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雄兵律师为音乐家李海善案的辩护词(图)

作者:黎雄兵 发表:2008-08-21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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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家 李海善

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是一个宗教信仰案件,是社会思想的敏感领域,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当摈弃一切形式的政治和宗教偏见,客观、独立的发表法律和价值判断,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近十年来,对"法轮功"学员的审判,已经伴随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走过了一段沉痛的历史!今天的个案,是这段历史仍在延续的一个普通案件。

鉴于"法轮功"问题的特殊复杂性,也鉴于我们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的宪法背景,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接下来,辩护人主要谈三点辩护意见。第一,宗教信仰自由问题;第二,本案的法律事实问题;第三,本案的总结和思考。

一、宗教信仰自由问题

1、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项普世原则,也是我们国家的宪法原则,这勿庸置疑。问题是,实际中我们究竟该怎样去践行和落实这项原则,这项原则的真正内涵是什么。

简言之,人们有信与不信的自由,有信仰不同宗教的自由。既可以选择公认的大的宗教,也可以选择较小的、新兴的宗教;既可以选择已有的教派,也可以创立一个新的信仰体系;既可以是无神论,也可以是有神论。信仰"法轮功"、信仰"真善忍"或者信仰上帝、真主、大佛等等,都属于宗教信仰的范畴。公民个人信仰法轮功的权利和自由不容剥夺。

2、法轮功是一种宗教,在我国以外的世界各国均能自由存在和发展,并没有对各个国家造成何种社会危害。自1999年开始,我们国家对法轮功所采取的高压政策,今天看来是失败的,是违反宗教本身发展规律的,这应该引起反思。
刑罚手段调整社会规范,必须要求被惩治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法轮功的社会危害性在哪里?表现在哪些方面?说实话,我们始终未能拿出让世人信服、让世界各国信服的所谓客观事实。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李海善基于个人的思想认识和独立判断,自己进行修炼十多年从一而终,他个人的品行和规范,在单位同事和亲邻朋友中有口皆碑。他乐于助人,为人友善,这些都是我们本应该大力提倡和宏扬的道德品质。

清楚记得6月2日上午,我在汤原县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时,就亲耳听到看守所女性炊事员等工作人员对被告人的赞赏和褒奖"老李是个好人!""公安局的文艺演唱也经常是老李帮助训练、指挥和作词作曲!""老李是个热心肠!"等这些朴素的溢美之词。

而就是这样一位公民,今天却在这里受到审判,面临国家政权给予的严厉的刑事惩罚!!被告人本人呢?表现出的却是超然的平和、宽容、谦让。这应该引起我们进行理性反思,对刑法效率和效果的反思,对宗教政策的反思和调整。--究竟应不应该对被告施行刑法?我们的刑法出什么问题了?我们的刑法面对的不是一个罪犯!而是一个真诚、勇敢、善良并被公众认可的好公民!

很欣慰!今天有这么多,不少于三四十位公民到庭参加旁听。被告人是一个罪犯吗?相信法庭的气氛震撼有力的告诉了我、告诉了我们的法官、公诉人和法警——没有一个参与旁听者会认为被告人是一个罪犯、没有人真正的相信被告人是一个社会秩序的破坏者!为什么我们的审判,要受制于一种法庭之外的力量、偏见和歧视呢?我们的改正错误正视现实的勇敢和智慧在哪里去了?!

人类在争取并获得宗教自由的过程中,已经为之付出过沉重代价,今天,是我们自觉并真诚践行这项原则的时代。从1999年到现在,十年时间,完全是一个足以让我们清醒和理性思考的历史过程!

3、公民以各种形式参与宗教实践,从事各种宗教活动,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公民一旦没有参与宗教实践和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是一纸空文。所以,宗教信仰自由,理所当然包含宗教传播自由。将自己认可的正确的美好的事物推荐给他人,这是一种友爱,本身没错。我们的法律和政策也应该鼓励这种行为。 当然,也应该保障公民独立判断,自由接纳或者拒绝的权利。

所以传播宗教的行为,其本质属于宗教信仰的范畴,不能对宗教传播行为进行压制,科出刑律。相反,我们应该积极鼓励那种将自己认为是真善美的事物大胆传播宏扬于社会的行为和品质。虽然人们的认识,各有局限。但传播与推广的自由,接纳与拒绝的自由,可以兼容并存!尤其于宗教领域。

4、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刑罚只能针对具体行为。

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刑法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基本的刑事法律理论。宗教信仰是属于思想层面的,它不应受刑罚处罚,更不能因为公民坚持某个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是犯罪的处罚对象,不受刑罚惩治。

简言之,如果宗教信徒实施了盗窃、抢劫或者是杀人、放火等行为,那么可以依据具体的刑事法律条文,以盗窃、抢劫或者是杀人等罪名科处刑律,而不能是将整个宗教组织或宗教信徒罩上一个笼统的所谓邪教罪、利用邪教罪或者是利用邪教破坏法律罪。

具体到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那么,破坏了什么法律、哪条款法律的实施呢?最起码应该有个明确的指向和界定。可是,公诉机关并未能完成举证。

可见,机械、教条、武断地套用这个罪名,有违基本的法理逻辑。

二、本案的法律事实

今天法庭调查的事实表明:

1、被告人李海善只是自己单独修炼,并未参加组建或者发展什么组织,也没有上下级关系;

2、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有些是被告人本人自己修炼之用,并非用于传播,比如练功用的录音磁带;

3、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实际实施并完成了多少数量的法轮功宣传品传播;

4、起诉书所列的被查获的涉案宣传品,只能认定为持有,而不能认定为实际传播,属于传播预备或传播未遂;

5、起诉书所列的被查获的涉案物品,有部分系法轮功宣传品,另有大部门并非法轮功内容,而属于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批评或者评论性书籍和光碟,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适用均有差别。

政党也好,政府也罢,领导也是,勇于接受批评和监督是一种基本的品格。涉案的宣传品其内容究竟怎样批评、监督甚至攻击了国家或政党制度或者是某个领导人,我们不得而知。法庭拒绝展示、哪怕是宣读播放部分内容,供控辩双方质证,这都是违反基本的审判程序。

不宣读,不展示法庭质证也可以。但公诉方得依法将这些文件和宣传品提交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出具关于其内容和性质的法定鉴定报告。可是,公诉机关拿不出任何这样的鉴定报告和鉴定结论。

可见,从法条所规定的构成来看,被告人李海善行为属个人,没有也不存在利用宗教组织的事实;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实际实施并完成了传播行为和具体的传播数量;目前的证据,只能表明被告人的实际持有并准备进行传播的动机;持有的物品中,大部分书籍和光碟并不是法轮功宣传品,而是其他宣传材料;部分物品属个人自用,并非用于发放和传播他人。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本案的总结和思考

综观本案,所引起的思考是非常沉重的。十年来,无数的法轮功信徒入狱、劳教付出了巨大代价,国家也消耗了大量的司法和行政资源。这种状况应该尽早结束,国家建设,民族进步,社会和谐需要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应该摈弃政治偏见、宗教歧视和党派私利,运用科学发展观,灵活务实的对待宗教信仰,妥善处理法轮功问题。

这个国家和民族,曾经历太多的坎坷,比如各种自然灾害和政治运动,最后都依靠自身力量顽强的走过来,有抗震救灾的豪情和悲壮,也有拨乱反正的智慧和勇气。宗教信仰自由,是世界潮流,是现代民主法制国家的基本特征。对待法轮功问题,不能长久依靠国家强权和政治高压,最终必须转变政策妥善解决。政策的转变过程,固然需要政治家的勇气、魄力和胸怀,但也需要司法机关从每一个具体的个案中去推动、影响和逐步实现。希望法院能妥善处理本案,在推动政治开放、实现宗教自由的历史进程中,使每一位公民付出的代价尽可能少一些!

谢谢法庭!

辩护人: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黎雄
2008年6月16日

背景介绍:
李海善,男,57岁,朝鲜族,黑龙江省音乐家协会会员,佳木斯市音乐家、文学家协会会员,现就任于黑龙江省汤原县文化馆从事群众文化辅导工作。

李海善多才多艺,在音乐和文学方面有很深的造诣,大部份音乐作品发表于黑龙江省朝语广播电台、黑龙江省和延边朝鲜族音乐刊物上,还有大量本地题材作品在汤原历届文艺活动中演唱;同时多部中、短篇小说发表于省市级文学报刊上。

2008 年3月5日上午,李海善被汤原县公安局副政委周金哲、国保大队队长周铁钢等人抄家、绑架,抢走了电脑、打印机、刻录机、VCD、手机,录音机等价值二万多元的私人物品。六月十六日,汤原县法院非法开庭审判法轮功学员李海善。




来源: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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