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能把土皇帝“关进笼子”吗

作者:胡星斗 发表:2008-01-11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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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两年,中国发生了一系列著名的公权私用案件,如重庆"彭水诗案",彭水县教委科员秦中飞发短信《沁园春·彭水》,被认为诽谤了县委书记和县长而被拘;

山西"稷山诽谤案", 稷山县三名公务员因举报县委书记而获刑[附件五];

陕西"志丹诽谤案",志丹县两人因编发"辱骂政府机关领导干部"的手机短信,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的名义逮捕,转发此短信的4名科级干部,则被免职和纪律处分[附件四];

山东"高唐诽谤案",高唐县三人因在网络上发表批评县委书记的帖子,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侮辱"、"诽谤"县委书记;

最近,又有陕西"绥德事件"[附件一],陕西绥德县职中校长为了让助学金在年前下发到学生手中,去找县长签字。而县长要去参加一个会议,心急的校长追着县长并打开车门,希望县长签完字再走,岂料此举引来麻烦,校长被当地教育局责令停职,向县长道歉,公安部门以妨害公务为由将其拘留7天。

2008年1月4日,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对《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记者进行拘传[附件二]。

新华网网友对此案有许多精辟的留言[附件三]。附件四、五对这些案件也有反思。

没有被揭露曝光的土皇帝为非作歹的事件肯定不计其数。

2007年,是我最悲观的一年。

胡锦涛能否管得住县里的土皇帝?

中国能否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能否解决土皇帝集党委行政人大、公安检察法院大权于一身的现象?如何对土皇帝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机关中出现的人身依附现象?如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通信自由?如何实现公检法相制约、司法独立以及纪委、监察、审计、反贪的自主运作?如何建立现代新闻制度、公民监督制度,何时制定《新闻法》、《举报人保护法》、《阳光财产法》?

我了解了太多的黑幕:上级调查组只听土皇帝的汇报;上级宣传部门拿了钱就帮助土皇帝封锁新闻;地方公安凭着土皇帝的话就可以随便抓人;得罪了土皇帝就以经济理由或者非法持有国家机密、非法集会等理由拘捕、判刑;以及劳教、信访、腐败、特权、黑社会......。

没有现代国家制度、现代政治制度的建立,这些问题永远是无解之局。

现代人类文明的最伟大的成果不是令人眩目的科技,不是不朽的文化经典,而是把政府"关进了笼子"。只有约束官权,让人民群众来监督官员,把土皇帝"关进笼子",才能建成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谐社会。

胡锦涛能把土皇帝"关进笼子"吗?



附件一:陕西绥德事件。



震惊:校长为落实助学金求县长签字竟被停职拘留

2007年12月29日 17:57:37  华商网



核心提示:陕西绥德县职中的校长为了让助学金在年前下发到学生手中,去找县长签字。而县长要去参加一个会议,心急的校长追着县长并打开车门,希望县长签完字再走,岂料此举引来麻烦,校长被当地教育局责令停职,向县长道歉。公安部门也将其拘留。

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明文规定,职中学生的助学金"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然而绥德县职中校长为了让这笔资金在年前下发到学生手中,去找县长签字。而县长要去参加一个会议,心急的校长追着县长并打开车门,希望县长签完字再走,没料此举给自己带来麻烦。当日绥德县教育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校长停职,向县长赔礼道歉,并被要求做检查。公安部门随后也以妨害公务为由将该校长行政拘留。

落实助学金找县长签字

今年6月21日,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还要求学校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但绥德职业中学到目前为止仍未给学生发放这笔资金。"眼看到年底了,娃娃们都等着这笔资金。"得知这笔资金第一批发放给每个学生750元后,心急如焚的职中校长高勇找各级领导签字,希望尽快落实。

在教育局长和主管副县长签完字后,12月25日8时40分,高勇找县长崔博签字。高勇说,他到崔县长办公室时,正好县上纪检部门一负责人在汇报工作,他就在门外等候。等到崔县长出来后,他跟在身后汇报情况,希望崔县长能尽快签字。

据了解,当时崔博正准备参加一个电视电话会议,在从三楼办公室走向一楼过程中,高勇一直在请求。到了政府大楼门口,高勇说他拉开车门,崔县长坐上副驾驶位置,看到车门关上,他就立即把车门打开,"希望他能签字"。然而,急着开会的崔博看到此情形,立即大喊保卫科人员。一旁的人事局一离职人员和教育局局长将高勇拉开。

校长被处行政拘留7天

高勇说,他从县政府回到学校后,就立即被教育局领导叫去,局里行政领导都在,随后宣布三条决定:一是责令高勇立即停职,二是要求他向县长赔礼道歉,第三是要求他在政府合适场合做公开检查。宣布决定后,教育局长、教育局工会主席、政府办主任和职中两名副校长一起到县长办公室,此时崔县长已经开完会议。教育局长当面批评了高勇以后,高勇也向崔县长赔礼道歉。

然而,从县政府出来后,绥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又将高勇"请"去,说要谈话了解情况。从上午11时30分直到下午6时,高勇一直呆在派出所。晚上6时左右,城关派出所所长宣布公安局决定,对高勇处于行政拘留7天,理由是妨害公务。高勇说,后来警方又让他叫来教育局领导,交了5000元保证金,然后回家。"我就是咽不下这口气,县长签个字咋就这么难?"尽管已经回家,高勇仍然想不通此事。

65名学生得知此事很气愤

昨日上午,已经三天没有吃饭的高勇躺在床上,桌子上放着五六碗冷饭。五六个学生在床前劝说:"高校长,你吃点饭吧!""高校长是为了给我们要助学金才受的气。"这些学生说,他们学校共有65名学生,都是农村来的,高校长平时对他们很好,得知此事后,他们都感到很气愤。

教育局长:双方没有发生冲突

昨日下午,绥德县教育局局长刘世国说,当日他一直在现场,双方既没有发生言语冲突,也没有身体冲突。不过鉴于事情影响恶劣,所以教育局暂时做出处理决定。他说,领导要开一个重要会议,高校长拉着车门就是不让走,周围围观人很多,也导致崔县长开会迟到了十来分钟。至于对高校长的处理决定,也是局里做出的决定,与县上领导无关。

公安局:已经构成妨害公务

城关派出所张所长说,此事他不愿意谈。县公安局局长任文国告诉记者,事情发生的当天上午,县长把他叫到办公室讲了事情经过。公安机关随后对此事立案查处,高勇已经构成妨害公务,公安机关的处理没有问题,而且警方也没有关押当事人,让他回家了。任文国说,如果高勇认为公安机关对他的行政处罚不当,完全可以到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法院申请行政复议。

记者电话联系上了崔县长,崔县长说他在榆林市,并和记者约好在榆林市见面。记者赶到榆林市后,崔县长又在电话里说他回到了绥德。关于高校长被拘留一事,崔县长说他事后才知道,然后说还有别的事情就匆匆挂断了电话。 (本文来源:红网 作者:任建飞)



附件二:辽宁西丰公安进京抓记者事件。



因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负面 辽宁西丰公安进京抓记者

2008年01月07日 07:09:15  来源:中国青年报



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

2008年1月1日出版的《法人》杂志(法制日报社主办)刊发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了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短信诽谤"案。

该报道的主要内容是,赵俊萍在西丰县拥有两家加油站和一个自选商场,2006年,赵拥有的沈丰加油站被列入拆迁范围。西丰县拆迁办委托县房产局房产评估事务所对沈丰加油站评估,评估值为364万元,但开发商不同意。县拆迁办组织第二次评估,价值为22万元。对此,赵俊萍不同意,她多次找到拆迁办协商,但终未达成协议。

2006年5月,沈丰加油站被强制拆除。赵俊萍先后到多个部门反映此事。2007年2月28日,县委书记张志国表态:不能给赵俊萍补偿;赵俊萍的两个加油站(另一个加油站与拆迁无关)都不准开业;要把赵俊萍的企业从西丰县地图上抹去;和县里对着干没有好下场,要用公安力量对赵俊萍采取措施。

2007年3月3日,西丰县公安局称接到"举报",反映赵俊萍的自选商场涉嫌偷税,对赵俊萍立案侦查,并在县电视台播发通缉令,通缉赵俊萍。

正在沈阳治病的赵俊萍激愤之下编了一条短信,发给西丰的部分领导干部:"辽宁西丰有大案,案主姓张是正县,独霸西丰整六年,贪赃枉法罪无限。大市场案中案,官商勾结真黑暗,乌云笼罩西丰县......"

短信发出的当天,西丰县公安局"根据县领导指示"以涉嫌诽谤罪将参与发短信的赵俊萍二姐等人抓捕。

听到家人被抓后,赵俊萍于3月15日携带关于县委书记张志国涉嫌违法的举报材料进京,打算向中纪委反映情况。3月21日,西丰警方从北京将赵俊萍抓回西丰,没收了全部举报材料。

10月30日,赵俊萍被羁押7个多月后,西丰县法院开庭审理赵俊萍涉嫌"偷税、诽谤"一案。

本报记者得到的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西刑初字第168号显示,2007年10月8日,西丰县检察院指控赵俊苹(曾用名赵俊萍)犯偷税罪、诽谤罪,并向西丰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10月13日立案。11月20日,西丰县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12月7日,西丰县检察院再次提起诉讼。

2007年12月28日,西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关于诽谤罪,判决书说,被告人赵俊苹为泄愤伙同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在诽谤罪中系共同犯罪。

法院认定,赵俊苹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

2008年1月2日,《法人》杂志关于此案的报道被网络媒体广泛转载,相关评论也比较多。

当天,西丰县人民检察院向赵俊苹姐姐赵俊华下达西检反贪询[2008]1号文书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兹因群众举报赵俊华行贿一案,请你于2008年1月3日零时接受询问,询问地点: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赵俊华向本报记者出示了这份文件。赵俊华说:"2008年1月3日零时我被带到县检察院,工作人员问我给记者朱文娜多少钱,我回答自己根本不认识朱文娜,更没有给她钱。工作人员说,不可能,你不给钱记者怎么会大老远地从北京来西丰?"

赵俊华对本报记者说:"一名副检察长对我说,我们已经派人到北京抓朱文娜去了。你犯行贿罪,记者犯受贿罪和诽谤罪,到时候一起判。"

12小时后,赵俊华被准许离开西丰县检察院。

2008年1月4日上午,西丰县委宣传部部长李福路、西丰县政法委书记周静宇赶到《法人》杂志,找到杂志总编辑王丰斌进行交涉,并与记者朱文娜见面。

当天下午5时左右,西丰县公安局多名警察来到杂志社,称朱文娜因"诽谤罪"已经立案,要求向朱文娜"了解情况"。《法人》杂志总编辑王丰斌向本报记者证实,西丰县警方向他出示了警官证、对朱文娜的《立案通知》及《拘传证》。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根据案件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传。拘传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008年1月6日晚9时20分,本报记者拨通了西丰县政法委书记周静宇的手机。周静宇向记者证实了和宣传部部长一起到《法人》杂志交涉的事。关于西丰县公安局以"诽谤罪"对朱文娜立案并赴北京抓捕一事,周静宇说"确实已经立案"。

周静宇否认立案和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有关。他说:"我们周书记是宽宏大量的人,他曾说,报道对我个人有什么损失不算什么,但不能因此让我个人对西丰发展付出的汗水付之东流。"

周静宇对本报记者表示,记者朱文娜采写的报道通篇失实,严重影响了西丰的形象,《法人》杂志应当立刻采取行动补救,"我们不采取相应措施,是对全县人民不负责任!"

《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对本报记者说:"到西丰采访是我的职务行为,由此引发的问题报社正在处理。我相信组织,个人对此不发表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受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

赵俊苹代理律师高义宝对本报记者说:"从法律规定看,西丰县检察院指控、西丰县法院判决赵俊苹犯诽谤罪本身就违法,也是非常荒谬的。从本案看,所谓诽谤罪的受害人是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可整个卷宗没有张志国的任何材料。我们向法院要求张志国到庭,说明受到了什么损失,根本没人理睬。"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律师周泽说:"如果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认为赵俊苹编发的短信或朱文娜的报道对他造成了诽谤,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西丰县公安局以诽谤罪对记者立案调查明显违法。一条短信引发两起诽谤案,应该引起社会的关注。" (刘万永)



附件三:新华网网友对辽宁西丰公安进京抓记者事件的留言。



又是一起典型体制问题的大暴露,政法机关就是这位县委张书记的私人工具,他的胆目空一切的如此之大,又有谁能说的清楚他背后有多少不可告人的勾当在保护着他呢。

法制教育和依法行政从官员抓起,中国法制才会真正进步!

根据报道看,第一次房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为364万,第二次县拆迁办组织的评估仅只有22万,差距之大骇人听闻。这难免让人怀疑是不是黑社会在黑吃黑?当事人为解心头之恨,骂几句人,发几句牢骚,尽管有不实之词,也在情理之中。开明一点的会不以为然,只有那种老虎屁股摸不得的霸王才会赶尽杀绝。

公安部也应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使他们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精英,而不是某个人的打手。有人说报道损害了西丰形象,说者是不是要反思:如果当初你们依法执政,还能出现今天这样的问题吗?

如果报道属实,这样的县委书记已经与黑老大没有什么区别,而且比黑老大更霸道。

现实的无数情况不断表明,基层,尤其是县级已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县官,尤其是县委书记已成为腐败的重点户,滥用公权,棚架政策,州官放火,一手遮天,并已发展为大有普及燎原之势。遏制腐败,预防腐败应从基层的制度抓起,应从基层的组织抓起。见一个抓一个只是权宜应付,从制度,从基层,从落实,从认真抓起,让普通老百姓能切身感受得到。只闻贪官不断被抓,不见身边有何变化;法律政策纸纸不断,我行我素前赴后继,实不能换得民心。

从此新闻事件可反映三个问题:一是县委书记为所欲为,目无法纪。二是对县委书记的监管形同虚设。三是公检法已经成为某些人的工具,公权私用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

拘捕校长的县长和要抓记者的县委书记这两件事,充分表明了现在有些基层领导干部是"土皇帝",置党纪国法不顾,为所欲为。中央政府要提高管治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依法治国,就首先要从这些干部身上开刀。

警察不懂法可怕,检察官也不懂法更可怕,因为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检察权是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检察官连基本的"亲告罪"都不明白,如何能正当行使检察权?更可怕的是检察官明白"亲告罪"而秉承县委书记的意志滥用权力......这个案子没有看到公检法互相监督,看到的是公检法同心协力办成铁案......





附件四:"志丹县诽谤案"再曝公器私用

西部商报 2007-11-22 08:26杨 涛



  近日,陕西志丹县数人因一条短信被处分,其中4名科级干部被免职。据称,该短信有辱骂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内容。此外,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李某、孙某编发并传播此条手机短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该短信流传后,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已触犯《刑法》,涉嫌诽谤罪,被依法逮捕;另有刘某被刑事拘留。(相关新闻详见本报昨日A16版)这场诽谤案与"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尽管在情节上有所区别,诽谤的内容也不尽相同,然而,由于所涉及的对象是当地主要领导,因此,结果都惊人地相似,当地公安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动用公权力对所谓的"诽谤者"进行拘留、逮捕。

  刑法规定,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虽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但是,这几起案件,即使当事人涉及诽谤,那也是只是对当地领导人的人身攻击,并不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公权力根本就没有理由主动介入,进行拘留、逮捕。正确的做法是,如果当地领导人认为自己被人诽谤了,那么请律师调查取证,而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诽谤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法规定诽谤案为自诉案件,其本意就在于,虽然诽谤这种行为对当事人甚至社会都有一定的危害,但毕竟危害比较小,而且主要是对公民个人的危害,其本质上是一起公民之间的纠纷,是一件私事。因此,是否要追究诽谤者的刑事责任,完全由公民自己到法庭上寻求解决,司法机关不能主动介入。普通公民遇到诽谤,要自己向法院起诉;而地方政府领导,仅仅因为身份是官员,公安司法机关就主动介入,这如何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不是"公器私用"还是什么呢?

  但遗憾的是,在志丹县这起诽谤案中,当地领导人动用公安司法机关越俎代庖,动用公权力来解决私人之间的纠纷,更为遗憾的是,公安司法机关明知诽谤案是自诉案件,仍然在地方领导人的压力甚至是主动介入了这种私人之间的纠纷。在各地惊人相似的"公器私用"背后,就是在于目前我们司法体制的"地方化"、"行政化"的问题。在"地方化"、"行政化"下的司法机关,人财物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因此,地方政府领导人方便动用公安司法机关来解决私人的纠纷;而地方的司法机关为讨好地方政府的领导人,甚至不用地方政府领导人的命令,主动来对"诽谤者"进行拘留、逮捕、提起公诉和审判。

  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才能保障"独立行使检察权"和"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机关才能通过行使司法权来约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而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掌握在一身的权力是一种绝对的权力,这种绝对权力可以方便某些地方政府领导人任意行政,甚至借助司法权来打击报复。





附件五:稷山举报案凸显地方治理的深刻危机

胡星斗



据2007年4月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及《法制晚报》转载:山西稷山县人大法工委主任杨秦玉、县委退休干部南回荣、县农机局局长薛志敬三人因匿名向运城市委书记、市长举报该县县委书记李润山而先后被捕,杨秦玉、南回荣以"诽谤罪"被判刑,薛志敬目前也已被公诉。

举报信《众口责问李润山》:"首问书记李润山,朝令夕改为哪般?二问书记李润山,为啥引资惹祸端?三问书记好威风,总统套间办啥公?四问书记财力涨,为何工资老不动",落入被举报人李润山手中,于是公安、检察、法院如临大敌,倾巢而动,全县所有的在职和离退休干部的手写资料被送到公安局,重案大队从上千份资料中最终找出了举报人,先是杨秦玉、南回荣被捕,被开除党籍,两人在全县五百多人的干部会上作检查,后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薛志敬外逃被通缉,后在山西太原被警方抓获。

稷山举报案凸显地方治理的深刻危机,中央政府如不认真对待,后果将十分严重。

1、某些地方负责人特别是一把手已经把公检法变成了私人警察、私人武装、私人法院了。权力的私有化、法律的个人意志、私人的裙带统治已经使得中国出现了"苏丹化"(大量的土皇帝)的政治失控的苗头。

2、举报材料落入被举报人手中,运城市、稷山县的一些官员沆瀣一气,县委、纪委、人大、政府的某些人串通作恶,谁来监督他们?

3、前有彭水诗案,现有稷山举报案,为什么没人去查查举报的内容是否属实?失职的官员该当何罪?

4、李润山说,他向法院打了招呼要轻判,以体现他的"宽宏大量",如此公开干预司法,如果是老百姓与特权人士打官司,怎么可能赢?

5、匿名信如涉嫌诽谤,书记可到法院民事起诉,双方平等辩控,可是李润山动用公安局重案大队,采用打击敌人的办法对待举报,未来中国的反腐败堪忧!

6、李润山让全县500多干部聆听杨秦玉、南回荣的"检查"、忏悔,是在向全体干部、人民、以及中央政府、共和国法律示威:谁敢举报我,谁就如同杨秦玉、南回荣的下场,甚至更惨!我就是土皇帝!

7、诽谤罪原本适用于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李润山俨然把自己当成了"党和国家领导人"。

8、以举报信的内容引起了"23名来自社会各界的干部和企业老板"的"愤怒"为由,认定举报信"引起了公愤",于是把本应自诉的案件提起公诉,如此公权力的滥用谁来制止?

9、就算可以提起公诉,也应异地审理,因为被举报人是当地的一把手,又可以干预司法。否则,怎么会有司法公正?

10、制造文字狱在封建时代也只是皇帝的特权,如今一些地方诸侯、甚至小小的县委书记也能制造文字狱,今天倘若没有互联网,恶行或许永远也不会有人知道。

要化解地方治理的如此深刻的危机,中国只有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么一条路可以走。

也就是,中国应当取消"土皇帝"对干部任免、财政等的特权,切实重视对一把手的监督,防止政府内出现人身依附和效忠私门的状况;目前,应当实行纪委、监察、审计、检察、反贪、法院的完全垂直化管理;应当鼓励媒体对地方政府和官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中国应当立即着手制定《举报人保护法》,严惩打击报复的行为;应当强化吏治,严格官员的责任追究,改变对官员过于宽容、处分不痛不痒、渎职罪不追究、贪官多缓刑、越被举报越晋升等怪现状;应当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强化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的关键作用,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惟有如此,中国才有可能缓解地方治理的深刻危机,让稷山举报案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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