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莲塘村主任陈满权黑箱操作 2500万征地款去向不明

发表:2006-06-23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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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莲塘村的村委会主任陈满权对于"荣辱观"教育置若罔闻,其行为与"八荣八耻"背道而驰。莲塘村的干部和人民群众强烈呼吁上级纪律检查部门和司法机关,对陈满权暴露出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村务公开是我国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做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事关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对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陈满权为村委会主任的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莲塘村,黑箱操作,可谓是村务公开的反面典型;陈满权的所作所为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莲塘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损害了干群关系,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陈满权的违法乱纪行为很多,集中体现在挪用、隐匿2500万元原本属于莲塘村集体和个人的征地款方面。

1997年8月4日,莲塘村莲六股份经济合作社(简称莲六社)有关负责人与本村农民陈汝添签订合同,将莲六社辖区内座落于陈壮塘东便、面积为4.13亩的农业用地发包给后者,双方约定承包时间为8年,至2004年12月31日止。陈汝添投资38万元在承包地上建造猪舍、猪棚等养猪设施,成了远近闻名的养猪专业户,生活上丰衣足食。

2002 年,陈满权当选为莲塘村党支部书记。同年12月1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府[2002 ] 71号文件,宣布征用包括陈汝添承包地在内的莲塘村712.802亩土地。补偿协议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村、组签订,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和地上物补偿款由佛山市工业区综合开发总公司(后更名高新公司)支付。

2005年5月,陈满权兼任村委会主任。6月28日,陈满权代表莲塘村委会与高新公司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者即支付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合计大约2500万元;其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721536.85元。

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此,这笔270多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应该归陈汝添等上百户养殖专业户分享,陈汝添个人应该分得316705.50元。
不料,莲塘村收取高新公司的这笔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后,并没有分给陈汝添等人,而是支付给莲六社。陈汝添等人多次索要,遭到莲六社拒绝。莲塘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陈满权,误以为农民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欠缺,就指使其下属莲六社小组长截留、隐匿农民应得的补偿款,甚至公然嘲讽陈汝添等农民:"你们有本事就去告我,如果交不起诉讼费,我可以借给你们;告状到法院,你们根本赢不了,还是死心认命了吧。"

面对村干部陈汝添的威逼利诱,有的农民接受了远远低于应得部分的补偿。可是,性格倔强的陈汝添偏偏不服气,他不相信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新时代,陈满权这些村霸王就可以胡作非为。2005年8 月,陈汝添作为受害农民代表,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莲塘村民委员会莲六、莲七股份合作社。陈满权恼羞成怒,在一审诉讼正在进行期间的10 月份,他雇佣数十人开着铲车、把陈汝添承包地上的猪舍等设施强行推倒,彻底夷为平地,以为这样法官便无法确认证据。

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第一个焦点问题是被告高新公司主体是否适格?高新公司将补偿款直接拨付给莲塘村的行为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无义务将补偿款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的个人所有者,与原告之间并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起诉要求高新公司承担责任属起诉主体不当,其对高新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本案另—个焦点问题是被告莲六社是否向原告支付补偿款?根据本案的事实,原、被告双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于2004年12月31日终止,在被告表示不续约的情况下,原告拒不迁出该土地及清理场地并不当然形成事实上的承包关系,此时原告己丧失对该承包地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因此,原告对承包地被征用所发生的补偿款无权主张。至于原告提出承包期内己发生征用行为的意见,虽然2002年佛山市政府发出征用石湾区集体土地的通知,但该通知只是一种政策性的规划,并未实质性影响到原告的收益,实际征地行为是发生于2005年6月28日,并非在承包期间。
综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312358.5元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汝添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195元,由原告陈汝添负担。

陈汝添不服一审判决的败诉结果,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对这个典型的征地补偿上诉案件非常重视,组成了以刘子平为审判长,以余珂珂、张雪洁为代理审判员的合议庭。这三位法官以高度负责的专业素质,秉公执法,明察秋毫,经过为期一个多月缜密审理,作出了经得起历史考验的终审判决。中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系两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上诉人讼争补偿款312358.5元的问题。

关于被上诉人高新公司是否有支付被上诉人莲六社补偿款之义务的问题,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汝添的诉讼请求,即包括陈汝添对高新公司的诉讼请求。可见,原审法院在该问题上已作出实体处理,但其在论述判决理由时却认为陈汝添起诉高新公司属起诉主体不当,从而驳回陈汝添对高新公司的起诉。对驳回起诉的问题,属于程序问题,应出采用裁定的形式。故原审判决的论理部分存在论述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被上诉人莲六社是否有支付上诉人补偿款之义务的问题。上诉人依据《农业用地承包合同》取得讼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并实际投入建设了猪舍等地上附着物,其系该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人。另外,根据高新公司向原审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其向莲六社支付的总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中包含有对上诉人的猪舍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316705.5元。尽管高新公司向莲六社支付该笔补偿款的时间系上诉人与莲六社的农业承包关系终止后,但是依据合同约定,承包期满后由上诉人将场地清理干净交回发包方。可见,就讼争地上附着物的归属问题双方约定由上诉人享有。故上诉人以其系讼争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的身份请求莲六社返还补偿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恃。由于高新公司就讼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为316705.5元,而上诉人仅请求给付312358.5元,系属上诉人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原审法院以征地时间不在上诉人承包期内为由从而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征地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其具有一定持续性,需要 —定时间过程才能完成。本案中,在上诉人承包期内,国家征地行为已经开始,在2002年佛山市政府下文征用石湾区集体土地的通知,并在2003年间开始对上诉人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财产登记,而且向新公司亦是依据该财产登记对地上附着物作出了相应的补偿。故本案中,上诉人应当有权取得该笔补偿款312358. 5元。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于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第—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莲塘村莲六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陈汝添所建猪舍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款312358.5元;三、驳回上沂人陈汝添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7195元,合计14390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莲塘村莲六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均由上诉人陈汝添预交,故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莲塘村莲六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行支付给上诉人陈汝添14390元,法院不作收退。
陈汝添在经历一审败诉的惊险后,焦急、郁闷,头发白了更多;然而,他在终审判决中最终胜诉,为莲塘村数百位受损害农户带来希望,这是正义的胜利。令人不可思议的是,陈满权暗中指示下属莲六社小组长陈绍论逃避执行法院判决。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莲六社银行账户的存款只有4万元!

2004年12月,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常务副书记何勇《在全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

一、充分认识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进一步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做好这项工作至关重要。

二、加大工作力度,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突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推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三、深入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事关农村工作的方方面面,事关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何勇同志强调: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已经明确,关键在于狠抓落实。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这项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莲塘村的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对村主任陈满权"黑箱操作"的违法乱纪行为非常痛恨,紧急呼吁上级党政有关部门,彻底调查陈满权的假公济私、挪用2500万元集体个人征地款补偿的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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