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是个什么东西?

作者:吕耿松 发表:2007-06-14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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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前几天在网上查阅到杭州市政府的如下一个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关于授权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行使若干国土资源管理权限补充意见的通知》(杭政函〔2002〕125号)。这个文件中出现了“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这样一个名称。在下面的行文中,“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中间是用顿号断开的,即“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这样一个称呼,从语法上来说,是无法读通的;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法理解的。这也许就是所谓的中国特色吧。

具有中国特色的“国中之国”

从法律上讲,“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肯定是不存在,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有这样一个名称怪异的政府。杭州市政府在文件名称上没有将“管委会政府”用顿号隔开或许是一种惯例,但前面的“市国土资源局”又用空格隔开,似乎让人认为“管委会政府”是一个单位,它和“市国土资源局”是并列的。“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从语法上来看是两个单位:一个是“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一个是“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但事实上杭州并不存在一个“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而是有一个“滨江区人民政府”。滨江区政府1996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但这个于2002年9月发布的文件不提“滨江区人民政府”而是用了“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或“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这样的名称,这就让老百姓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怪异的政府名称?原来2002年6月,杭州市委、市政府决定调整高新区和滨江区管理体制,“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全交叉兼职,既按开发区模式运作,又行使地方党委、政府职能”,于是产生了一个由党、政、商三结合的怪胎,也就有了“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这样一个怪异的政府。据杭州官方网站报道,杭州有4个“国家级开发区”:杭州技术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在这4个“国家级开发区”中,最怪异的还不是“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而是“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

据称,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是国务院1992年10月批准建立的12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之一,位于杭州市区西南,南频钱塘江,北依五云山,总面积9.88平方公里。官方是这样介绍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管理机构的:“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党工委、管委会为杭州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代表杭州市委、市政府对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实施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很明显,杭州市委、市政府设立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党工委、管委会作为杭州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的做法,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这部由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修正(1982年12月10日、1986年12月2日、1995年2月28日、2004年10月27日)的国家基本法律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也就是说,只有省、自治区和县、自治县(包括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两级政府才可以设立派出机关,地级市是没有权力设立派出机关(机构)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1994年11月25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7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和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修正的《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第九条“度假区设立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的规定与国家基本法律相冲突,因而是无效的。由此可见,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党工委、管委会是非法组织。虽然2002年9月度假区党工委、管委会与西湖区委、区政府进行合署,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干部兼职、职能分开’的管理体制,但它又私设了规划建设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公安分局等,俨然是一级政府。所以两家合署是不伦不类,它不过是一个非法组织和地方政府的混合体,它的实质是党、政、商三结合的利益集团,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国中之国”。

托名政府,实为强盗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之江管委会)托名政府,实为强盗,它假政府的名义对农民进行了疯狂的掠夺。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时,规划面积是9.88平方公里。但该组织却利用《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管局关于授权我市三个国家级开发区行使若干土地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之江度假区和转塘周边地区发展的若干意见》两份超越法律的文件,擅自扩大规划至50.68平方公里,并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授权,自征、自批、自颁发拆迁许可证,对其规划内、外及转塘镇各村以“撤村建居”的名义实施整体搬迁,为了囤积土地开发房地产,采取恐吓、诱骗的方式逼迫村民签订空白和虚假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有异议的村民则采取行政强制拆迁,使得几千户的村民被迫流离失所。整个度假区范围内(近15000亩),除了占地几百亩的宋城、未来世界、云栖假日酒店和占地4000亩的南都高尔夫球场之外,全部是清一色的高档别墅房产,方圆几十里连片,如九溪玫瑰园别墅、云栖蝶谷别墅群、西湖国际高尔夫别墅、东方苑别墅、景月湾别墅园等等。包括正准备开盘的并已在互联网、媒体公开售楼的“西湖阳明谷度假村”别墅(申报的是名人乐园项目)和刚开工的“喜来登度假村”别墅(申报的是极限运动旅游项目),这些经营性高档房地产项目都是在《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以后划拨取得土地的(这些高档房地产立项、规划申报的都是体育游乐设施项目,现在都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

为了便于高档别墅的销售,2004年3月,之江管委会目无国法、弄虚作假,采用移花接木的方式套用2001年27批次航天教育科技城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档(钱塘江畔珊瑚沙地块)欺骗大诸桥村、龙心村、龙王沙村、狮子村等村民,此征彼用于不属之江旅游度假区规划范围的大诸桥、龙王沙等村“碧波-枫华”路涉及的地块,以一张由杭州市国土局原局长朱寅传(当时已调动工作)签名盖章“内部调剂”的《杭州市批次报批后地块调整审查意见表》,超规划擅自违法批地165.9亩(实际300亩,其中280亩为龙心村、龙王沙村的基本农田、一级蔬菜保护基地)。 2003年7月,由之江旅游度假区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提出,之江度假区国土资源分局洪宇旻局长亲自签署了征地补偿方案,2003年9月开始违法实施征地。2004年2月初,工程项目开始动工。大诸桥村农户叶金娣为了自己合法的房屋不受侵犯,多次与之江管委会交涉,并强调“碧波-枫华”路工程属于违法项目,不能在未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就先行动工,由此侵害其合法权益。然而在明知“碧波-枫华”路工程属于违法项目时,之江管委会还多次强行施工,导致2004年2月27日发生流血事件。2004年3月2日,为了再次达到“碧波-枫华”路强行施工的目的,之江管委会动用大批警力非法闯入叶金娣的住宅,非法拘禁并采取暴力将其打伤(脊柱L11、L12骨折),将其父亲打昏;随后为了堵截上访,之江度假区公安分局又将其夫斯明荣拘捕86天,最后判刑;还以“刑拘在逃”逼走其母在外流浪三年,几乎家破人亡....此事至今未给任何说法和处理。这一事件在当地负面影响极大,但是面对这个“国中之国”的暴政,村民们敢怒不敢言。

2004年7月28日,由于村民不断上访和舆论的监督,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责令之江管委会停止“碧波-枫桦”路的施工(此时已经造成30多亩一级蔬菜保护基地永久性的毁坏),并且以“碧波-枫桦”路违法用地已进入案件查处阶段为由出具一纸《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信访延期办理告知书》,但是至今也不给书面答复,也没有最后的处理结果。

2006年6月,之江管委会等风声过后,将“碧波-枫华路”拆分为碧波、枫华、碧波路延伸段三段。并以“已经对建设单位作过罚款”为由,欲对“碧波-枫桦路”重新开工,村民们继续上访省国土厅,要求得到上访近3年来的书面答复和违法批占土地的处理结果,但均遭到拒绝。2007年初,开发商开始向“碧波-枫桦路”龙王沙段的基本农田中倾倒大量的建筑垃圾。与此同时,大诸桥村饱受磨难的村民叶金娣也于“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收到了之江度假区国土分局邮寄的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拆迁争议行政裁决书》,根据这份枉法的裁决书,之江管委会准备对叶金娣家实施强制拆迁。面对自己被打伤、丈夫被判刑、父母被逼流浪的残酷现实,叶金娣这个弱女子目前是上天无路,入地无门,只有徒呼苍天。

之江管委会为了方便开发商别墅楼盘的销售,为了建造更多的高档房产,打着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幌子将龙王沙村的2600多亩的基本农田以“待置换用地”的名义进行切割、划块、填塘渣,建造龙王沙、文景、江涵、丽景、珊瑚沙五条道路迫使大面积成片的良田抛荒,并以“土地储备”之名拆迁龙王沙村村民119户。2006年8月,之江管委会又对袁浦镇麦岭沙村村民陈菏英户实行行政强制拆迁,同时对已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村民袁法明 、支炳堂两户采取司法强制拆迁。事实证明,之江管委会公然践踏法律、侵犯人权的暴行已与强盗无异。

“国宝”龙井茶的命运

杭州西湖龙井茶以色绿、香郁、味醇、形美“四绝”而闻名于世。 龙井茶不仅蜚声中外,而且历史悠久,远从明代起,这里的茶叶就很负盛名。人们称龙井茶为“黄金芽”、“无双品”,是国家最高级礼品茶,因而也被称为“国宝”。2001年4月18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同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该条例。根据《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的规定,杭州市西湖区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的范围内为西湖龙井茶基地,其中西湖区西湖乡行政区域(东至南山村,西至灵隐、梅家坞,南至梵村村,北至新玉泉)内的龙井茶基地,为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一级保护区,其余龙井茶基地为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二级保护区。该条例第四条规定,西湖龙井茶基地实行长期保护,其规划应与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现划、西湖区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该条例第八条进一步规定: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经划定,必须加以保护。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西湖龙井茶基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地确实无法避让需要征用外,一律不得占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西湖龙井茶基地,除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外,不得占用。

大诸桥村等地本不属于国务院批准的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面积(9.88平方公里)之内,这里属于西湖龙井茶基地二级保护区,所以之江管委会在这里征地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违反《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然而在2003年4月,之江管委会将将近500亩的二级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的茶园一夜之间夷为平地,村民只得到每亩3600元的青苗费(一亩茶园每年能收入一万多元),茶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30年不变的承包权也被非法剥夺了。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利益,而且还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上千年的山林也被毁于一旦。退一步说,即使这里属于国务院批准的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面积(9.88平方公里)之内,那么按照《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非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是不能征用的。但之江管委会强征土地后,将这片土地划拨给了房产开发商。房产开发商于2004年下半年开始建造“阳明谷”别墅等高档别墅,如今别墅准备开盘,并在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公开售楼,公开销售800-1000万元/套,租用时限70年。2006年6月3日,之江管委会在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后,为了占地200亩的“喜来登度假村”别墅项目能够加紧顺利开工,利用双休日开出三台大型挖土机开足马力对村民一直上访要求保护的最后100多亩二级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和100多亩山林进行毁灭性的铲除,很多百年大树被砍伐。8月4日、17日之江管委会又动用近300的人的公安、城管队伍对村民杨信伯、杨云彪两户受宪法保护的合法私有住房实施了行政强制拆迁,并以莫须有的“妨害公务”之罪名对杨云彪刑拘7天,至今还被“取保候审”。

目前,类似“管委会政府”这样的国中之国绝不止浙江有,全国各地到处都是。这完全是一个由党、政、商三方勾结起来鱼肉人民的特殊的利益集团。它们凌驾于政府之上,“挟天子以令诸侯”,“托名汉相,实为汉贼”。它们以开发区的名义,借政府之手,对管区内农民进行野蛮的、疯狂的掠夺,并殃及周边地区的其他农民。事实证明,凡有“开发区”的地方,农民无不遭殃。所谓的开发,只是肥了党政官员和开发商。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20多年的“开发”恶果已日渐显露:官员越来越腐败、农民越来越贫困、环境越来越恶化。“管委会政府”该休矣!

原载《自由圣火》2007年6月14日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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