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坍受困 可请求国赔
国家赔偿法将有重要修正,未来民众使用公有公共设施瑕疵造成"自由权"受损,不论国家或公务员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国家须负赔偿责任。
国赔法已施行26年,从未有重大修正,法务部的国赔法研究修正委员会,日前通过将"自由权"列入因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欠缺,国家负有无过失责任范围,以符合"人民自由或权利须受保障"的宪法精神。
不限缩生命、财产权
法务部指出,例如南部某区公所的公用电梯因设计问题限乘6人,但曾发生仅5人搭乘电梯就秀逗;另外,中部山区及东部滨海公路,有时没有台风侵袭也会发生路面坍坊、落石,万一主管机关未设置适当照明及警示标志,往往导致民众误闯而人车受困,只要修法通过,上述情形统统可以请求国赔。
精研国赔法的前大法官廖义男及相关学者专家认为,宪法第24条保障人民"自由或权利",现行国赔法第3条仅将保护客体限缩在"生命、身体或财产",明显违背宪法精神,因此主张将"自由权"受害也列入求偿范围,这也是国赔法修正草案中,目前唯一达成共识的修法条文。
国赔法施行以来,赔偿金额近17亿元,求偿总件数高达2万2000件,经各机关与求偿人协议完成的赔偿案约2500件,民众打国赔官司胜诉有550件,合计超过3000件的求偿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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