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宽受贿罪涵盖面 增加14项新罪名

发表:2007-11-10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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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近日公布了对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和调整。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代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涵盖面更宽了,此外还明确了14项新的罪名。

中国官方人民网的报道说,最新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了原来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修改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新京报》的相关报道说,以前,中国的职务经济类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例如村委会负责人的索贿、受贿行为,足球裁判员的受贿行为,民办学校校长招生时的受贿行为,民办医院员工私下收取药品回扣等,由于犯罪主体定性不明,一直存在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修改后的刑法对贿赂犯罪的规定就包含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两个大类,涵盖了各类自然人,规定更加严密了。

总部在美国纽约的中文政论杂志《北京之春》主编胡平对此评论说, “现在把打击行贿、受贿的主体扩大到商业方面,原来只是限于政府公职人员,现在对商业贿赂也加强了打击。我想它从反面告诉我们,中共当局反腐败反了这么多年,腐败非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向纵深发展,所以才会把打击行贿受贿的对象加以扩大。”

胡平分析了中国社会腐败盛行的原因, “在中国之所以腐败、行贿受贿这么猖獗,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个逼良为娼的问题。也就是在这种现行体制之下,使得那些不愿意行贿受贿的人也不得不采取行贿受贿的办法。对行贿者来说他们当然就是被迫行贿,因为他们不行贿就办不成事。另外从受贿方面也有同样的问题,当你周围的人手里多多少少都是有一份权力,或者是有一部分金钱可以支配的人,当你周围的人都在受贿,当你的顶头上司都在受贿,你不接受贿赂就成了异类,就站不住脚,人家就会随便找个什么理由把你搞下去。”

胡平举例说, “像去年我看到的四川犍为县出了这么一件事情,它的县委书记接受了大量的贿赂,行贿者同时也向县长、县的二把手送了很多钱,但是钱的数额比县委书记、一把手少得多。这个县长拿了钱之后就很紧张,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就去问县委书记说谁给了我多少钱,书记就说给你你就收着呗。县长一听就明白了,书记也一定收钱了。当然,最后东窗事发,都被判了刑,县长在法庭上高呼冤枉,他收的钱不但少,而且他是被迫的,他还去问了这个县委书记了,他本人并不想收,但他知道不收可能会有麻烦,所以才特别去打听打听,一打听才知道不收不行。”

谈到对腐败问题的治理,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研究员虞平表示,“其实我们一直说反腐败的最好的、最有效的方法、在其他国家也是被证明屡试不爽的一个做法就是公开、透明、增加透明度,另外一个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

人民网的报道说,除了对旧有罪名的修改,最新公布的司法解释还补充确定了14项新的罪名,包括: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虚假破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枉法仲裁罪,开设赌场罪等。


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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