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08]沈中民三破字第1号
申请人(债权人)辽宁煦焱蚁力神蚂蚁养殖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0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债务人辽宁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定破产受理条件,已于当日裁定受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债务人辽宁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08年1月12日至2008年2月10日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122号辽宁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二、 本院业已指定破产清算组为债务人辽宁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组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郭富春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王新权、省工商局副局长王福全担任。成员单位为:省工商局、商业厅、财政厅、审计厅、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卫生厅、科技厅、教育厅、省国税务局、省地税局、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新闻办,管理人(破产清算组)处理事务的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122号。
三、 管理人(破产清算组)自2008年1月12日起接管债务人辽宁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四、 债务人辽宁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五、 自2008年1月11日起有关债务人辽宁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
六、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08年2月13日上午9时召开,会议地点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122号。
七、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八、 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
2008年1月12日。
来源:葛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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