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2007年4月休了一个月长假到国外探望丈夫。5月21日重新上班时,意外得知公司一个项目宣布解散,包括她在内共有十余名员工将要离职。“公司在5月 29日与我解除合同。但我发现,我已意外怀孕了。”杨华和其他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同时杨华表示怀孕妇女不得被解聘,应当恢复劳动合同关系。杨华在公司人事部门有关人士陪同下7月27日去了指定的仁济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妊娠13周。“按此计算,怀孕肯定是在5月29日合同解除日前,所以公司重新安排我上班。”
杨华7月30日早上到了公司,公司人事部门提供了她一份清洁工的机动职位。“一看合同,气就不打一处来。除了扫厕所外,合同上还说半小时内应将所有员工的杯子清洗干净,但是老板之前就群发邮件告诉我们,阿姨不是佣人,杯子都自己洗。”“我月薪9000元,如果签了这份合同,估计就成了‘史上最贵的清洁工’了。”
对清扫厕所一项,公司明确规定“厕所应当每天清扫三次,马桶和洗手面盆应当每天清洁,消毒三次以上,分为上午一次和下午两次”。杨华称公司人事部门出示这份劳动修改确认书后,还表示如果不签就算旷工。
此外,合同中还有“保证上班时间不得使用手机对外联系,经公司允许可使用公司提供的电话进行通讯”等规定。杨华反问:“这些规定对一个怀孕员工来说,是不是太不合理了?”她目前已经和公司负责人发了电子邮件,与其沟通。
杨华所在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公司确实没有其他岗位可以安排,该工作也符合怀孕妇女的工作强度,公司作出的所有决定均符合《劳动法》规定。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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