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派出所,他们把我押到后面一个小巷道里,让我坐下,于是我坐在那里,就拿出手机,给中国人权事务中心负责人黄琦先生通了一个电话,并简要的说明了上述情况「成都维权诗人违反游行示威法被抓」。
然后,就有一警号为007715的男性警察,将我带到办公室去问话,就在这时,又有几个男性警察,不知为何原因,正在院坝里毒打一个妇女!在问话中,我问警察,我到底违反了何条何款?警察回答:你没有违反任何条款,我们也没有说你违反了任何条款。我又问道:既然我什么都没违反,你们为啥要在路上把我拦下?为啥要当众打我?强把我押到所里来的目的是什么?回答:我们是警察。我又问:你们是警察,就可以为所欲为吗?回答:我们没有为所欲为,我们警察随时随地有权搜查盘问任何人,你知道吗?我于是又问前提是什么?回答:难道我们警察问人还需要什么前提吗?我说: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当然,你们警察问人,必须要有被问者到底犯了什么或者具有什么之嫌疑的前提,否则,就是逞威风、耍特权、侵犯人权。因此,警察马上改口说:你身挂冤牌,走到省委去告状,就是违反了示威游行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我又问道:到底是何条何款?请你翻给我看一下。因此,于是他又去抱来了一大堆法律书籍,翻来翻去,结果是一直没有找到具体条款。而我又坚持要他拿出具体的条款给我看,因此,所以在先未让我在笔录上签字的情况下,又让我回到后面小巷道里去坐了。于是我又用手机打电话,将我看见他们打一个妇女的事实告诉了黄琦。
然后,我就坐在那里,一直坐到他们都吃了午饭后,我由于当天要抽血复查病情,没吃早饭,所以渴饿难忍之极。因此,我就连续两次致电110说明上述情况和病情情况,要求必须喝水吃饭。后他们才叫我又到办公室里去,要我在笔录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时,由于我见笔录已不是刚才对话的笔录了,加之我又渴饿难忍,无法细看内容了,所以,我就在两页笔录上分别注明"我当众挨打,幸亏被群众呼救"和"以上内容我认不清楚".他们见了,火冒三丈!不但仍不给饭吃不给水喝,而且是既不给我处罚决定书,更不放我走,而是又叫我回到巷道里去坐。因此,我又分别致电黄琦和110,并说明因病挨打后,又长时间得不到水喝和饭吃,如果我因此而死在里面了,派出所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我既然受了惩罚,就必须要得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我的一再坚持和110指挥中心的过问下,才又让我重新签了后来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收缴物品清单,到放我离所时已是下午一点多了。此时我又给黄琦通了一次电话「成都维权诗人"在那张纸上"签字后获释」。
现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原文抄录如下,请大家指教,看我到底是否有所违反?
首先,第十一条就是十一条,没有第一二款之分。
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国家新的信访条例中,早就废除了过去不准穿冤衣,披冤单的旧规定。请问我身挂冤单去上访申诉,过个路,到底符合上述哪一点情节?
当然,这在我的上访申诉中不是第一次了,而是经常遇到不知是多少次了,只是这次所受伤害最轻而已了。因此,我谨向历次为我和为与我一样的其他上访人员声援特别是冒险伸手相救的所有群众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最后我再次告诉大家,其实相比较而言,在上访中我不幸但还有更多的人比我更为不幸,和告诉大家,我的病情经过快半年以来的药物控制,现已初步得到基本稳定,为此,我再次向曾经关心和帮助过我和关心帮助过其他确有冤情的上访人员的所有群众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当然,我也要告诉大家,成都警察多数还是好的,只是其中确有一些坏家伙而已!
中国维权难民一员:陆大椿亲笔血泪控诉
2007年6月26日至27日于成都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六四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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