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3月,我国发布了一份“美国人权记录”,列举了美国的种种人权劣迹,其中有一条指出,据美国人口普查局2006年8月29日公布的数据,2005年美国有3700万贫困人口,占总人口的12.6%,有770万个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平均每8个美国人中就有1个生活在贫困线以下……
毫无疑问,这个信息是言之有据的,美国人口普查局的确出台了这些数据。但是我觉得这条信息需要一个长长的注释,否则可能造成一定的误解。
说起贫困户,我们一般想起的都是一幅悲惨景象:一群面容憔悴的人,住在破烂的房屋里,衣不蔽体,食不果腹,孩子没学上,生病没钱看……但是在美国,“贫困”的概念却不是这样的。下面我引用一段05年出版的调查报告,让我们来看看美国穷人的“惨状”:
“46%的贫困户拥有房产,一个典型贫困户所拥有的房子平均有三个卧室、一个车库,一个阳台;美国贫困户的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巴黎、伦敦、维也纳、雅典等城市的人均住房面积。97%的贫困户家里有一部彩电,50%有两个或更多彩电;76%有空调;75%有一辆车;30%有两辆车;73%有微波炉;62%有有限电视;33%有洗碗机。从营养消耗来看,美国贫困家庭儿童的平均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消耗量和中产阶级家庭儿童完全一样。大多数情况下,他们蛋白消耗量甚至超过健康标准一倍,也就是说,大多数贫困家庭儿童存在过度营养问题……”
看来,美国的穷人并不象我们想象的那样食不果腹、衣不蔽体,这个国家之所以存在3700万贫困人口,很大意义是因为它所制定的贫困线标准高出我们发展中国家的标准。
美国当前适用的贫困线标准制定于60年代。1963年经济学家奥桑斯基计算出,一个普通四口之家当年需要花费1033美元购买食物,占家庭收入的1/3。因此,她将收入3100美元(1033美元的三倍)作为当年一个四口之家的贫困线。这个数字根据家庭人数而变动,也根据年份而变动。...(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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