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有关行人和机动车之间赔偿责任的划分问题,就成了有车族和无车人之间的矛盾焦点。道交法76条的原则是无过错赔偿,即只要发生事故,基本上都是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这在法律上被称为无过错责任,这也是发达国家基本遵循的法律原则之一。 但中国公安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积极推动道交法76条的修改,要求以责赔付。即根据公安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来划分民事赔偿比例。可以看出,两部门是在代表有车族的利益,大作舆论准备。 据2007年10月25日新京保报道: (报道原文)据新京报报道(记者杨华云):对于76条的修改,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司长丁锋近日介绍了确定“不超过10%标准”的依据。他还分析了为什么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要多担责的法律依据。
据丁锋介绍,“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标准,原系国务院1991年颁布、1992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确定的。该办法曾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这一标准经过多年实践,已被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可。据专家介绍,“除此(10%标准)之外没有一个其他标准更有说服力,所以这次修改就采用了10%的比例”。
丁锋还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可以证明被损害由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可以减轻其民事责任。“当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时考虑,机动车对于非机动车、行人,相对是高速运输工具,所以他们之间发生事故,机动车要承担多一些赔偿责任。”
丁锋表示,这次修改既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体现“生命权高于路权”的原则,又较好地体现公平、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统一全国机动车的责任标准。
对于以上的说法,有网名为张律师的网友公开在凯迪论坛和中国法院网论坛,指责丁付司长“篡改”法律,并呼吁丁付司长辞职。张律师在网文原文如下: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规则,在国外已经明确了应该有近两百年了吧?
归责原则,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基本前提。目前法律的归责原则有三、过错,无过错,公平,三大原则。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原则,不能适用前两个原则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不好意思,许多法官和律师干了一辈子,恐怕都没有搞清楚这一点)。
过错原则,简单的说,就是有过错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无国错原则,简单的说,就是只要法律有规定,不管你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而且不能以受害人有过错为由,减轻自己的责任。
机动车和行为之间的交通事故,属于特殊侵权中的“高度危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的祖先。
高危责任的基本原则、理念、常识、法律的强制规定,不论加害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加害人决不能以受害人有过错为由,减轻自己的责任。
道交法76条的规定,就来源于此条。
可惜,民法通则中,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条款,今天根据权威媒体的报道,竟然被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司长丁锋公开的“篡改”了。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
张律师最后表态:代表所有法律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强烈希望丁锋副司长就此事做出公开的解释。 并希望其能主动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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