案情细节,属于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

记者:“邓玉娇案”办理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何?

巴东官方发言人:“邓玉娇案”已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目前此案正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邓玉娇案”目前尚在侦办阶段,一旦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我们将及时予以公开。

记者:有媒体报道,邓玉娇向其律师反映自己被强奸了,是否属实?

巴东官方发言人:我们认为,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擅自对外披露案情,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至于邓玉娇是否被强奸了,在律师会见之前,邓玉娇从未向公安 机关讲过,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时,也未发现可疑痕迹物证。这一情况,公安机关将高度重视,认真核查,绝不包庇、袒护任何人。

记者:媒体和公众很关注邓玉娇是否患精神抑郁症,你们对这个问题有何看法?

巴东官方发言人: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至于邓玉娇是否患有精神抑郁症,司法机关将根据侦办工作的需要或依据邓玉娇本人及其亲属或律师的请求,委托权威机构予以鉴定。只要有了结果,我们将及时予以发布。

而网友五毒俱全则跟贴反驳改“严重违规”说词,网友认为夏霖律师公布邓玉娇可能遭受性侵犯的事实是合法的,任何机关和个人对此进行指责都是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一、 夏霖、夏楠律师向外界公布邓玉娇可能遭受性侵犯的事实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的规定。

①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在接受恩施电视台专访时表示:“我们认为,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擅自对外披露案情,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本律师认为:该发言人的上述言论是信口雌黄,横加指责。请问:两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哪些具体规定?

②本案是刑事案件,巴东县警方在侦查阶段行使的是刑事司法权,不是行政权力的一部分,而你欧阳开平作为行政机关的发言人,无权对此发表任何评论,因此你所作的上述表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4、55、59条的规定。

③律师向外公布的事实是其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并非来源于公安机关,这点从你的回答中也可得到证实,国家的任何法律都没有明确禁止不得泄露。

二、 律师在会见邓玉娇时获得的信息不属于保密法中规定的“刑事侦查活动中的材料”,因此也就不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之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法律明确了侦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而非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②邓玉娇遭受性侵犯的事实并不是巴东警方发现的,那么也就不属于刑事侦查活动中的材料,不能称之为国家秘密。

③根据现有证据证实:巴东警方未向律师提供任何“刑事侦查活动中的材料”。

三、 巴东警方存在如下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①警方于5月10日晚八时将邓玉娇带至野三关镇派出所后,到5月12日下午送恩施州优抚医院,时间长达40多个小时,违反了有关规定。

②刑事拘留证是5月11日办理的,当时为什么不按程序送巴东县看守所羁押,而是继续留置在派出所?

③“ 记者:在医院鉴定期间,邓玉娇已经被公安机关羁押,公安机关是否违反程序,存在失职。杨立勇:在精神病鉴定期间,是不算在羁押期内的”。巴东公安局长的上 述回答是错误的。

根据有关规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起算时间是指公安机关办理好委托鉴定手续并提供完整材料时,可直到邓玉娇于5月19日下午被带离医院,巴 东警方的委托鉴定手续还没办好。正如网友所说:你们准备一直鉴定下去吗?

本文不代表看中国观点



来源:看中国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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