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放纵罪犯的法院竟被评为“全国优秀法院”

作者:河南祥附律师事务所 陶文森 发表:2007-03-24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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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公安分局的多名民警仅仅因为熟人委托和一顿酒饭,就栽赃陷害一名无辜群众,将其带到杭州市公安局三堡看守所轮番殴打,而后又将其送进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伪造“偏执性精神病” 又改为轻躁狂结论的假象。从事件发生的1997年10月15日,到现在都快十年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吴春莲接待了裘金友五次,真相才终于大白,但十年啊,这样的一个案子申诉了十年,可想其多么艰难。如今,真相大白了,犯罪嫌疑人是否该彻底追一追呢?这些头顶国徽的代表正义的警察为什么这样大胆呢?是惯性使然?还是早已丢失了人性?想不明白。有些权力部门依仗权力,干一些侵犯百姓利益的事,应该说比较常见。象交通部门以罚代管为部门或个人谋私利、象前些年民间流传的“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但象杭州市萧山公安分局这样群殴无辜,为阻止裘金友上访告状并将其伪造“偏执性精神病”恶劣事件还真不多见。既然案情已大白于天下,萧山区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审判这些罪犯,但该法院却长期以来一直包庇这些罪犯。该法院院长潘季林的蓄意栽赃,大搞司法腐败。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这样一家腐败法院,却在2007年 3月1日荣获“全国优秀法院”的称号,这真让人大跌眼镜。中国的“优秀法院”竟是这样评出来的!

无论如何,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了,犯罪嫌疑人沈奔新,童继伟,宣卓伦,施黎明,朱伟民,韩友泉,丁有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农场法人代表)也归案了,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惩罚。但这样性质恶劣的案件,这些警察的败类会被判刑吗?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如今看来,还真不好说。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警察。这种特殊的身份,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知法犯法而且性质恶劣将被严惩。二种便是被贯之于“职务行为”,顶多责之为所谓“刑讯逼供”,从而从轻发落。后者是极其可能的,我们在一些案件中屡见不鲜:象个人贪污是贪污罪,但集体分赃便可免责,个人行贿是行贿罪,但集体行贿便又是一副面孔。

真不好说!但就案件的恶劣程度及其恶劣影响来说,这样的警察败类如果不杀是真的难平民愤的,难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我们热切地期待着法律能还被害人一个公道,还公众还社会一个公理和正义!

读者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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