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专栏】中共流氓政权继续在高智晟问题上煽自己的嘴和脸

作者:高峰 发表:2006-12-06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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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5号,北京犬警奉命将高律师绑架,过了几天装模作样的用中英文发布了带走高智晟问话的消息,既然是问话,充其量算个法律上的“询问”,询问的时间是多长,继续盘问的时间又是多长?中共的犬警们不可能不知道,但是犬警们不但不出具他们自己规定的任何手续,过了几天竟口头通知高夫人高智晟被逮捕了,中国的“法治”真是文明到家了。


至今天为止,高智晟已经被非法关押106天了,那么根据中共流氓政权自己《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如果超过37天而不能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话,那么就应该无条件释放,或者变更羁押措施。但是现在高律师既没有收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也没有得到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


没有手续的羁押是非法的,当然也不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中共流氓对自己内部的成员有一个新的惩治办法,“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简称“双规”,那么对高智晟是实行“双规”吗?非也,因为这一条只能在中共成员内部使用,而不适用高智晟,高智晟早在三月份就公开退党了――那是他最自豪的一天。


那么只有一种可能,中共流氓政权的爪牙在未来刑事上会构成非法拘禁罪或绑架罪,如果中共流氓拼命将自己的行为合法化,那么根据近些年中共流氓旗帜下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多个《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高智晟被羁押”可以算作一个超期羁押的典型案例了。


随便摘抄中共流氓向人民的法律誓言:“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对确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适用逮捕措施。办案人员应当树立保障人权意识,提高办案效率,依法快办快结。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逮捕措施的案件,要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依法办结。严禁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滥用退回补充侦查、发现新罪、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对于在法定羁押期限内确实难以办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对于已经逮捕但经侦查或者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如果你认为中共是一个言行一致的人,那么看了上面的司法解释,简直为中共的人权意识和法治意识感动的要哭泣,可是看看我们高大律师当下的遭遇,再看看上面的这个解释,就只有恶心至呕吐的份了。


但是对待这个死而不僵的流氓政权可行的办法还是要用他们的破矛攻他们的烂盾。高律师的亲属和朋友可以做的事情有如下几种;


1,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必须是中共邮局)向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中级法院)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2,如果以上单位没有限期答复,那么直接拿着申请书和邮局的回执,向以上单位的所在地的法院以行政不作为的理由提起行政诉讼。
3,如果上述单位作出了不予取保候审的决定,那么对这个决定可以向其上级机关进行复议。
4,如果一审法院不予受理,那么拿着一审的材料直接到二审法院提起诉讼
5,保留采取以上行动的全部的材料,作为历史的见证。
6,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控告对高智晟超期羁押的事实。
7,如果中共继续向世界吹嘘他如何尊重人权、法治,就把这些材料向世界展示。


法律文件见附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2、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
6、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纠正案件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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