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人民有推翻暴政的权利"?

发表:2008-06-30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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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所著《政府论》是自由主义的奠基之作,是作者在多年政治生涯中理性思考的结晶,是政治实践和哲学探寻的统一体。
  
洛克在书中所提倡的"自然权利",在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中被发展为"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博爱"的革命口号;他的"分权思想"被孟德斯鸠所继承,发展为"三权分立"的国家学说,成为现代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立国原则。《政府论》当之无愧被称为自由主义者的《圣经》。
  
洛克在《政府论》中还雄辩的证明了人民有推翻暴政的权利。洛克坚决为个人的权利辩护,在他看来,每个人天生就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人们建立国家,就是为了能更好的保障这些权利。所以,国家权力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不能想干涉什么就干涉什么。它的目的是保障人权。如果政府侵犯了个人的权利,就违背了建立政府的初衷,人们就不再有服从政府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可以通过选举的方式和平推翻政府,假如政府剥夺了这种和平的方式,那么,用暴力推翻政府,就是人民的合法权利。
  
这一思想在美国革命中得以承继,在托玛斯·杰斐逊起草,并由其它13个殖民地代表签署的《独立宣言》中明确宣扬了这种观点:"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是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为了本身的权益便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但是,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於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推翻一个政府,只有两种方法,一是和平的,一是暴力的。如果政府禁止人民和平推翻政府的权利,那么当人民用暴力推翻政府时,责任当然主要在政府,而不是人民。美国人民也正是基于对政府的不信任和为了保有推翻政府权利,所以坚决支持公民拥有枪支的权利

第二修正案保证了美国公民合法拥有枪支的权利。这使政府在面对民众时有了很多顾忌,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个人自由。
  
政府是人民的仆人,但是政府一旦获得授权,却往往自我膨胀,最后反而成为了人民的主人。因此,保持人民推翻政府的权利,始终是抑制政府膨胀的有效手段。在民主化的国家里,人民可以通过定期选举来更换政府,在独裁国家里,人民就只有通过暴力来推翻政府,两者都是人民的合法权利。美国民众用选票换选总统和施道芬贝格用暴力暗杀西希勒都是合法之举。
  
人类热爱和平,但是在和平无望时,为了正义,人类往往不得不选择暴力。这是人类的悲剧,却是别无选择的悲剧。如果陈胜吴广是历史的罪人,那么赢政的罪恶则更大。

编者: 此文摘自天涯社区, 此文的作者写到: 此帖和谐后请移步我的博客 http:// ..... . 这里省去这个连接是因为编者不知是否这将给作者代来牢狱之灾.

又及: 在编者转载这篇文章几秒之后, 编者再访问此网站, 这个贴已被删除. 作为在海外的中华同胞, 编者衷心希望作者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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