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後,有關行人和機動車之間賠償責任的劃分問題,就成了有車族和無車人之間的矛盾焦點。道交法76條的原則是無過錯賠償,即只要發生事故,基本上都是機動車承擔賠償責任。這在法律上被稱為無過錯責任,這也是發達國家基本遵循的法律原則之一。 但中國公安部和國務院法制辦積極推動道交法76條的修改,要求以責賠付。即根據公安認定的交通事故責任,來劃分民事賠償比例。可以看出,兩部門是在代表有車族的利益,大作輿論準備。 據2007年10月25日新京保報導: (報導原文)據新京報報導(記者楊華雲):對於76條的修改,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司副司長丁鋒近日介紹了確定「不超過10%標準」的依據。他還分析了為什麼在交通事故中,機動車要多擔責的法律依據。
據丁鋒介紹,「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標準,原係國務院1991年頒布、1992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確定的。該辦法曾規定「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這一標準經過多年實踐,已被社會普遍接受和認可。據專家介紹,「除此(10%標準)之外沒有一個其他標準更有說服力,所以這次修改就採用了10%的比例」。
丁鋒還表示,根據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高速運輸工具對周圍有高度危險的作業,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可以證明被損害由受害人的過錯引起的,可以減輕其民事責任。「當時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時考慮,機動車對於非機動車、行人,相對是高速運輸工具,所以他們之間發生事故,機動車要承擔多一些賠償責任。」
丁鋒表示,這次修改既側重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就是體現「生命權高於路權」的原則,又較好地體現公平、進一步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並統一全國機動車的責任標準。
對於以上的說法,有網名為張律師的網友公開在凱迪論壇和中國法院網論壇,指責丁付司長「篡改」法律,並呼籲丁付司長辭職。張律師在網文原文如下: 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規則,在國外已經明確了應該有近兩百年了吧?
歸責原則,是確定法律責任的基本前提。目前法律的歸責原則有三、過錯,無過錯,公平,三大原則。一般侵權適用過錯原則,特殊侵權適用無過錯原則,不能適用前兩個原則的情況下,適用公平原則。(不好意思,許多法官和律師幹了一輩子,恐怕都沒有搞清楚這一點)。
過錯原則,簡單的說,就是有過錯承擔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無國錯原則,簡單的說,就是只要法律有規定,不管你有沒有過錯都要承擔責任,而且不能以受害人有過錯為由,減輕自己的責任。
機動車和行為之間的交通事故,屬於特殊侵權中的「高度危險責任」,是無過錯責任的祖先。
高危責任的基本原則、理念、常識、法律的強制規定,不論加害人有無過錯,都要承擔責任,加害人決不能以受害人有過錯為由,減輕自己的責任。
道交法76條的規定,就來源於此條。
可惜,民法通則中,關於高度危險責任的條款,今天根據權威媒體的報導,竟然被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司副司長丁鋒公開的「篡改」了。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
張律師最後表態:代表所有法律的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強烈希望丁鋒副司長就此事做出公開的解釋。 並希望其能主動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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