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我们电话采访了刘正有先生。
据介绍,2007年3月23日,侯世强等人前去自流井区法院,再次请教本案审判长刘丹,要求问清楚自己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正有犯了哪两条罪,不让他参与诉讼代理。刘丹对侯世强和刘玉华女儿罗晓兰谈了公安局作出刘正有不符合代理人资格的理由。
以下是侯世强和罗晓兰与刘丹审判长的谈话记录:
罗晓兰:刘庭长,你好,我们的诉讼代理人犯了哪两条罪,不让他代理。我们想再看一下。
侯世强:刘庭长,我们的案子好久开庭,请给我们定个时间。
刘丹:怎么定时间嘛,你们的代理人犯了罪正在调查中,无法定开庭时间。你们还要再看就在这里等嘛,我上去拿给你们看,只准在这里看,不准拿起走,也不准复印。
罗晓兰:这份跟3月20日那天你给我们看的怎么不一样。
刘丹:是一样的。
罗晓兰:绝对不一样,那天的字更少今天的字更多,那天我们看的时间是2006年11月18日,今天跟我们这份又是07年1月25日,那天是我亲自看的,绝对不一样。
由于审判长刘丹拒绝把《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公安分局关于侯世强等人对我局行政处罚案其代理人不符合资格》的文件交给侯世强、罗晓兰复印,两人便当场一字一句地读完了全文。
根据录音整理,该文件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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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公安分局关于侯世强等人对我局行政处罚案其代理人不符合资格
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你院发的侯世强、侯俊良、李存华、刘玉华、刘修平等5人,对我局行政处罚拘留案,因我局对上诉5人其诉讼代理人刘正有无资格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其理由:是刘正有因目前扰乱公共秩序罪和非法游行示威罪。2005年12月2日,由我局依法立案侦查,并于2006年11月15日提请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批捕。2006年12月9日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退回我局补充侦察,我局经补充侦查后,侦察于2006年12月18日再次提请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2007年1月2日,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退回我局补充侦察,目前刘正有扰乱公共秩序罪和非法游行示威罪立案,正在调查阶段。
因此我局认为,刘正有作为犯罪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对侯世强、侯俊良、李存华、刘玉华、刘修平等5人,对我局的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特请你院对侯世强等5人委托代理人刘正有不予受理。
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公安分局{公章}
200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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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有先生告诉我们:如果我不为失地农民代理诉讼,就没有什么扰乱公共秩序罪和非法游行示威罪。
3月24日晚22点20分,笔者就此事采访了六四天网义工律师,她指出:该文件一方面说明自贡检察院依法拒绝批捕刘正有先生,另一方面也说明自贡公安部门正在处心积虑地罗织罪名,意图将刘正有陷害入狱。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强烈要求自贡公安机关立即停止对刘正有先生的陷害,恢复其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合法权利,停止打压自贡农民依法维权;同时,我们也希望自贡检察院等各级司法部门继续坚持正义、依法维护自贡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
来源:六四天网黄琦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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