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来台设籍民众 服公职适度限制

发表:2007-06-07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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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6日指出,由于两岸处于政治对立,基于维护国家利益与机密安全的考量,有必要适度限制中国来台设籍人士服公职的权利,不宜贸然修正现行中国人士来台设籍满10年后,才能担任公教或公营机关人员的规定。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吴志扬(桃园县)提案表示,中国人民在台湾可设户籍,即可取得中华民国身分证,也就承认当事人的公民资格,法律不应任意剥夺当事人应考试服公职的公民权,因此,要求放宽中国来台设籍人士担任公教或公营机关人员的规定。

陆委会指出,国籍法第十条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外国人自归化日起满10年后,才能担任特殊或高阶公职,可见对归化的国民来说,他们的权利与一般国民不同。陆委会表示,公务员即代表国家执行公务,但中国人民长期受官方教育,对认同台湾为主权国家的观念,与其他外国归化者相较,有极大的不同,加上中国人民不曾经历民主政治生活,应该给予相当的时间来适应。另外,陆委会说,中国当局从不放弃武力犯台,两岸关系的特殊性与台湾和其他国家的关系更是不同,因此,对中国来台设籍人士服公职的考量,应该比国籍法更加慎重。

来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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