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重赏万元转胡锦涛控告信 500天无人接招

作者:黄琦 发表:2007-02-1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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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张灿军遭殴打致伤诊断书

没有一种已知的文明在过去和现在都是命中注定要灭亡的,决定的因素在于它面对自然和环境挑战所做出的反应。

这是历史学家们的观点,而中共政权能否延年益寿、进而和平过渡到民主社会,则取决于它自身能否完善纠错机制。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经贸局张灿军由于拒绝向上级领导行贿,遭到一连串打击。[见附1:控告书]

2005年3月10日,张灿军遭到10多人殴打;3月11日上午,张灿军又遭殴打,向110求救也无济于事,被闻讯前往的120医生及家人送医院救治。这段时间,有人阻止120人员进政府大楼救人。

同年10月14日,由于张灿军向市委组织部部长李虎反映此事,在区委书记的会议室,张灿军遭到长时间殴打,最后,张灿军被迫写下了不再上访的保证书。

虽然,张灿军多次向有关部门控告、申诉,却无人受理。万般无奈,被迫于2005年在网上发布悬赏广告——《悬赏万元,向胡锦涛总书记转交控告信》。

悬 赏广告发出后,许多人一方面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对张灿军的遭遇表示同情和慰问,另一方面也对梁传法的行为表示了愤慨。许多人主动把控告信和悬赏广告在网上 进行了多次转载和转帖。1月30日,欧盟驻华代表处的Anna-Karin,不但对张灿军的遭遇表示同情。可是,虽然至今事情已经发生接近两年,却无人受 理、调查、处理他的控告和申诉。

现在泰安市委、市政府及泰安市岱岳区委、区政府又一次完成了换届。2005年事情发生时,当时的泰安市岱岳区的书记是张庆建、区长是崔义明、副书记是苏有森。现在的泰安市岱岳区的书记是张斌、区长是王永征。

张 灿军先生认为,为民除害应当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信访问题归口分工处理办法》等对处 理梁传法这种行为的程序和方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现在有义务受理控告和申诉的各级纪检、组织、信访等职能部门,无故不受理、调查、处理张灿军的控告和 申诉。明显属于党务和行政不作为。

早在上世纪,六四天网就已推出了中国第一例公安上网喊冤、第一例检察官上网喊冤、第一例空军家属上网喊冤、第一例监察官上网喊冤、第一例法官上网喊冤等无数个中国第一,而此等官员重赏万元转总书记控告信喊冤居然16月无人接招,则当属第一次。

显然,改善自身纠错机制,这是中共政权能否长治久安、延年益寿,进而和平过渡到民主社会的关键。因为,早有历史学家指出:没有一种已知的文明在过去和现在都是命中注定要灭亡的,决定的因素在于它面对自然和环境挑战所做出的反应。

张灿军急救病历

张灿军任职通知书

张灿军免职通知书

山东高级法院行政裁定书

张灿军求北京如泥牛入海

有关当事人电话

李 虎 泰安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13793811666 0538—6998966
苏有森 泰安市岱岳区委副书记、现泰安市体育局局长13805385069
蒋永斌 泰安市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办公室主任13505388226 6991273
黄正玉 原泰安市岱岳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现泰安市岱岳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13705389068
黄东葵 泰安市岱岳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0538—8568588
吴民 原泰安市岱岳区委办公室副主任,现角峪镇党委书记13305384606
彭永森 泰安市岱岳区委组织部副部长13853896719 8568526
宗西富 泰安市岱岳区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8568889
梁传法 泰安市岱岳区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局长13563837999

附1:控 告 书

控告人: 张灿军 岱岳区经贸局副主任科员; 当时在岱岳区委政法委“平安岱岳”办公室帮忙。
被控告人:梁传法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局长。

控告内容:

一、借工作之机对我打击报复的起因:

2002 年7月31日当时任组织部副部长(分管干部)的梁传法与区纪委高书记、区人事局王树法科长到环保局宣布对我的“免职决定”。由于此决定存在如下事实:1、 违反法定程序;2、认定事实错误;3、适用规定错误;4、文件表述错误。我当场向梁传法提出异议。梁传法表态:区委决定错了也得执行。后来,由于我的申 诉,2003年11月5日岱岳区委以泰岱任[2003]50号文件,撤消了对我错误的“免职决定”。改派我到区经贸局任副主任科员。由于梁传法是主办人, 因此他对我耿耿于怀。

二、借工作之机对我打击报复的过程:

1、借工作之机对我故意刁难:2005年3月,岱岳区政法委综治办 被评为全国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由于先进集体审批表需要区委、区政府、区人事局等部门盖章。3月7日,上午9点半左右我在区政府已已盖章的情况下,按照区人 事局办公室的安排,到区人事局局长办公室找到了梁传法,将审批表交给其本人,申请盖章。(岱岳区惯例:部门盖章,必须经过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同意。)由于梁 传法的故意刁难、不盖,我只好离开人事局,到区委等其他部门继续盖章。这期间,组织部调配科刘俊芳主任自始至终在场,后来人事局办公室主任也在。事后我还 找组织部调配科刘俊芳主任进行了核实。上午11点左右,我将此事向政法委石蓬副书记进行了汇报,石书记立刻以区委常委、政法委张京洲书记的名义,电话向梁 传法询问未能盖章的原因。在电话中梁传法讲:1、是因为看到我生气,所以不盖。2、只要不是我去,他立刻盖章;3、要求石书记不要让我在政法委工作,政法 委如果缺人,他可以立即派人。由于电话声音大,我也可以听到。

2、无端对我造谣、诬告、迫害:2005年3月7日下午,梁传法专诚请岱岳区 委政法委书记张京州吃饭,诬告我于3月7日到其办公室用脚踢门、摔东西、辱骂其本人,要求政法委让我离开政法委。为此,政法委要求我离开政法委。我感到冤 枉,于是到人事局找梁传法交换意见。由于未见到其本人,只好将这一想法告知人事局办公室负责人。(区政法委、人事局和经贸局都同在一座岱岳区政府办公大楼 上办公。)

3、指使暴徒,在区政大楼上对我殴打:3月10日下午,在我再次到梁传法办公室门口时,他组织10多名暴徒对其进行殴打,我及时 向110报警,并协助 110干警在人事局编办副主任办公室抓住了这十余名暴徒。其中就有编办副主任和人事局办公室负责人。在110干警询问完后,我到大楼保卫科向110干警寻 问结果时,110干警含蓄地告诉我,这件事是人事局长安排的,否则他们不敢这么猖狂。他们也不好处理。

3月11日上午9点半左右,我再次到 梁传法办公室门口时,梁传法又组织这10多名暴徒对我进行了更加残忍的殴打。当我向110、120报警时,110民警却不能正常出警;当泰安市中心医院 120急救人员要求进入区政大楼对受伤的我进行救治时,却受到了一名形似110民警的人员的阻拦;在我报警1个小时后, 110干警才象征性的出警;期间一名暴徒曾扬言:110干警不会出警。当时,120急救人员在现场也等了110干警很长时间。后来,我是在泰安市中心医院 得到救治的。

三、对泰安市中心医院120调度室的调查:

3月26日上午,我到泰安市中心医院120调度室,找到了当时出诊的 张民大夫。据他回忆:当时确实有人不让他们进入大楼救治;在抬我时,为等110出警,浪费了很长时间。据中心医院120调度室主任刘德来讲:正常情况下, 从中心医院到岱岳区政大楼来回最多30分钟。去的时间是10分钟,回来又是10分钟,中间抬病人最多需要10分钟。根据《泰安市中心医院调度室病人求救电 话记录》和《泰安市中心医院调度室院前急救病历》记载:对我的出诊时间是9点22分,返回医院是10点30分,用时近70分钟。远远超过正常时间。这一事 实也说明:梁传法对我的暴力侵害,是经过精心策划的。

梁传法的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机关干部、特别是损害了组工干部的形象。由于梁传法是岱 岳区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局长,特殊岗位。区委苏书记、纪委葛书记不好管;区委常委、组织部黄部长不便管;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京洲在政法委盖章、受到 刁难时也不敢管;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刘局长与梁传法在组织部共事多年,又不愿意管。

为此,我特向上级领导越级请求:1、对此事调查处理;2、责成梁传法消除对我的人身安全威胁;3、要求梁传法对我赔礼道歉。

附:
1、《泰安市中心医院调度室病人求救电话记录》
2、《泰安市中心医院调度室院前急救病历》

2005年3月26日

附2:关于要求罢免岱岳区组织部副部长梁传法的依据

一、 2002年,当时作为组织部份管干部的副部长的梁传法对于给我的“错误免职”决定负有直接责任,而且在我指出其错误后,没有及时向组织汇报,致使我申诉近 两年后才平反。这对区委和我本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应当适用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 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2005年 3月,借工作之机对我故意刁难。属于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和报复控告人的行为。应当适用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分;(根据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四)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 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2005年3月8日无端对我造谣诬告,属于诽谤他人的的行为,由于已经造成了我不能在政法委工作的后果,而且 属于故意报复。因此,应当适用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四十三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侮辱、诽谤他人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四) 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的]

四、3月10日指使暴徒,在区政大楼上对我殴打的行为,属于唆使他人、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 纪;并且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应当适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 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 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四十三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

综上所 述,由于梁传法同志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多种党纪处分。根据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 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应当适用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建议组织罢免梁传法同志的职务。

岱岳区经贸局:张灿军

2005年3月26日

附3:悬赏万元,向胡锦涛总书记转交控告信

我叫张灿军,是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经贸局干部,中共党员,国家公务员。联系电话:(0538)6672876,电子邮箱:yaoyaozhang825@hotmail.com

由 于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局长梁传法的违纪违法行为已经多次、多项触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梁传法的职务应该罢免。根据《中国 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九条:“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因此,我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 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梁传法职务的要求。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第一条 “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第三条 “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 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因此,处理岱岳区组织部副部长、人事 局局长梁传法同志应该由纪委处理。

根据《信访问题归口分工处理办法》第二条“有关干部的使用及党政领导机关领导班子调整等方面的问题,由党的组织部门处理。”因此,罢免或撤换岱岳区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局长梁传法同志的职务应该由党的组织部门处理。

我曾到中纪委、中组部、国家信访局及省、市、区纪委、组织部、信访局控告,可是,这些部门都相互推委,至今都不受理。

由 于本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遭到剥夺,我本打算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于是,到法院起诉山东省泰安市政府行政不作为。可是,2003年3月13日和2003年 7月15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法院、山东省高级法院分别以(2003)泰行初字第4号、(2003)鲁行终字第62号作出行政裁定:法院不予受理。(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三)项规定)。也就是说:《国家公务员条例》赋予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权和控告权受到侵害,法院不能受理、不能给 予保护,只能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即:只能通过上访解决)。

由于法院诉讼和上访都不能解决问题,因此,我多次向胡锦涛总书记写信反映,可是, 这些信肯定无法让胡锦涛总书记看到。为此,我决定:悬赏万元,奖励帮我向胡锦涛总书记转交控告信的人。具体内容如下:1、悬赏壹万元人民币,奖励能够使胡 锦涛总书记收到我的控告信的人。2、只奖励第一个能够使胡锦涛总书记收到我的控告信的人。3、如果有多人声称自己是第一个使胡锦涛总书记收到我的控告信的 人,本人将把壹万元奖金寄给胡锦涛总书记,由胡锦涛总书记确定受奖人。

最后,欢迎大家给我转发控告信;欢迎大家给我发电子邮件,对我的这种做法提宝贵意见!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经贸局 张灿军

2005年10月8日



来源:六四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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